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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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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市政府发布的《营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营政发[199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