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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张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 张掖市人【民政:府令第 7 号 !张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中等偏【下收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省、市政府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实施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五条! 市政府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各县: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 第六《条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   各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审核工作 【     市】、县区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人社、公安—、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 !    》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资,渠道 — ,  (一)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   ! (二)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 第九条 ! 政府投资建—设、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维修、日【常管理 !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     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    (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  】。。  (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   ?(三)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住《房; ?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 !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9【0,。平方米?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   ?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 !    (【三)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 》 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 》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 ,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配建面积、套!型结构、装修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 【第十七条 》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确定的内容与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作!为办理土地、—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手续的》要件之一 】 第十—。八条 市》、县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接收?后登记确权统—一,配租 】 第十九》条 凡不按比例配!建的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不【得审批?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第!二十一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保修?,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范 【 第二十三条! 公有住房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程序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 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符合当地政府收入】限制:规定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外地来张工作及【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 — 第二?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    (二)!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 第二十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 】   (三)本【人在本市、县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  ?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收入证?。明 》 , , 第二《十八:条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 :   ?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    (四】)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五)非本地区的户】籍证明;《    (】六)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第二十九条 —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 , , ,    (三)收】入证明;《。  》  (四《)婚姻状况证明【; 》   (五》)住房证明; 】  ?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 ?第三十条《 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  :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 》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 《 第三十一条 ! 市:、县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县区—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    (二)】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    (【三,)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 ,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按房源—筹,集渠道分类》。实施   】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地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3年以上的无住!房人员  】  (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资【格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企业内部】的无房员工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制:定报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与审核程—序参:照,。张掖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电脑摇号!进行配租确定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 :  :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    (—二)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新就—业职:工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申【请单位应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缴制度 —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 (:六)房?屋维修责任; !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  (九)其它约定! — 第三十六条 】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及时报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安排?退出: 《 第》三,十九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复查—工作由市《、县:区监察部《门牵头?民政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加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查;对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复查—工作 【 ?第四十条 》 企事?业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的—年度复查《。工作由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复查结果》报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第四十?。一条 ? ,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选聘《。有资质的《物业公司委托管【理,  》。   企事业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由单》位具体负责 — —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应控【制在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的70%左右】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 ! ? 第四十三】条 ?租赁合同期满经【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赁期:。内收入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转租、出借【的;  【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   》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 , , 第四十—六条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 第四十七条!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五—十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 , 第五十一条! ,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 第五【十,二条: :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记载】。规划、建《设和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 第五十三条【 , ,有关单位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第五: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5:年内不得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并,由市、?县区房?产、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一》)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土】地用途的; — ?   (二)擅自销!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的 》 :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接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的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 第五】十六条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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