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电力线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电:力管理部门》组织群众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选派群众—义务护线员开展群众!护线:
第十一!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且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置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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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直线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防范措!施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电力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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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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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扰乱发电《、,变电场所的生产【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变电—场所用于生产—的设备、器》材和安全生》产标:志;
》。
》 (二) 【在用于输《水、供热、排灰【等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以及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矿渣【排放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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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用于输水、【供,热、:排灰等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以?及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者发电厂灰场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破坏植】被,;
! (四) 在】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周围3米!以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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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破坏、—。损坏、?盗窃、哄抢发电、】变电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设施器材; !
》
(—六): 在发?电、变电《场所围墙向外—延伸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杆、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焚烧—物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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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向风力发电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飘浮物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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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
(一!) 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
(【二) 在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飘浮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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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擅》自,在电:力线路上连接—、操作电器设—备或者擅自》在电力线路》。的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
? :(四) 擅自攀登】电力线路的杆—塔,;
【。
, : (五) 利用杆!塔、支柱和》。拉线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或者《在杆塔、支柱、拉线!基础周围10—米内:取土; 《
】 (六《) :在电力线路的杆【塔支:柱,间或者杆塔》。和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
(】七): 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
?。
? (八《)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等高杆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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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 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采石、《烧荒:、烧窑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安装?易燃易爆设施种【植乔:木堆放或者焚烧【物体排?。。放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 (十) 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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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
第十五条 】对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的单位《实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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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同时不得收购【无电力企业开—具证明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公安【、工商?和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六条 】电力专用通信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保护按—照辽宁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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