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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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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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05年6月28!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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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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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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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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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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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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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御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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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易燃易爆】物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或者贮存场所;!
【 ?(,三)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体育、旅游、游【乐场所?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 (四)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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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六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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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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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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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程序:及要求和防》雷装置施工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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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发给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重新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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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重新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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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发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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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改?正后重新《验,收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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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严重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告知】。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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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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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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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应当包括雷电灾【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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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害情况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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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受灾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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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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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防—雷装置的检测等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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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予以—复制;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防雷建筑《物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涂!改、伪造、》转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
》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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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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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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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使!用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的【;
《
?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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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该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二?)拒绝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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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设计、施》工和检测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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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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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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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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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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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高压电力设施!是指额?定电压为1千伏以上!的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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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气象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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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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