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
发文字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
经》20:05:年,6月28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均》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
:
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有关工》作
?
】电力企业《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御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
,
?。 (二)易【燃易:爆物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或!者贮:存场所;
】
,
? (三)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体育【、旅游、游乐场所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 (》四)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 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第六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程:序及要?求,和防雷装置施—工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条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发给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重,新报审
【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重新报审
】
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发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改正后重—新验收
—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
《
第:十二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严重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告知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
】
:。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应当包括雷】电灾害的内容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害情况?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六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受灾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上【报
第】十七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防?雷装置的检测等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予以复》制;:。。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防?雷建筑物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
?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涂?改、伪造、》转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
【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 (五)—使用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的;】。
!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应该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二)拒绝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检测—的;
【
(三)】。。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设!计、施?工,和检测?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的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
,
(—二)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
《 ,(三)高压电—力,设施:是指额定电压—为1千?伏以上的电力设施
!
,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气象?局组:织实施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