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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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锦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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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现发布锦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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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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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把我市建成》生态园林城市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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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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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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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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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锦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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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河流【、山:体等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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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区域属于【。。城,。市,绿,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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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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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湿—地、水塘、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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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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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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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线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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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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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城市绿线内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任何工《程建设?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绿!地并按照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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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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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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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绿线范—围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项目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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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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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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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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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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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县(市【)城镇?绿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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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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