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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4  照  】  明 《 8.!4.1  工厂【的车间宜采用一【般照明穿筘、—验布、修布和染色工!序可采用混合照明】一般:照明:应采用节能光—源染色工序》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选用相应显色—指数的光源》局部照?明应根据《场所:特点选用光源 【 ?。 8.4.2【  生产车》间,及辅:助部门的照度标【准可按表《8.4.《2的规定采用 】 表8—.4.2 》 生产?车间及辅助部门的】照度标准 — 》 !     —注1 UGR为【统一眩光值 【   —      2 R!a为一般显色指数】  【  :     3  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以有±10》。%的偏差 】 8?.4.3  车间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 8》.4.4《  照明配电系统】应采用三《相四线制《并应采取《防频闪措施》。车,间照明应按工序、】工段或操作工—。车位设照明》配电箱 — 8.4—.5  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