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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    — 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基本程序规》范监管活动》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博!州政:发〔2007〕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范围主要包括—   【  ㈠ 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监督项目; !   》。  ㈡ 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监督项目; 】    》 ,㈢ 各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重点监督项目; 】 ,    — ㈣ 有群众投诉举!报并经立《项调查的《项目 —。。 ,    对㈠—、㈡:、㈢: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项目部、》建设组和《监督组监督组由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能独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 第二《章 ?。 ,监督内容 第【三条 ?对列入监《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    ! ㈠ 办理规划、用!地、消防、》环评等项目建设前期!手,续,情,况; 》。    》 ㈡ 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合同—内容等; —。     ㈢】 招标公《告内容?、公告范围》、招:标方案的确定、【材,料采价、图》纸答疑、设计变【更、招标控制—价,的审核等;》    】 ㈣ ?投标企业报名、【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等;  】   ㈤ 项目施】工(:含监理?。)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标结果的确定—及公示、工程合同】等; ? 《。    ㈥ 材料】购进、见《。证材料?取样等; —     【㈦ 资?金管理和使用、经】济,技术:签证制度执行情况】;    ! ,㈧ 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   【  ㈨ 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决策情况等【; 《  ?   ㈩ 建设单位!(或业主)、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单位、质监】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人员配备、【到位及履约情—况等; 《  》   (十一)【。。 其他?应监督的内容 】第三章 —。监督措?施 : 第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建设单位!。(或业主)、监【督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 第五条 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廉政双】书”制度《即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纪!检监察机关签订【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或业【主)签订《工,程建设廉政承诺书】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编—制工程项目预—算,之,前必须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进!行,。市场采价作》为编制工程预—算的依据 —   ?  :采价方?案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制定监》督组审定后方可执】行参与采价活—。动的专业技术类人】员不少于采价人【数的:三分之二 【 第七条《 采:取比选?、抽签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 第八条 加强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监督招】标控制价编制—完后在监督组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从【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师?组,成审核组进行封闭】式审核审《。核结果报监督组【审议由建设组确【定并按程序备案和】发布招?标控:制价 》 第九条 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的审?核制度?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布《(出售)前须—报监督?组审议后按》程序进行审核备案 !   《。  招标公告—。须在新?疆经济报、博—。尔塔拉报、新疆建设!网,等相关媒体同时发布!企业可采取》网上或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方式进行报名】 第十—条 实行资格—后审制度 】第十:一条 实行技术标】合格制评审法取消】建设:单位(或业主)【评委所?有评标专《家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业》主):在签订工程合同(】。含,施工、?监理及委托代理【。招标合同下同)【之前须报请建设组】审议:后提:交监督组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会审建设《单位(或业主)【。根据会审的》意见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未经【审核不得签订— 第十三【条 加强对施工【中,标单位(含施—工和监?理)履?行投标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 】     施工】中标单位《(,含施工?。和监理)不》得擅自变《更中标承《诺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若需变》更,须经建设单位(或】业主)同意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换 】 第十四—条 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人员的日常监管推】行“每周例会—制,”和“?施工企业项目班子、!监理人员考勤制【度”考?勤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负责【监督组?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严格项目】设计变更《和经:济技术签证》环,节的监管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的—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或业主)报请建【设组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监督组审核》同意后交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经济技术签证】须建:设、监理、施工【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严格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中【。标单位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建设单?位(或业主)—、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严】格落实项目》跟踪:审计:制度未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的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或:业主)不得拨—付(支付)工程【。建设尾款 》。。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其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得评优!;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主要领导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㈠ :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  ㈡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的; 》  ?   ㈢ 依—法应实行招标而未实!行招标?。。的; 》     —㈣ 转移、侵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的; 【    ㈤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 ,  ㈥? 建设单位(或业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   ㈦ 》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健全市场《诚信: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企业(!含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在博!州行政辖区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     ㈠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  》。 , , ⒈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 ,   ⒉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的;》 ,     】⒊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   ?  :⒋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  !。   ⒌项目经【理违反?规定同时承建—两个及以上》在建:项,目的;? 》   ? ⒍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及《其他专业操作—人,员无证或《。证件不全或》违反规定多次—脱岗的; !  :  ⒎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工的; —。    》。 ⒏其他不良行为】 》    ㈡ 监【。理企业、监理人员】  —   ⒈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的;  !  :。 ⒉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 《     ⒊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未正确】履职监管不》到位或违《反规:。定,多次脱岗的; 】     ⒋未!按投标承诺配备监理!人员的; !    ⒌未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 ?   —  ⒍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  》  : ⒎监理工程师违】反规:定同时担任三个以】上在建项目总监的】。; :   — , ⒏监理《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不依法严格【行使监?理签字权的; 【 ?    《。 ⒐其?他,。不良:行,。为    ! ,㈢, 招标代理机—构 —    ⒈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  ⒉在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过程—中有明显缺项、【漏项:、错算或《计,。算不实的; — ?     ⒊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     —⒋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的【; :   —  ⒌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⒍不依法确定中标】人的;? ,     —⒎,其他不良行》为 :。 ?第二十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有关人员在项目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监察局【会同自?治州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口:岸,)可参照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