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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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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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有关—设施
《 第四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内民营供热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 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九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供!热工程设计文件前应!当征求供热单位意见!
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应当执行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推广!、限制?和淘汰目《录
第十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既有建筑!未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在供热节能改造】时按:照规定组织安—装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 ,。 第十三条 采用集!中供热方式供热的从!主,管网接引至换热站】的,支线管网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协?商解决;换热站及换!热站至建筑物—的庭院管网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采,用直供锅炉房供热方!式供热的从锅炉房分!集水器?阀,门至建筑物的—供热管网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 ?供热设施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 :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 ,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十八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网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 ,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九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第二十》一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 供热许可证审核】、核发的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备法?人资格;
—。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6个月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日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五》。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供:用热合同使用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等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
?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告【知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申请《暂停用热《期限为自办理暂【停供热?期起至恢复供热【。期止
》已经:暂停:供热的?用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供热《及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因用户原因》造成漏?水给供热单位—或者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漏水?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第二十九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应当保】证,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确—保用户?。温度达标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第三十!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12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12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2—4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供》热,不合格天数的—认,定从用户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之日起至供热单!位回:测供热温度达到供】热标准之日》止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 第?三十二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供热质量保】证金收取标》准
?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二)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以上的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3%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 第三十《三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控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供】热期满后30日【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四!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五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
!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48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五)?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 (六)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第六?章 供?。。热收费
第三十!八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10月15》日前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第【三十九条 热—费承担、交纳的【具体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贴付
! :第四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从换热站或!者锅炉房热》力出口至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管—理,单位:自行维修的维修费用!。每平方米1元—由房屋?管理:单位在代供热单位】收取的热费中—扣除供热期开—始前按双方约定将代!收的热费返还—供热:单位:
第四十二条】。。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热费统《一由建设单》位向供热单》位交纳其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交纳的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的热费》不得向购买该房【屋的买受人摊收【
第四十—三条 未《。实施计量收费的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交纳》热费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非《住宅建筑及复式【结构住宅建筑室【内层高以《3米为?热费计收基数每超过!0.1米按热费标准!加收: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加收【至100《。%为:止 : 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的阁楼、阳台、地下!室,、车库等《原则上不予供—热;但用户要求供热!。的应当先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在不影响热平衡并】且具备条《件下供热单位可以】同意供?。热双方签订供用【热合同按新增面积】计收费?用
》阁楼安装供热设施】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部《位,按全面?积收:费;净高《在1.2《0米及以上至2【.10?米以下的部》位按1/2》面积收?费;:净,高,在1.20》米以下的部位不收】。。取热费 地下【室、车?库安装供热设施【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收费;层高在!。2.20m以下的按!1/2面积收费
】。 第四十》四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房屋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交?纳热:费
: ,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分?。户供热前拖欠—的陈旧热费在—变更供用《热合同?时应当予以结清【;市政府《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15%《罚款;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25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七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七,)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500】0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八)!。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九)!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2000》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二:条 锦州市》滨海新?区、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