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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 颁布单位【 锦州市人民政府 ! 《。 发文字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 现发布锦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把我市建成生—态园林城市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第四条 —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锦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六条 【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河流、山体等—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下列》。区域:属于城市《绿线:范围 】    (一—)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湿地、水塘】、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 第八?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 ,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线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 :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 , ?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建设 》 《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任何工程—建设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绿地并】按照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以补偿 】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 第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第?十三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城市绿线》范围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项目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第十四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 第十—。五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 —    (》二)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 —第十七?条  ?各县(市)城镇绿】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