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昌吉回族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 [2003—] :7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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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对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出:资、融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利用国债、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点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区、州级财政预】算资金和由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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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由】州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商州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后确定《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负责对》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五条 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2-3?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第七条 自治州【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设在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自治—州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规定,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
(】二)检查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检查从事《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交易中心等中介【机构情况,》跟踪监测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 ,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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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检查自治州!国债项目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
》 (五)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
第九条 一名稽!。察特派员可根据情】况负责若干》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 ,。
—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有关的会议【;
】。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
》 (四《)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 , 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互相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二条 《州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对反映的问题—有异:议的:,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自!。治州:建设项目《特派稽察员办—公室:负责审查《,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由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自治州稽》。察办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由正科级【及以上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副:科级及以下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
! 《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
—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法】律、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 ,(四)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超过3年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专职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正常经费由!。自治州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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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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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
第二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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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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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自治州稽察—。办或:者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及行政监察部门报】告
?
第二十六—条 对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
: :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 (二)通—报批评; 》
(!三)暂停有关县市】。。、部门同类项目审批!
对于!。重大处理决定—,如暂停项目、暂】停建:设资金拨款》、追回国债以及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报州人民政【府处理
》
, 第二十七》条 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自治州】稽察办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
《 有关县(—市)、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
第《二十八?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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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隐匿!、伪造、伪报有【关,资,料的;
! ,(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对稽?察,中发现的涉及州【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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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