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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锦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现《发布锦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市长《。 魏俊?星 :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地震基本烈度】6度:)以上?区域的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下,同)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实施抗震!设防: ? , 》 ,。 第四《条 市、县(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人防—、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第五条 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详见辽宁省抗震!设防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范!围目录)其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但下列三《种情况例外 】 : ,    1、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千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分为两种方式—确定:由,建,设单位选择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不《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照—地震动?参数:分区界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 】。     —2,、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或者经国家【批准的城市抗震【设防区?划工作的建设工程】按,。。照区划结果确定【    ! 3、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以高?。于当地?房屋建筑为原则【按照国家地震局规定!的提高幅《度确定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选址或者【可行性研究》或者初步设计前应当!到,地,震主管?部,门,填写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提请地震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确定: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出具【意,见 —  :   (一)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上签署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告知意见】建设单位《在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及省以上地震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后报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  (二《)对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地《。震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以及地震小区划【结果等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上签署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 】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    》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施工审!批等的必备》内容:并查验地震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上签署的意见【;对没有地震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退—回建设?单位:补办手续《 ? 第八条】 市、县(》市)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提出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   (《一)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中【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千米范围; 】     【(二)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以及—。。地震危险地段 ! ? 第九条 市、县!(,市)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提,出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     (一!)位于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和中心镇【; 》     (【二)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新建开发区; !    】 (三)其》他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的地》区 —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施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  》 ,  凡在《我市境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地震主【管,部门进行业务登记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 : 第—十一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   《 , (一)重大建设】工程; !。  :。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   —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    》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 ,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 第:十三条 地震主管】部门应当自行或者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主管部】门验收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抗震《设防要求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 《 — 第十四《。条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吊销其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采用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烈度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 《  :  (二《。)既未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又未》采取地震动参—数分:区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 , : ,   (三)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未采用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依据:本办法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未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主管:部门验收抗震设防】要求: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十九条《 地:震,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实施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8日市政府发布的锦!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细则(锦【政规[1998]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