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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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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锦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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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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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锦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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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把我市建成生—态园林城市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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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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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锦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河流?、山体等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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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区域属于城市】绿,线范围
! (一)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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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湿:地、水塘、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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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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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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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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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线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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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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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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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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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任何工程建—设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绿地《并按照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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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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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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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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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绿线范!围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项目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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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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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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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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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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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县(市)城!。。镇,绿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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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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