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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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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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05年6《月28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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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均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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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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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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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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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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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御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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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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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易燃易爆物】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或者贮存场》所;
】 , , (三)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体育、旅游、!。游乐场所《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 , (《。四,)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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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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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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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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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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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程序】及要求和防》雷装置施工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发给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重新报审
】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重新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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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发!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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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改正!后重新验收》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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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严重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告知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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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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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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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应当包括雷电】灾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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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害情况—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六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受灾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上报
》
《。第十七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防雷装《置的检测等》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予以复制;
【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防雷】建筑物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
,
—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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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涂改?、伪:造、转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
》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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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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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使《用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的;
】
》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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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应》该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二)拒绝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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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设》计、施?工和:检测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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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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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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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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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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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 ?(三)高压电—力设施?是指额定电》压为1千伏》。。以上的?电力:设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气象局】组织:实,施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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