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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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 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四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内:民营供热《。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 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供热工《程设计文件前应【当征求供《热单位意见
【。 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应当【执行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推广、限制—和淘汰目《录
? 第十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既有!建筑:未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在供热节】能改造时按》照规定组织安—装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 第十?三条 ?采用集中供热方式】供热的从主管—网接:引至换热站的支线管!网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协商解决;—换热站及换热站至建!筑物的庭院管—。网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采用直供锅炉房【供热方式供》热的从锅炉》房分集水器阀门至】建筑物?的供热管网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四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 ?供热:。。设施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 第十八》。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网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九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一】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供热许可证审核、核!发,的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6个月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四条 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日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五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供用热?。合同使用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示范文本
—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等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告知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申请暂停用热期【限为自办理暂停供热!。期起至恢复供热【期止:
已经暂停【供热的用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供热及—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 因用户》原因造成漏》水给供热单位或【者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漏水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第【二,十九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 ,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应当保证《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确保用—户温度达标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 ,第三十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12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1】2,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24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供热不【合格天数的认定【从用户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之日起至供热—单位回测供热—温度达到供热标准】之日止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 ,供热质量保》证金收取标》准
?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 (二)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以上的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3%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
—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第三十三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控?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供热》期满后3《0日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四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48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五)!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 (六《)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
! (七)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第六章 供热【收费:
第三十八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10?月,15日前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第三十九条! 热:费承担?、交:纳的:具体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贴付 【
第四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从换热站或者锅炉】房热力出《口,至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管理?单位自行维修—的维修费用每平方】米1元由房屋管理单!。位在代供热》单位收取《的热费中扣除供热】期开始前按双方约】。定将代收的热—费返还供热》单位
第四【十,二条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热费统一由建设单位!向供热单位》交纳:其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交,纳的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的热费不得》向购买该房屋—。的买受人摊收
!第四十三《条 未?实施计量收费—。的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交】纳热:费,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非住?宅建筑及复》式结构住《宅建筑室内》层,高以3?米为热费计收基数】每超过0.1米按热!费标:准加收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加收《至100《%为止 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的阁楼《、阳:台、地?。下,。室、:车库等原则上不【予供热;但用户要求!供热的应《当先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在不影》响热平衡并且—具备条件下供热单】。位可以同意供热【双,方签订供《用热合?同按新?增面:。积,计收费用 》
阁楼安装供热!。设施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部位按全面积收】费;净高在1—.20米及以上【至2.?10米?以下的部位按1【。/2面积收费;净高!在1.20》米以下?的部位不《收取热费 地下】室、车库安》装供热设施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收费《;层:高在2?.20m以下—的按:1/2面积收费【
?第四十四《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房屋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交】。纳,热费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分?户供热前《拖欠的陈旧》热,费在变更供用—热合同时应当—予以结?清;市?政,府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1?。5%罚款《。;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2》5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七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 (七)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5000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八)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 (九)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2,000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 《 , 附 则
【 第五十二》条 锦州市滨—海新:区、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