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库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市政府发布的《营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营政发[199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