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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吉回族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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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 [2003【] 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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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 : ,昌吉回族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出!资、融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利用国债《、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点】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区、州级!财政预算资金和由】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由州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商州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后【确定: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负责对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
第五条— 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2-3?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
, 第七条 》自,治州: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设》在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自治州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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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规定,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
》。。 (二)检查【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检查从事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交易中心等中【介机构情况,跟【踪监:测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
【(四)监督检查自治!州国债项目》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 (五)—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一名稽察特派员【可根据情况负责若】干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
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 :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有关的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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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
: , 《(四)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 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互相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
第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二【条, 州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对反映的》问题有?异议的,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 ,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自治州—建设项目《特派:稽察员办公》室,负,责审:查,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由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
: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自治【州稽察办提》出专题报告 —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由正—科级及以上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副科级及以】下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 》
《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
《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法律《、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 《(四)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超过3年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专职 —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正常经费由【自治州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 第二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察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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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自治州稽察办或者】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及行《政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
? 《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 (二)通报】批评;
【 , : (三《),。暂停有关县》市、部门同类项目审!批
【 ,。对,于重:大处理决《定,如暂《停项目、《暂停建设资》金拨款、《追回国债以及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报州【人民政?。府处理? ,
第二十七【条 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自治州稽【察办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
:。 ? ,有关县(市)、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
第《二十八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三)隐匿!、伪造?、,伪报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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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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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稽:察中:发现:的涉及?州,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处理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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