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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照 !   ?明 】 8.4.1  工!厂的车间宜》采用一般照》明穿筘、验布、修布!和染色工序可采【用混合?照明:一般照?明应:采,用节能光源染色工序!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选:。用相应显色指数的】光,源局部照明》应根:。。。据场所特点选用光】源 》。 8.4.2  !生产车间及辅助部门!的照度标《准可按表8.4.】2的规定采》用, , 表8.4!.2:  生?产,车,间及辅?助部门?的,照度标?准 ? ?。 ? 《 《  ?   注《1 UGR》为统一眩《光值:。    !  :   2 Ra为】。一般显色指数 !   》。      3【  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以有±10!%的偏差 — 8.4.3!  车间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 8.—4.4  照—明配电系统应—采用三相四线制【并应:采取防频闪》措施车间照》明应按工序、—。工段或?。操作工车位设照明配!。。。电箱 》。 : 8.4.5  】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