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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 张掖?市人民?政府令第 7— ,。号 ?张,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 市 《 长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中等偏》下收: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省、市》。政府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实施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 第《五,条 市《。政府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各县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 ?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    各》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审:核工:作   【  市、县》区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人?社、公安《、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  》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等相关工作 【 —。。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资渠道 【    《。。(一)?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 —    》(二)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 第八条 ! 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 , 第九条 ! 政府投《资建设、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维?修、日常管理 !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     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    (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  》  (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  ?  (三)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住房; 》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 》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90平方米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 ,    —(三)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 , 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 :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配建面积、套型结构!、装修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 : 》第十七?条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确定的内容与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作为!办理土地《、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手续的【要件之一 — 》 第十八条 【市、:县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接收后!登记:确权:统一配租 【 第十九条! 凡不《按比例配建的—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不得:。审批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 第二十条 【 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 ?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保修》,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范 — 第二十】三条 公》有住房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程序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四条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 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 : 第—二十五?条 : 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符合?当地政府《收入限制《规定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外地来】张工作及《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 》 第二?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 ,(二)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 — 第:二十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    (三!)本人在本市、县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收入证明 【 》。 ,第二十?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  《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 :   ?(四)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   (五)非【本,地区的户籍证明; ! ? ,  (六)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 第二—十九条 《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二)?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 】  《  (三)收—入证明; — , ,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住房证—明; 》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 —。第三十条 —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   》。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   ?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县《区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    —。(二)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    (三)!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按房:源筹集渠道分类实施!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地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3年以上的无住房!人员  【  (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资【格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企业内《部的无房《员工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制定报—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与审核程序参照!张掖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四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电脑摇?号进行配租确定【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二!)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新就业职《工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申请单位应—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缴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五)租赁期》限;  【  (六)房屋维修!责任;   !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九)其它约定 ! 《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 第三十七条 】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 ?。。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及时?报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安排退出 【 :。。 《第三十九条 —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复查》工作由?市、县区监》察部门牵头民政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加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查;对《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复查工作 》 : , 第》四十条 企事业】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的年度复—查工作由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复查结果报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 》 第四十一条 【 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选聘:有资质的物业—公司委托管理 】    》 企事业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由单位?具体负?责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应控制》在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的7?0%:左右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 【 第四十三—条 租赁合—同期满经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赁!期内收入《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转租、出》借的:;   【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九条 《 政府投资建—设、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 :第五十条 》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 《 ?第,五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 第?五十二条 》。 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记载规划、】建设和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 ? 第五《十三条? 有关单位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第五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5年内不得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并由市、《县,区,房,产、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一:)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土地用途的;【。   — ,(二)擅自销售【公共:租赁住房的; 【 ,    (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的 【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接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的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 —第五十六条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 ,第五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