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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经】2,005年6月2【8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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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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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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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均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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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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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 《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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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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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御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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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二—)易燃易爆》物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或者?贮存:场所;
! : (三)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体育《、旅:游、游乐场所—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 (四)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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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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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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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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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程序及—要求:和防雷装置施—工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发给》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重新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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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重新!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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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发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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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改正后【重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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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第十!二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严重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告知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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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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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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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应:当包:括雷电灾害的内容】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害情况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受》灾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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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防雷装置【的检测等《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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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予以—复制;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防雷建筑物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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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涂改》、伪:造、转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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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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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
》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五)使用》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的;
《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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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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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该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 (二《)拒绝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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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设?计、施工和检测【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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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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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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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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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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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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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 ?(三)高压电力【设施是指《额定电压为1千伏】以上的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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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气象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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