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 ? 第十《条 电力线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电力:管理:部门组?织群众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选派群众【义务:护线员开展群众护线! 第十一!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且!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置标志《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直线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防】范,措施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电力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    《 (一) 扰—乱发电、《变电场所《的生产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变电场所用于生!产的设?备,、器材?和安全生产标—志;  —。。     【(二) 在用—于输水、供热、排灰!等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以及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矿】渣排:放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 ,     》(三) 《在用于输水、—供热、排灰等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以及》。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者发电】厂,灰场: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破坏—植被;  — ?     (四)】 在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周【围3米以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五) 破坏、【损坏、?盗窃、?哄抢发电、变电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设施器材; —   】  (六) —在,发电、变电》场所围墙向外延【伸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杆、》。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焚烧【物体;  》 》。    (七)【 向风力发电—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飘》浮物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  !     (八)! ,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   ?  (一)》。 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  》。   ?(二) 在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飘—浮物; 《 :  》   (三) 擅】自在电力《线路上连接、操作】电器设?备或者擅《自在:电力线路的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  ?   (四) 【擅自攀登电力—。线路的杆《塔;  【 :    (五) 】利用杆塔、支柱和拉!。线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或者?在杆塔、支柱、拉线!基础周?围10米内》取,土;  《   【  (六) —在电力线路》的杆塔支柱》间或者杆塔和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     】(七) 《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     (【八)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等高杆植物》; 【    《(,九) 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采石、烧荒、烧窑!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安装易燃易爆设施!种植乔木《。堆放或者焚》烧物体?排放: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 ,(十) 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   !。   (十一) 】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 : :第十五条 对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的单位实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制度 !。 》  :   未取》得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同时不》得收购无电力企业开!具证明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 : ,   《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公安、工!商和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六,条 电力专用通信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保护按?照辽宁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