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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 [20—03:] 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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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出资、融—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利用国债、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点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区、州级财政预算】资金和?由,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 :
第四条 【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由州【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商州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后确《定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负责【对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
第五条》 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 ,第六条 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2-3》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
, 第七条《 自治?州,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设在】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自治州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规定,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
(!二)检查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检【查,从事: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交易中心等》中介:机构情?况,跟踪监测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
《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四)】监督检查自治—州国债项目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一》名稽察特派员—可根据情况负—责若干?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 !
: 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有关的】会议;
【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
(四!)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互相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二条 州—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对反—映,的问题有异议的,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
: ,。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自治州建【设项目特派》稽,察员:办公室负责审—查,,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由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自治?州稽察?办提出?专题报告 》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由正科级及!以上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副】科级:及以下?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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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
—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法律、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 (:四)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 》
?第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超过3年》。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专职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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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正常—经费由自治州—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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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
第二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察《。的;
》 》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自治?州稽察办或者—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及行政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 (二?),通,报批评?; :
? 《 ,(,三):暂停有?关县市、《部门:同类项目审》批
】对于重大处理决定,!如暂停项目、暂停建!设资金拨《。款、追?回国债以及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报州人!民政府处理
【
第二《十七条 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自!治州稽?察,办,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 有关县(市】)、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
第二十》八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三)隐匿、!。伪造、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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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稽察中发现的】涉及州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处?理
《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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