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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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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经2005》年6月28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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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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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均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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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 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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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企业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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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御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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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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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易燃易】爆物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或《。者,贮存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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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体》育、旅游、游乐场所!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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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六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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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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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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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程序及要求和防【。雷装置施工》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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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发给?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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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重新报审】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重新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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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发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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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改正后!重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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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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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严—重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告知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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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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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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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应当包括雷电灾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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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害情况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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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受灾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上报
》
第》十,七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防雷装置的检!测,等,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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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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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予以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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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防雷】建筑物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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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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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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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涂改、伪造》、转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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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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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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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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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应该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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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拒绝—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检!测的;?
【 : (三)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设【计、施工和》检测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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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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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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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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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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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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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高压电力《设施是?指额定?电压为1千伏以上】的电力?设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气象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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