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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锦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现发布—锦,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魏俊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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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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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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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地震基本《烈度:6度:)以上?区域的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下同《),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实施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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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人防、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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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详见!辽宁省抗震》设防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范围目录—)其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 ,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但下列三种》情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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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千: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分为两《种方式确《定,由,建设单位选择—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不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照地震动参》数分区界《。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
! 2、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或者经【国,家批准?。。的城市抗震》设防区划工作—的,建设工程按照—区划结果确》定
! , 3、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以高于当—地房屋建筑为原则按!照国家地震局规【定的提高幅》度确定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选址】或者可?行性:研,究,或者初步设计前应】当到地震主管—部门:填写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提】请地震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确定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出具【意见:
— (》一,)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上】签署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告知》意见建设《单位在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及省以上地震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后报?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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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地震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以:及地震小区划结果等!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上签署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 【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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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施工审》。批等的必备内容并查!验地震?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上签署】的,意见;对没有—地震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退回建设单位【补办手续 —
—。第八条 市、县【(市)?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提出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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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中《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千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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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以及地震危险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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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市)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提【出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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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位于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和中》心镇;?
—。 (二—)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新》建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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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的》地区: ,。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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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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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在我市境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地震主—管部门进《。行,业,。务登记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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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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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建设?工程;
!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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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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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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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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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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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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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地震主管部门—应,当,自行:或者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主管部门验收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抗震设防要求!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 】
第十四!条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吊销其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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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采用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烈度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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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既未?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又未采取【地震动参数分区【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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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未采用?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依据本—办法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未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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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主—管部门验收抗震设】防要:求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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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地震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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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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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8日市》政,府发布?的锦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细则(锦政—规[1998]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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