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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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有关设施
— 第四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内民营供热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 第六条 —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供热工!程设计文件前应【。当征求供热单位【意,见
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应当执行】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推:广、:限,制和淘汰目录
!。。第十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既有建筑》未,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在供热节能改造【时按:照规定组织》安装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采用集中】供热方式供》。热的从主管》网接引至《换,热站:的支线管网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协商解】决;换热站及换热】站至建筑《物的庭院管网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采【用直供锅《。炉房供热《方式供热的从锅炉】房分:集水器阀门至建筑物!的供热管网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四》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 —供热设施
》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 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十八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网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 第十九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第二十《一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 供热许可证【审核、核发》。。的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6个月?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日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供用热合同—使用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示范文本!
: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等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告,知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申:请暂:停用热期限为自办理!暂停供热期》起至恢复供热期止】
已经》暂停供?。热的用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供热及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因用户原因!造成漏水给供热单】位或者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漏水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第《二十:。九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应》当保证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确保用户《。温度达?标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第三十?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1》2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12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24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供热不合《格天:数的认定从用户【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之日起至!供热单位回》。测供热温度》达到供热《标准之日止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 , 第三?十二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供热质量保证—金,收取:标准:
: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二)—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 :(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以上的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3%》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 第三十三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控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供热期满后》30日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四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 第三十《六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
》 ,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48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五)【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六)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
》 (七)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第六章 供—热收费
《 , 第三十八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10月15日前】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第三十九—条 :热,费,承担、交纳的具【体,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贴付 【。 :
》第四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从换热】站或者锅炉房—热,力,出口至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管理单位自行!维修的?维修费用每》平方米1元由—房,屋管理单《。位在代?供热单?位收取的热费中扣】除供热期开始—前按双方约》定,将代收的热》费返还供热》单位
第—四十二?条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热费!统,一由建设单位向【供热:单位交纳《其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交纳的!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的热费不得》向购:买该房屋的买受人摊!。收
: 第四十三—条 未实施计量收费!的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交纳?。热费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非住?宅,建筑及复式结构【住宅:。建筑室内层高以3】。米为热费计》收基数?。每超过0.1—米按热费标准加【收,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加收至《100%为止— 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的】阁,楼、:阳台、地下室、车库!等,原则上不予》供热;?但用户要求供—热的应当先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在不影响热平衡并且!具备条件下供热【单位可以同意供热】双方:。签订:供用热合同按新【增,面积计收费用
】 阁楼安装供热设!施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部位按全面积!收费;净高在—1.:20米及以》上至2.10米以】下的部位按1/【2,面,积收费;净高在【1.20《米以下的部位—不收取热费》 , 地下室、车库安装!供热设施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收费;层高在2】.20m以下的【按1/2面积收费】
第四十四【。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房屋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交纳热费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分?户,供,热前拖欠《的陈旧热费在—变更供用热合—同时应?当予以结清》。;市政府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
—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15】%罚款;《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25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 第:四十七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 (七)《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50—00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
: (八)《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 :(九)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200【0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二条 锦州》市滨海新区、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