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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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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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0:5年6月28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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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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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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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均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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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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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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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御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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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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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易燃易【爆物: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或者贮存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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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体育、旅《游、游乐场所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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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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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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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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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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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程序及要求】和防雷装置施工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发给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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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重新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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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重新》。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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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发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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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改正后》重新验?收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第十】。二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严】重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告:知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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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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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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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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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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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应当包括雷电【灾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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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害情况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受《灾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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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防雷装【置的检测等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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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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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予,以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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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防雷建筑物】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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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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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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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涂改、伪—造、转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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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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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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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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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应该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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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绝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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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设计、施》工和:检测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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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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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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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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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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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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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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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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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高压电力设施是指额!定电压为1千—伏以上的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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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气象: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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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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