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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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经【2,005年《6月28《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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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均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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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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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 《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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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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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御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二)易】燃易爆物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或者贮存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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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体育、旅游、【游乐:场所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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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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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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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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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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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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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程序及要求和防雷】装置施工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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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发给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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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重《新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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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重新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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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发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改正后重新验收【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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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严重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告?知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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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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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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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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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
《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应当包括《雷电灾害的内容【
—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害情况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受灾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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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防?雷装置的检测—等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予以复制;【
— ,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防雷《建筑物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涂》改,、伪造、转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
《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 :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五)使用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的;
【
》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应该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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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绝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检测!。。的;
】 (三)【。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设计、!施,工和检测《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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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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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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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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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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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 (《三)高压电力设施是!指,额,定电压?为1千伏以上的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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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气象】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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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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