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张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 张掖市》人民政府令第— 7 号 张【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 长 ?。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中:等偏下收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省、》。市,政府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实施《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五条 市】政府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各县: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 —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    各》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审核工作! ?   ?  市、县》区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人《社、公?安、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 】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等相关工作【 【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资《渠道:    【(一)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 》   《 (二)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维修、【日常:管理 ?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    《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  (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三)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住房;  ! ,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  】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90平!方米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  :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 《  :  (三)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 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配建面积【、,套型结构、装修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 第十七条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确定的《内容与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作为】办理土?地、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手【续的:要,件之一 《 《 第十》八条 市》、县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接收》后登记确权统一配租! ? 第十九】。。条 凡不按比例配!建的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不得审!批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 ?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保修,!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范 ! 第二十】。三条 ? ,公有住房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程—序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四条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 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 ,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符合!当地:政府收?入限:制,规定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外地!来,张工:作及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 《 第二》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  《  (二)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 》第二十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  —  (三)本人在】本市、县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收入:证明 —。 ,。。 第二》十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    (四)】。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五)非本地区的户】籍证明;  !  (六)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 : 第二十九【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二)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 】   (《。三)收入《证明; 》  ? , (四)婚姻—状况证明; !   (五)住【房,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 第三十条 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县—区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 :   (二)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三)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按:房源:筹,集渠道分类实施 !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地—。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3年以上的—无住房人员 】。    (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资格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企!业内部?的无房员工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制定报【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与?审,核,程序参?照张掖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电脑摇号《进行配租《确定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 ?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    (二)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新就业职【工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申请单位应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缴制度 ! , , ,。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三)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 ?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它约定 【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及时【报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安排退出 》 第】三十九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复查工!作由市、县区监察部!门牵头民政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加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查;对!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复查工作 — —第四十条 企事业!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的年!度复查工作》由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复查结果!报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 《 第四《十,一,条 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选,聘有资质的》物业:公司委托管理 】   《  企事《业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由单位具体负!责 【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应控制在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的70%—左右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 ? 第】四十三条 租赁】合,同期满经《。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十四条 !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赁期内收《入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   《 (二)转租、出借!的; —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 :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九条 》 政府投资建设、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五十【。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 ?第五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 第五十二!条, , 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记?载规划、建》设和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 第五十三条 】 有关单位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5年内不得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并【由市、县区房产、】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一)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土地—用途的; —    (二)】擅,自销售公《共租赁住房的; !    (—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的 —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接!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的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 》 第五十六条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 : 第五十七条 】 各县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五十八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