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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有关《设施  《 第四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内民营供【热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 第六条 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供热工《程设计文件前应【当征求供《热单:位意见 《  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应,当执行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推广、?。限制和淘汰目录  ! 第:十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既有建筑未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在供热节!能改造时按照规【定组织?。安装 ?。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采!用集中供热方式供热!。的从主?管网接引至换—热站的支线》管,网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协?商解:决;:换热站及换热站【至建筑物的庭院【管网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采用直【供锅炉房供热方式供!热,的从锅炉房分集水】器阀门至《建筑物的《供热管?网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四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 ?供热设施 》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十八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网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九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 ,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第?二十:一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供】热许可证审核、核发!的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6个月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四,条, 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日—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供用热合同使用【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示范文本 !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等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告《知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申请暂】停,用热期限为》自办理暂停供热【期起至恢复供—热期止   —已经:暂停:供热:的用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供热及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 因用户原因造【成漏水?给供热?单位或者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漏?水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 第二十九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应—当保证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确保—用户温度达标—。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第三!十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12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1—。2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24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供【热不合?格天数的认》定从用户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之日起?至,供热单?位回测?供热温度达》到供热标准之日止 !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  第三十》二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供热—质量保证金》收取标准  —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  (二)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以上》的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3%: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 第三?十三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控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供热期满后》3,0,日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五章 ?应急管理 》  :。第三十四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  :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48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五—)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  (六)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第:六章 供热收费  ! 第:三十八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10月15日前【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第!三十九条《 热费?承担、交纳的—具,。体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贴付     【   第四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从换热站或》者锅炉房热力出口】至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管理单位自行维修!。。的维修费用每—平方米1元由房【屋管理单位在代供热!单位收?取的热?费中扣除供》热期开始前按双方约!定将:代收的热费返还供热!单位   第四【十二条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热费统—一由建设单位—向供:热单位交纳其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交纳的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的热费不得【向购买该《房屋的?买受人摊收   】第,四十:三条 未实施计量收!费,的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交:纳热费?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非?住宅建筑及复式结】构住宅建筑室—内层高以3米为热费!。计,收基数每超》过0.1米按热费】标准加?收,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加收至100%为】止  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的阁楼、【阳台、?地下室、车库等原】则上不予供热;【但用户?要求供热的应当【先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在不影响!热平衡并且具备条】。件下供?热单位可以同—意供热双方签订供用!热合同按新增面积计!收费用   【阁,楼安装供《热设施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部位?按全面积收》费;净高在1.2】0米及以上》至2.1《0米以下的部位按1!/2面积收费;净】。高在1?.20米以》。。下的部位不》收取热费《  地下室》、,车库安装供热设施】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收费;层高在2!.20m以下的按】1/2面积收费  ! 第四十四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房屋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交!纳热:费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分—户供热前拖欠的陈】旧热费在变更—供用热合同时应当予!以结清?;市政?府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15%罚款;【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25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 第:。四十七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七)!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5?000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   (《八)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九)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  第?四十八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200?0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锦《州市滨海新区、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