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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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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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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05年6【月2:8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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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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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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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均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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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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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 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有关《工,作
【 《电力企业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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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御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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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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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易燃!易爆物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或者贮存场—所;
】 ? (三)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体育、旅游、!游,乐,场所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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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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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六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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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程】。序及要求和防雷【装置:施工: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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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发,给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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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重新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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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重新【。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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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发—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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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改正后《重新:验,收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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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严重《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告《知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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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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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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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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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应当包括》雷电灾?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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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害情况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六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受!灾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上—报,
第十七!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防?雷,装,置,的检测等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予以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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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防雷建筑物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 ,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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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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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涂改—、伪造、转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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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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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 : ,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 (五)使用—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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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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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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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该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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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拒绝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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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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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设!计,、施工和检测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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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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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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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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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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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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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高压电力设【施是指额定》电压为1千》伏以上?的电力设《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气象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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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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