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 ,照 》明
?
,
?。
8.4.1 !工厂的?车间宜?采用一般照》明穿筘、验布、修布!。和染色工序可采【。用混合照《明一般照《明应采?用节能?光源染色工序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选】用相应显色指数【的光:源局部照明应—根据场所特点选【用光源
!8.4.2 — 生产车《间及辅助部门的照】度,标准可按表8.【4.2的规》定采:用
—
表:8.4?.2: 生产车》。间,及辅助?部门的照度标准
!。
】
》
注1! UG?R为统一眩》光值
《
?
【 2 R》a为一般《显,。色指数?
?
【 《3 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以有±1】0%的偏《差
8】.,4.3 车间【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
8.—4.4 照明配电!系统应采用三—相四线制《。并应采取防频闪【措施车间照》明,应按工序、工段或操!作工车位《设照明?配,。。电箱
—
8.4.5 】。 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