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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 :。。发文:字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 : ,经2005》年6月28》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均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     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有关工!。作 《     电】力企业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御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二)易燃《。易爆:物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或?者贮存场所;— 》   ?  (三)》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体:育、旅游、》游乐场所《。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 :    (四)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 : ,    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第—六,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程序及【要,求和防雷装置施工】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条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发给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 《。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重新报!。审 《 :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重新报审 ! , 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发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 ?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改正后重》新验收 【 ,。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 第十?。二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严重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告知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 , ?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 !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 ,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应当:包括雷?电灾害的内容 !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害情况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六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受灾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上报? 第十七!。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防,雷装置的检测等【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 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予以复制》;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防》雷建筑物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   ?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涂改》、伪造、转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 ,    —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五)!使用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的:; ? ?    《。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应该】。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二】)拒绝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检测的;! 》 ,    (三—)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设计、?施工和检测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的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  :(二)?。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 ?    《(三)?高,压电力设《施是指额定电—压为1千伏以上【的电力设施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气?象局组织实施—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