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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四》。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内民营供热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  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供:热,工程设计《文件:前,应当征求《供热单?位意见   —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应当执行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推广、限制—和淘汰目录 — , 第:十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既有建筑未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在供热—。节能改造《时按照规定》组织安装 》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 , ,第十三条 采用集】中供热方式供热的】。从主管?网接:引至:。换热站的支线管网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协:商解:决;换热《站,及换热站至》建筑物的庭院管网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采用【直供锅炉房供热【方式供?热的从锅炉房分【集水器?阀门至建筑物的供】热管网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 供热设【施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十八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网,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 第十九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一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  供热许》可证审核《、核发?的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6个月》。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日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五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供用热合同!使用: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等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 《。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告!知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申请暂【停,用热期限为》自办理暂停供热期起!至恢复供热》期止   》已经暂停供热的【用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供热及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  :因,用户原因造》成漏:水给供热单位或【者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漏水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第】二十九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应》当保证?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确,保用:户温度?达标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第三【十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12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12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24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供热不合格天【数,的认定?从,用户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之日起《至供热单位回测供】。热温:。度达到供《热标准之日止  】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  供热质量保【证金:收取标准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二)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  (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以上的【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3%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第,三十:三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控《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供热期满后】30日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四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 第三十六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48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五—)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六)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第六章 供热收】费   第三—十八: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10月1—5日前?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第三》十九条 热费承担】、交纳的《具体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贴付—。      —  第四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 从换热《站或者锅炉》房热力?出口至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管理》单位自行维修的维修!费用:每平:方米1元由房屋管】理,单位在代供热单位收!取的热费中扣除供热!期开始前按双方约定!将代收的热费返还】供热单位《 , , 第:四十:二条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热费:统一由建设单位向供!热单位交纳其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交纳!的,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的热:费,不得:。向购:买该房屋的买受【人,摊收  《。 第四十三条 未】实施:计量收费的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交,纳热费?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非住宅建—筑及复式结构住【宅建筑室《内层高以3米为热费!计收基数每》超,过0.1米按热【费标:准加:收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加收至100%为!止,。  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的阁楼《、阳台、地下室【、车库?等原则上《不予供热《;但用?。户要求供热的—应当先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在》不影响热平》衡并且?具备条件下》供热单位可》以同意供《热双方签订供用【热合:同按新增面积—计收费用   阁!楼安装供热》设施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部位按全面积收!费,;净高在1》.20米及以上【至2.10米以【下的部位按1/【。2面积收费;净高在!1.20米》以下的?部位不收《取热费  地下【室、车库安装供热】设施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收费;层高在!2.20m以下的按!1/2?面积收费   【第四:十,四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房【屋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交纳热—费 :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分!户供热前拖欠的【陈旧热费在变更【。供用热合同时—应当予以结清;市】政府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1—5%罚款; —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25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七《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 (七)《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5000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   ?(八)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  (九)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2000!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锦州市滨—。海新区、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