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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 发文字—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经】2005《年6:月28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均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 , 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有关工作 !     电—力企业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御—。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    (二)【易,燃易爆物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或者贮存场所—; ? , ?    (三)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体】育、旅游、游乐场所!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    《 (四)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     —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第六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程序?。及要求和防雷装【置施工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发【给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 ?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重新!报审 》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重】新报审 【。 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发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改》正后重新《验收 【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 第十二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严重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告知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应当】包括:雷电灾害的内—容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害】情况: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受灾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上报 【 第十七》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防雷装置《的检测等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 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予以复制;》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防】雷建筑?物,。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涂改】、伪造、转》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    【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  :  :。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五)使【用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的; 】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应该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二,)拒:。绝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检【测的; !    (三)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设计、施《工和:检测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的 《。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 ,(,二,)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    《(三)高压电—力设施是指》额定:电压为1千伏—以上的电《力设施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气象局组织实施【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