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过压保护
】
—3.4.《1 ?本规范?中所:有设备应采取过压保!护措施
!3.4?.2 与大气相通!设备的过《。压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
《。 , 1 应在顶部开!。口,并应直接与大气连通!。;
《
— 2 通气—口,截面:积不得小于设备进口!和出口尺寸(—净流通面积)—之间的较大值;
!
:
3 !通,气口严禁密闭—;
《
》 4 》。应,安装溢流口》溢,流口的截《面积不得小于进口】尺寸
3!.4:.,3 不与大气相通!设备的过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对!操作过程出现—超压的?设备应安《装超:压泄放装置;
【
?
: , 2 —超压泄放装》置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50.1《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