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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四,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内民营供》。热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 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九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供热工程【设,计文件前应当征【求供热单位》意见   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应当—执行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推:广、限制和》淘汰目录   第】十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既有建筑未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在供热节能改造时】按照规定组织安装 !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采用集中【供热方?式供热的从主管【网接引至换热站的】支线管网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协商解决;换热站及!换热站至建筑物的庭!院,管网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采用直供!锅炉房供《热方式供热的—从锅炉房分集水器阀!门至建筑物的供热管!网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 供热设》施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 , 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十八】。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网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九?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一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供,热许可证审》核、核?发的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6个月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日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五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供用热合同使用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示范【文本  《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等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告知】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申请暂停—用热期限为自办理暂!停供热期《起至恢复《。供热期止   已经!暂停供?。热的用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供热及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 , ,因用户原因造成漏】。水给供热单位或者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漏水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第二十九【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应当保证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确保用户!温度达标 》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  :第三十?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12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12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2!4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供热—不合格天《数的认?。定,从,用户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之日起至供热单!位,回测供热温度达到供!热,标准之日止  【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 , 第三十二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 供热?质量:保证金收取标—准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二)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以上的【。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3%: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 第三十三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控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供热期满后30【日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五章 应急管!理 :  :第三十四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 第三十六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 【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48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 (五)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六)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第六章 供》热收费?   ?第三:十八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10月15日前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第?三十九条 》热费承担、》交纳的?具体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贴付  【      —第四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从换!热站或者锅炉—房热力出口至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管理》单位:自行维修的维修费】。用每平方米1元由房!屋管:理单位在《。代供热单位》收取的热费中—扣除供热期开始前按!双方约定将》代收的热费》返还供热单位  】 第:。四十二条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热费统一由建设单!位向供热单位交纳其!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交纳》的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的热费》不,得向购买《该房:屋,的买受人摊收 【  第四十三条【 未:实施计量收费的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交纳热费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非住:宅建筑及复式结构住!宅建筑室内层—高以3米为》热,。费计收?基数每超《过0.1米》。按,热费:标准:。加,收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加【收至10《0%为止  —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的阁楼》、阳台、《地下室、《车,库等原?则上不予供热;但】用,户要求供热的应当】先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在不影响热平】衡并且具备条—件,下供热单位可—以同意供《热,双,方签订供用热合【同按新增面积—计收费用  【 阁楼安装》。供热设施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部位按—全面积收费;—净高在?1.20米及—以上至?2,.10米以下的【部位按1/2面【积收费;净》高,。在1.20米以【下的部位不收取热费!  地下室、车库安!装供热设施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收费;层》高在:2.20《m以下的《按1:/2面积收》费   第》四十四?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房屋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交纳—热,费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分户》供热前拖欠的陈【旧热:费,在,变更:供用热合同》时应当予以结—清;市政府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 《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15%罚款》;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2—5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七】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七)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5000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八)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九)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2000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  :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锦州市滨《海新区、《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