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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城市绿化绿!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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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建委关于】昌吉市城《市绿化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市政—发〔2003—〕46号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各委、办》、局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中央、自治—区、自治州驻—市,各单位
【。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提高我】市绿化力《度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现》将市建委《昌吉市城市绿化绿线!。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提高昌吉《市城:市绿化、美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力度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的通!知”: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2号令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及昌吉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昌吉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绿化—绿线是指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昌吉】。市园林处出具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它相对》于,。。“建筑红线”而独】立存在
【。 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
【第三条 昌吉市城】市绿化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由?昌吉市建委统一【负责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城市!各类绿地规划—与建设绿地单项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1、新建居住区、!开发工业《。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绿地占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5】%
2、!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不低于总】用地的70%
】 : , 3、城市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5%
! 4、城市主干】道红线宽度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5、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比?率除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率不低于【25%外其他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和污《染物的工厂除绿地率!不,低于35%》。外还应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疗修养?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应当—。。。不低:于40%》。
第五条 已建【。各类绿地均需办理“!绿线手续《”予以确认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配套绿地在规划】红线确定后建设单位!需申请办理配套绿地!的规划“绿线”
!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绿】化单项指《标留足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配【套,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昌吉》。市异地绿化办法的】。规定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执行异地绿—化
第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各类绿化用地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地性质(《包括临?时占用)更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第八】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绿线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办
【 1、建《设单位在规划—部门取?。得规划?红线后持相关手续到!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由园林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的项目总体规】划中绿化部分按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 3、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加盖“》绿化:规划设计《审查合格”绿色【图章:并发放绿化建—设,许可:证
《 4、》城,市规划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规划审批、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
【 , 未经园林部门审!查通过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
! 5、经审查确【定的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方案规划绿线同时确!定生效未经》。园林部门许可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原报批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生效否则视—为不: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或异地绿《化均需与主》体项目?同步实施并保证绿化!工程在不迟于主体】工程投入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园林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因】特,殊情况需《延后完成的须—经,园林:部门同意并交纳绿】化补偿费
【 经验》收合:格的:由园林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并加盖绿色“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图章;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园林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绿化—。工程预?算,资金0.1%—。/天的?标,准收取绿化延误【费:
第十二条 项目配!套绿化建设未经园林!。。。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发】放项目竣工验收【书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昌吉!市,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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