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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电力线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电力管理部门组织!群众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选】派群众义务护线员开!展,群众护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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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且】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置: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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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直,线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防范措《施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电力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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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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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扰乱?发电、变电场—所的生产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变电场所用】于生产的设》备、器材和安全生产!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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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在用于输水、供】热、排灰《等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以及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矿渣排放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
! (三) 在—。用于输水、供热、排!灰等: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以及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者发》电,。厂灰场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破坏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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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周!围3米以《。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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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破坏、损】坏、盗窃、哄抢发】。电、变电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设施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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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在发电》、,变电:场所围?。墙向外延伸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杆、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焚烧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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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向风力发电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飘!浮物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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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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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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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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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飘浮物?;
【
(三) !擅自在电力线路上】连接、操作》电器设?备或者?擅自在电《力线路的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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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擅自?攀登电力线路的杆塔!;
! ?(五)? 利用杆塔、支柱】和拉线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或者在杆塔、!支柱、拉线基础周围!1,0,。米内取土;》
! (六《) 在电力线—路,的杆塔支柱》间或者杆塔和—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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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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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等高】杆植:物;
【
, ? (九) 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采石》、烧荒、烧窑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安装:易燃:易爆设?施,种植乔木堆放或者焚!烧物体?排放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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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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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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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的单?位,。实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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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同时不得!收购无电力企—业开具证明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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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公安、工【商和: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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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电力专用通信!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保护》按照辽宁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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