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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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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电力《线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电力:管理:部门:组织:群众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选派群?众义务护线》员开展群众》护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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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且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置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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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直线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防范《措施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电力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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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扰乱发《电、变电场所的【生产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变电场?所用于?生产的设《备、器材和安全生】产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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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在用!于输:水,、供热、排》灰等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以及!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矿,渣排放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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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用于输?水、供热、排灰【等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以【及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者发【。。电厂灰?场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破坏植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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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周围3米以【。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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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破坏、损坏、盗】窃、哄抢发电、变电!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设,施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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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在?发电:、变电场所围墙向】外延伸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杆、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焚烧—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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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 向风力发电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飘浮物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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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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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 (一) 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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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在】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飘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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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擅自在电》力线:路上连接、操—作电器设备或者擅自!在电力线路的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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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擅—自攀:登电力线路的—杆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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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利用杆塔【、支柱和拉线—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或者?在杆:塔、支柱、》拉线基础周围—10米内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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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在?电力线路的》。杆塔支柱间或—。者杆塔和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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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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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等【高杆植物;
】
— (九) 》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采石、—烧荒、烧窑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安装易!燃易爆设施种植【乔木堆放或者焚烧】物体排放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 (十) 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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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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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的单位实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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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同时不—得收购无电力企业开!具证明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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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公安、工商和】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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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电力专用通信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保护按照辽宁!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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