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锦州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 发文字—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 经2005年!6月28《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均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 :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    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有关工作 !    — 电力?企业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 ?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御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二)易燃《易,爆物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或者贮存场所;】  【   (三)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体育】、旅游、游乐—场所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   》  (四)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    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第:六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程序及要求和防雷】装置施工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发给: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重新报审 !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重新!报审 【 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发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 :。。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改正后重新验!收 《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 第十二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严重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告,知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 《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 , :。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应当包括雷电】灾害的内容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害情况》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受灾?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上报:。 —第十七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防雷装置—的检测等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 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予】以复制;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防雷建筑物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涂?。改、伪造、转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    【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  :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五)使用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的》; 》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应该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二)拒绝》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检测的; !     —(三:)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设计、施工和检【测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的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  :(二)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  (三)》。高,压电:力设施是指额—定电:压为:1千伏以上的电【。力设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气象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