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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有关设施 】  第四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内民营?供热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 , 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供!热工程设《计文件前应》当征求供《热,单位意见  — 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应当执行【。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推广、限制和淘】汰目录  》 第十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既有建筑未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在】供热节能改造时按】照规定组织安装 】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  第十三条— 采用集中供—热方式供热的从主管!网接引至换热—站的支线管网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协》商解决;换》。热,站,及,换热站?至建筑物的庭院管】网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采用直供锅炉房供热!。方式供热的从—锅,炉房分集水器阀【门至建筑物的供【热,管网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四》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 供》热设施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 , 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 第十八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网》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九?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第:二十一?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供【热许可证审核、【核发的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备法人【资格;?  :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6!个月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日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五—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供用热合《同使用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示范文本  【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等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  》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告知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申请暂停用热—期限为自办理暂【停供热期《起至恢复供热期止】   已《经暂停?供热:的用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供—热及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 因用户原因—造成:漏水给?供热:单位或?者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漏水》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第二十九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应当保《证,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确保用户温【度达标 《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第三十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12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12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24: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供热不合—格天:数的认?定从用户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之日起?至,供,热单位回测供热温度!达到供热标准之【日止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  供热质量保证】金收取标准  【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二)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 (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以上的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3【%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  !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第三十三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控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供热期满后30】。日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四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第三十五》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  第三十六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48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   (五)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 (六)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第六章》 供热收费 —  :第三十八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10月1《5日前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第三—十九条 热费承担】、交纳?的具体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贴付《   ?     第四【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 从换热站》或者:锅炉房?热力出?口至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管理单位—自,行维修的维修费用】每平:方米1元由房屋管理!单位在代《供热单位收取—的热费中扣除供热期!。开始前按双方—约定将?代,。。收的热费返还供【热,单位   第四十】二条: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热》费统一由建设单位】向供热单位交纳其】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交纳的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的》热费:不,得向:购买该房屋的买受】人摊收  》 第四十《三条 未实施计量】收费的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交纳热费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非住宅建筑及复!式结构住宅建筑【。室内层高以》3米为热费计收基】数每:超过0.1米按热】费标准?加收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加】收至10《0%为止  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的—阁楼、阳台》、地下室、车库【等原则上不予供【热;但?用户要求供热—的应当先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在不—影响热平衡并且具备!条件:下供热单《位,可以同意供热双方签!订,供用:热合同按新增—面,积计收费用   !阁楼:安装供热设施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部位按全面】。积收费;净高在【1.20米及以上至!2.1?0米以下的部位按】。1/2面积收费【;净高在1》.20?米以下的部位不【收取热费 》 地下?室、车?库安装?供热设施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收—费;层?高在2.2》。。0m以?下的按?1,/2面积收费  】 第:四十四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房《屋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交:纳热费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分户供—热前拖欠的陈—旧热费在变更供【用热合同时应当予以!结清;市政府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15:%罚款;《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25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七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 (:七)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5000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   (八)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  (九)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 第四?十八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2】000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二条 】锦州市滨海新区【、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