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城市绿化绿线管理!暂行办?法
批转市建委关!于昌吉市城市绿化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市政!发〔2003〕4】6号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各委、—办、局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中央、自治区、自!治州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提高:我市:绿化力度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现将市【建委昌吉市城市【绿化绿线《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提高!。昌吉:市城市?绿化、?美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力度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的通—知,”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2号令—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及昌吉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昌吉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绿化绿线是指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昌吉市园林处出!具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它相对于【“建筑红线”—而独:立存在
!。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
第三条【 昌吉市城市—绿化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由!。昌吉市建委统一负】责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城市各【类绿地规划与建【设绿地单《项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新建居住区【、开发工业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绿地!占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5%
【。 2、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不低:于总用地的70%】
《 3、城市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5,%
《 4、城市主】干道红?。线宽度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 5、—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比》率除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率不低于2】5%外其他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和污染物的工【厂除绿地率不—低于:3,。5%外还应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疗修养?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应当不低—于40%
第【五条 已建各类绿】地均:需办理“绿线手【续,”,予以确认《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配套绿地在【规,划红线确定后—。建,设,单位需申请办理【。配套绿地的规划“】绿线”
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绿化单项指标—。留,足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配套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昌吉市异地】绿,化办法的规定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执行异地绿化【
第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各类绿化用!地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地性质(包括临时】占用:)更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第八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绿线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办
? 1、建设】单位在规划部门【取得规划红线后【持相:关手续到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由园!林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的》项,目总体规划》中绿化部《分按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3、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加盖“绿化规】。划设计审查合格”】绿色图章并发放【绿化建设许可证
! 4、城市规!划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规划《审,批、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
未经!园林部门审查通过】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
》 5、经审查确!定的: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方案规》划绿线同《时,确定生效未经园林部!门许可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原《报批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生效否则视为!不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或异地【绿化:均,需与主体《项目同步实施—并保证?绿化工程在》不迟于主体》工程投入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园林—。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因特殊情【况需延后完》。成的须经《园林部门同意并【。交纳绿化补偿—费:
经—验收合格的由—园,林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并加盖》绿色“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图章;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园林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绿化【工,程预算?资金0.《1%/天的标准【。收取绿化延误—费
?。。第十二条 》项目配套《绿化建设《。未经园林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发放《。项目竣工验收—书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昌吉—市建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