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昌吉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自治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 ,[2004》] 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确保招【标人: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昌吉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市政基础设施、!土木、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和工程监理!,,均应:按本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的招标投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投《标人的资质》能,力、技术、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止截止日】。,所有投标申请人一!律到受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处报名,【受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将报名《。。的真:实资料分别报—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否则对代】理机构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条 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在对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时,凡是达到资质!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原则上必须让参加招!投,标活动,《不得随意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以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六条 ?外省区?。投标人进入自治州】投标,应持自治【区建设厅跨区备案】手,续,,经招投标监督部门!核实后,《。方可参与《。竞标
《第七条 一般建设工!程项:目,专家《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两人,其余人!员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八:条 国有资金和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专家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一人,其余人员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九条 在【技术标评标》记分过程中,每位评!委,对各标书评分总值】高低相?差幅度不能》超过20《。%(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除》外,但须书面说明】),,否则该评》委的技术评标—将按零?分处理
第十条 !商务标权重原则上在!不,低于5?0%范围内》取值;采用综合【评估法,商务—标标底的下浮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原则上》推广采用《无标底招标》
第十二条 工程!投资:在500万元或【建筑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的项目监理【。必须在施工招标前】招标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进入建筑有—形市场中交易,严禁!场外交易
!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500万元以—上,施工:、监理?工程招投标备案手续!时,同时《上报:州招投标办备案【,切实加强招投标备!案制度执行和资【。料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州招?标办对专《家评标?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一旦发现有—违反专家《管理规定《、专家评《标纪律行为的—,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