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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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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令》。第 7 号
张】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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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长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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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中等偏下收—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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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省,、市政府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实施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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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政—府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各县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 各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审?核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人社、公安》、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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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资渠?道
【 (:一)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
【。 :(二)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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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维修、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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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政:府投资建《设、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 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 (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
! :。。(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 (三)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住房?;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
— ,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90平方米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
?。 (三)】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 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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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配建—面积、套型》结构、装修》。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
第十七条】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确定的内容与!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作为办理【土地、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手续的要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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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县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接收后】登记确权统一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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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凡不按比例配—建的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不得审批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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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保修,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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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公有住房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程序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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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 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符—合当地政府收入【限制规定《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外地】来张工作及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
第二】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
, (二【),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
第二】十,七条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
】 (三)本人在本市!、县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收入证【明
《
第二十】八条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 (》四)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 : , (五)非本—地区的户籍证明;】
— (六?),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 第二十九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二):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
? 《(三:),收入证?明;
》 (四)婚姻!状况证明;
【 》(五)住房》证明;
《
: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
第三十—条 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
, 《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
《 , ,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县区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 (二)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
? : (三)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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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按房源筹!集渠道分类实施
】
, ?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地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3年以—上的无住房人—员
【 (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资】格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企业【内部的无房员工【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制】定,报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与,审核程?序参照张掖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电脑摇号进【行配租确《定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 (二)—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新!就业职?工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申请单位—应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缴制度
!
: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 (三)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
?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 :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九)其它《约定
【。
第三十—六条 ?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及时报【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安排退出!
》
: 第三十九》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复查工作由】。市、县区《监察:部门牵头民政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加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查;对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复!查,工,作
》
? 第四十条 — 企:事业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的年度复查工】作由: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复查结果报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
? 第四十一条 】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选聘—有资质的《物业公?司委托?管理
《 : 企》事业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由单位具体负—责
:
: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应控】制,在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的7?0%左右《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
《 ,
《 第四十《三条 租赁合同期!满经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
?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赁【期内收入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转租!、出:借的:;
—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六条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五十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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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 ,
第五【十二条 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记】载规划、建设和【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
第五】。十,三条: 有关单位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第五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5】年内不得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并由市、!县区房产、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一)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土地用途—的,;
》 (二)擅【自销售公共租赁【住房的;《。
: 》(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的
【。。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接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的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
—第五十六条 —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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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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