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张掖市人《民,政府:令第 7 号—
张?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
市》 长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中等偏?下收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 ,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省、?市政府?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实施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
》 第五条 —市政:府,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各县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 ,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
》 各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审核工作】
— 市、县区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人社、!公安:、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
《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等相关工作
!
—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资渠道
【 (一》)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
【 (二《)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维修、日常管理
!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
, —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
: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
《 (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
》
? (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
—(三)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住房;
》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
: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第十二条 【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9!0平方米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
! (三)】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 ,
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 ,。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
》 ,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配建面积、】。套型结构《、,装修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
第十七条】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确定的内容与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作为《办理土?地,、,。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手续:的要件之一
—
》 第十《八条 ? 市、县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接收后登《记确权统一配租
】
第十!九条: 凡不按》比例配建的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不得审批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第二十条 !。。 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
?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保修,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范
》
第二!十三条 公有住房!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程序—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 第二十四条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 ?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符合当地政府—收入限制规定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外地来张】工作及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
第—二,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
【第二十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 ?。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
,
(三】)本人?在本市?、县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收?入证明
》
第【二十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 》(四)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
》 ,(五)非本地区【的户籍证明;
】 (—六)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
第二【十九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二)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
》 , ,(三:。)收入?证明;
】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住房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
第三—十条 ? 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
—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县区】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
》 ,(二)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
《 (三)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 第三十二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按房源筹集渠道分!。类,实施
》 :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地】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3年以上的无住房人!员
— (?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资格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企业内部的!无房员工《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制定】报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与审核?程序参照张》掖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电】脑摇号进行配租确】定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 (二—)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新:就业职工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申请—单,。位应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缴制度
—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三《),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 《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 (九)其它约定】
?。 ,。
: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
,
第三十七条 !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及时报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安!排退出
【
,
第《三十九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复】查工作由市》、县区监察部门牵头!。民政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加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查—;对: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复查工作
!
第—四十条 企事业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的年度复查工作】由,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复查结果报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
第四十一【。条 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选聘有资质的物业】公司:委托管理《
企!事业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由单位具体负!。责
—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应控制在—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的:70%左右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
—
第四—十三条 《 租赁合《同期满经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十四条 《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赁期内收入】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转租、出借的!;
》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四十九条 【 政:府,投资建设、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五十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
第五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
第五十】二条 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记载规划!、,建设和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 第五十》三条 有关—单位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
第五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5年【内,不得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并由市、县】区房产?、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一)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土地用?途,的;
《 (—二)擅自销售—公共租?赁,住房的;
— (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的
【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接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的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
第五】十六:条 :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
第五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