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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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05年6】。月,2,8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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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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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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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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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有关工—作
】 ?电力企业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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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御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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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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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易燃易爆—物,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或,者贮存?场所;
! (三)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体育》、旅游、游乐场【所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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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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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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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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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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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程?。序及要求和》防雷装?置施工?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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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发给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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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重新!报审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重新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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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发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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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改正后重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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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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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严重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告知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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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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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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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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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应当包括雷电—灾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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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害情况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受灾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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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上报【
第十】七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防雷【装置:的检测等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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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予以【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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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防?雷建筑物《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 ?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涂改、伪造》、转: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
《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五)使用【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的《;
—
: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应该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二,)拒绝?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检测的》;
】 (《三):。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设:计、施工和检测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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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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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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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二)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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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高压电力设施是!指额:定电压为1千伏【以上:的电力?设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气象局组织实施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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