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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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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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0【5年6月《28: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均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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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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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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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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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御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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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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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易燃易《爆物: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或者贮存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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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体育、!旅游、游乐》场,所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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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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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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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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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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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程?序及要求和防雷【装置施工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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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发给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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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重新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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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重】新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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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发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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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改】。正后重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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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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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严重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告知!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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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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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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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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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应当包!括雷电?灾害的?内容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害情况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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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受灾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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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防】雷装置的检测—等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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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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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予以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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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防雷建筑物!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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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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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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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涂改、伪造、—转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
《。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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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五)使用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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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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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应该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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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拒绝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检测的;
】。
》 (三)《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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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设计、施【。工和检测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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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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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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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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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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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二)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 (三》)高压电力设施是】指额:定电压?为1千伏《以上的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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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气象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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