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锦州市人民—政府
《。
:
发文字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现】发,布锦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把,我市建成生》态园林城市》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锦《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河流、山体等】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下【列区域属《于城市绿《线范围
【
: ?。 (一)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
》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湿地!、,。水塘、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
—
》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
:。
第八条 —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线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
?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建设
—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任何工程建设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绿地并《按照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以:补偿
!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
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城市【绿线范围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项目》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第十四条 】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第十五?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
》
(二【)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
—
第十【七,条 各县(市【)城:镇绿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八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