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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张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张掖【市人:民政府令第 7【 ,号 张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 长 ?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 : 第一《。条 :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中等】偏下收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省、市—政府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实【施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五!。条 市《政府:。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各县: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 第六条!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 :     》各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审核【工作   】  市、县》。区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人社、公安!、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  —  :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等】相关工作 】 ? 第七条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资渠道】    【(一)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  —  (二《)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维修、日常管】理 ? 》 第十?条, , 政:府投资?建设、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     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    (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  !  (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  (?三)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住—。房;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二条 》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90平方【米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 ,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    (】三)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 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 》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 ?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配建面积!、,套型结构、装—修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 【第十七条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确定的】内容与?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作为办理土地、【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手】续的要件之一 【 , 《 第十八条 】市、:县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接收后登记—。确权统一配租 】 第【十九条 凡不按比!例配建的《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不得审批—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 —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保修,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范【 《。 : 第二十三条【 公有住房—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程序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 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 ? , 第二十五条 【 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符合当【地,政府收?入限制规定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外地来】张工作及《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 , 第二十六条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  :  (二)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 ? ,。 , 第二十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  :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 《   ?(三:)本人在《本,市、县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收入:证明 》 第二十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 (四)《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五)非本《。地区的?户籍证明;》    (六!)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 , 第二十九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二)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 —   (《三)收?入证明;  !  (四)婚姻状】况证明;  !  (五)》住房证明; 【 ,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 : ,。 , 第三《十条 ? 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 《 ,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县区【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 ,  (二)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  :。  (三)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 :。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按房!源筹集渠《。道分:类实施 —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地》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3年:以上:的无:住房人员 —  ?  (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资格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企业内部的无房】。员工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制定报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与审核程序参照张掖!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电—脑摇号进行配—租确定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   (二)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新就业职工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申请单位】应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缴制—度 【。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  《  (六)》房屋维修责任; !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 ,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九)其《它约定 !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 第三!十七:条 :。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及时报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安排】退出 》 : 第三十九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复查:工作由市《、县区?。监察部门牵头民政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加《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查》;对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复查工作 —。 第四十!。条 企《。事业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的年度复查工作!。由,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复查结果报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 第四》十一条 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选聘】有资质的《物业公司《委,托管理 【   ? 企事?业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由!单位具体负责 【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应控【制在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的70—%左右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 , 【第四十三条 【租赁合同期满—经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赁,期内收入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  :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转租、!出借的; 》。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 ,。   ?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 :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 : :。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第五十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 第【五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 第五十】二条 ?。 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记载规划、【。。建设:和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 : 第五十】。三条 有关—单位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第五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5年内不!得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并由市、县【区房产、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土【。。地用途?的; 《   《 (二)《擅自销售公共—租赁住?房的;? , ?   (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的 【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接—。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的【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 : 第五十六条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