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
第十《条 电力线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电力【管理部?门组织群众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选派群众义—务护线员《开,展,群众护线
—
:
第十一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且: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置标志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直!。线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防,范措施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电力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
【(一) 扰》乱发:电、变电场》所的生产《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变—电场所用《于生产的设备—、,器材和?安全生产标志; 】
】 (二) —在用于输水》、供热、排灰等【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以及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矿渣排?放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
《 (三》) 在?用于输水、供热、排!灰等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以!及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者发电厂灰场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破坏植被;
【
】 (四?) 在?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周!围3米以《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五) 破坏、损坏、!盗窃、哄抢发电、变!电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设施器材;—
—。。
(六) !在发电、变电—场所围墙《向外延伸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杆、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焚》烧物体?;
?
?。
(七】) 向风《力发电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飘浮物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
! (八《) 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
】(一) 《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
— , (二) 在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飘》浮物;
—
?。
》(三) 擅自—在,电力线路上连接【、操作?。电器设备或者擅自在!电力线路的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
? (四) 擅自!攀登电力《。线路:的杆塔;
】
《 (五)— 利用杆塔、支柱和!拉线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或—者在杆?塔、支柱《。、拉线基《础周:围,10米内取》土;
】
?。 (六) 在【。电力线路的杆—塔,支,。柱间或者杆塔—和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 ? (七?) 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 (八)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等:。高杆植物;
!
(九】) 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采?石、烧荒、烧—窑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安装易燃易爆—设施种植乔木堆【放或者?焚烧物体《排放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十—) 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
》
!(十一) 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的【单,位,实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制度
》。
,
》 未取得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同?时不得收购无—电力企业开具证明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公:安、工商和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电力专用通信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保护按照《辽,宁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