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张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张掖市人《民政府令第 —7 号 张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 市 长【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 第一条 】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中等偏】下收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省?、市:。政府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实施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五条 ? 市政?府,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各县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 第【。六条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 ,   各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审核工作《 , ?。 ,   ?市、县区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人社】、公安、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 — ?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等相关工作 】。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资渠道?    (】。一)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    】(二)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 ?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维修、日常管!理 ? , 第十条 ! 政府?投资建设《、,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    《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 《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 , (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  【  (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  《  (三《),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住房; 【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二条 》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90平!方米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 :   》 (三)《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第十四条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配建面!积、套型结》。构、:装修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确定的内容与【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作为办理土!地、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手续的《要件之一 — 第十八!条 ?市,。、县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接收后登记确权】。统一配租 》 , 》 ,第,十九条 《。 凡不按《比,例,配建的?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不得《审批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第二:十条 ? 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 《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保修,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范:。 】。第二十三条 公有!住房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程序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 》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符合当!地政府收《入限:制规定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外地来张》工作:及,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 第】二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 , (二)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 ? 第二十七条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 ,  《  (?三)本人《。在本市、县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收入证—明 》 第二十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  : ,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    (》四)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 ,  (五)非本地】区的户籍证明—;    (!六)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 第二十九!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    (二)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 《    (三)收】入证明; 》    —(四)婚姻状况【证明; —    (五—)住房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 ?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 ! :  :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县区》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   》 (二)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 (:三):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按房源!筹集渠?道分类实施》  》 ,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地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3年【。以上的无《。。住房人员 》 :    (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资格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企!业内:部的无?房员工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制—定报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   《 ,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与审核—程序参照张掖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电脑摇号进行配】租确定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    —。。(二)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新就!业,职工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申请单位—应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缴?制度 《 《 第三十五条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五)租赁】期限;  】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   (《九)其它《。约定 !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 ,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及时报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安【排,退出 ! 第:三十九?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复【查,工作由市、县—区监察部门》牵头民?政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加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查;对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复《查工作 【 第》四十:条 企事业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的年度复查工作由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复查结果报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 【第四十一条 — 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选聘】有资质的物业公司】委托管理 》     企事!业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由?单,位,。具体负?责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应控】制在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的70%左】右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 》。 第四】十三条 租赁【合同期满经》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赁!期内收入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 ?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  ?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 —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九条 》 政府投资建设、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第—五十: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 , —第五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 》第五:十二条 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记载规》划、建设《和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 , :。 ?第五十?三条 有关单【位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 第五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5年内?不,。得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并由市、县—区,房产、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一)《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销售公】共租赁住《房,的; ? ?  : (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的 — 》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接,。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的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 《 第五十六条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