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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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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0】5年:6月28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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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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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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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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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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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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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企【业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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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御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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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 (二《)易燃易爆物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或者!。贮存场所;》
— ? (:三)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体育、旅游、【游乐场所《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 (四)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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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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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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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程序及—要求和防雷》装置施工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条》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发给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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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重新—报审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重新!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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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发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改正后重新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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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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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严重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告知【。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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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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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应当包括雷】电灾害的《内容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害!情况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六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受灾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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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防雷装置的检测】等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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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予以复制】。。;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防雷?建筑物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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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涂改】、伪:造、转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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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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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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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使—用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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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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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应该?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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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拒绝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检测的;
》
【 :(三)?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设:计、施工和检测【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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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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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的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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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 , (二)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 (三)高压【电力:设,施是指额定电压【为1千?伏以上的电力—设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气象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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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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