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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密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哈密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政府令!(7号) —     哈密【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9,。日哈密市《。。第,六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修改2008年1】0月1?7日哈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8—日起施行 市长芒!力克·斯依提 】 2:。。008年10—月18日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结合哈【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三条 城》市规划、财政、价】格、工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热《。相关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科学布局、协调】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第】五条 《城市:供热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形式相【结合 —  :  :鼓励热电《(冷)联《。供和:使用燃气等清洁能】。源进行城市供—热 《 ,    学》校、机?关等办?。公场所提倡使用清】洁能源实行》分时段?供热节约能源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第【六条 ?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供热规划敷》设城市公共管网的公!共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七【条 在供热专【项,。。规划确定建设—的城市公共管网【敷设范围内》不得批准《重复建?。设公共管网;城【市公共?管网建设实行特许经!营的: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 】第八条 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动城市!供,热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供】热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周边埋设》其它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主管单位意见—后再: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设计【。、施工方案应征【得供热单位》同意若?造成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 第?九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 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发展的需要科【学配置?。热源坚持统筹安【排分期实施、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的原则 》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连接城市】公共管网《系统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应当包括与】城市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 ,  《   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材料采—购、设备安装应当】符,合供热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供热单位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技】术标准 《 , :    住宅和公共!建筑的供热》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加验收;对》不符合供热质量【验,收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予接收并不【得将其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与城市公共管】网相连接《 第《十三:条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必须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用热设施》配套建?设供用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开工】前需征求供热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工程质量!满足技术指标—。实行集?。中供热占《用片区锅《。炉房改为《换热站的其建筑物无!偿移交土《地产:权不变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应》当,采用分户循环、分户!闸门出户控制—按照温度调控、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  :  根据建设—部、自治区》。建,设厅对现有旧住宅】。供热:。管线:改造要?求对串联供热管线应!当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和热计量改造外【墙,保温围?栏改造及《计量表的安》装费:用由:财,政承担;室内—管网分?。户改造费用由—住户承担;》楼,栋表、?二,级管网改造及热【源、换热站、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等由供》热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 新建供热二级管】网的建?。设由供热公》司按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或,开发企业支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其设计施工的】全程监督新》建供:热二级管网验收【合格后住《宅和公共建筑的供】热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加验收对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得将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与城市!公共管网相连接供】。热,。二级:管网的管理、—维护由供热公—司负责 第十】七条 ? 禁止在城市—供热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   (一)违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  (三)》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四)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 》   》  (五)其—他损坏?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其》安全、正常运转的行!为, , 第十八条 】 供热二级》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运》行、维修、养护【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二级管?网”的?维修、养护费(【维修费)收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核定:、批准?后执:行供热企业对—。此项收入《实行单独核算单独】记帐专项用于—“二级管《网”的维修、—养护当年《未用完累计转—入,下年度使用核算供热!成本时供热管网的】相关:成本费用只》。核算到城市公共管网!“二级管网》”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不能计【入供:热,成本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 》。 第十《九条 供—热二级管网的界【线划定 —   ?。。 , 本办法所称二级】管网是指建》筑,物,户外(室外》、地下室《)所有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总称 》。 ,  :  用户室内部【分或者用户单—独使用的部》分其管理维修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章【 , 供热管理 — ,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区域锅炉供!热和分散《锅炉供热;现有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扩建分散锅炉供【热;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锅炉—一律不?得使用 【。    对》分散供热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拆】。除、改造分散—锅炉的计划;分散】锅炉产权《。人应:当按照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改造锅炉 —     限期!。拆除、改造》的分散锅《炉,。单台容量和供热面积!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综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状?况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栋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安装或者预留分】户,热计量装置 !   ? ,现有住宅采用单管】循,环供热系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物的供热系统—、能耗指标和使用】。。寿命等进《行调查对改造收益大!于改造成《本的应当《制定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供热单位或》者其他投资》。主体:对,现有建筑《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对投资】人分享建筑节能改】。造所获收益》。作出承诺 第二!十三条? ?从事供热经营服【务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订立》供用热合同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符的热量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时间并提《前10日通》。知热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于!供暖期开始前完成检!。修 : 第二十七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3!月21?日根据气温情—况 市人民政府可以!调整采暖期的—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昼夜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为摄氏18—度,-20?度;办公用》房、公企、》。商业:用房室内温度不【得,低于摄氏《16度?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温度时应向供热】单位及时《反映情况供热单位要!。做好接待工作认真】了,解情况做好测温【认证:和记录测温记录【应让用?热户签?字确认对低温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后要《。进行跟踪测》试     !在一个供《热期内对低温反映户!测试不得《少于:三次:测试:应分期间隔》或,随机进行 》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发生突—发事件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 用热管理 】 第三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到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情况下应【当,予,以同意?并由供热单位—锁闭用热《设施(分户控制【)采暖费按》30%缴纳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有,权,选用其他取暖—方式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 【     串联!管线未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终止单【用户供热可》能影响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供,热系统?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用户不得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 》 ,   被锁闭—用热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在【供暖:期间不得自行开启供!热设施被锁闭用热】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再用—热时应当《与供热单位》重,新办理供《用热:手续 第三【十一:条 ?集中供热用户于每年!9月20日至12】月20日向供热单】位,一次性缴纳本采【暖,期的热?费;分散供热用户于!10月30日前【缴纳:本,采暖期?50%?的热费余额必须【在,次,年1月30日前【缴清已供热但尚未售!出的新建《。住宅其热费由房屋】开发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     确定!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三条 】实行热电联产的【供热项目《电力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热负荷的需要制定】热电厂电力》生产、供应计—划确保热电厂—对外:供热 ? 第三十四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用!户双倍退还热费;】。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供热单【位予以处《理;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 》     因【供热单位原因未改正!的按温度差折—算标:准热:价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设计、!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供热单位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 第:五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 热用户因》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向供热》单位投诉后供热单位!应跟踪实测并有热】用户在实测记—录上的签字现场实测!结果双方认可后可】以作为事实依—据;如供热单位不】跟踪实?测以热?用户测得的》。数据为准在供热期】内居住用《房,。室内温?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测试室内温度】以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离《地面1?.4米高度为测【试点;非居住用【房的:室内温度《要求和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 — 用户与供热单位对!温度测试结果有异议!的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温度:测试机?构,。、专家和供用—热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测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室内温度未】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供【。。热单位须立》即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确—认被:测房间室内温度达标!的检测?费用由用热户承担】住户提出《测温要?求至室内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每天》均摊的热费标—准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摄氏16度低于摄氏!18度?退还热?费的30《%;   】 ,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摄氏14度低于!摄氏16度(不含摄!氏,16度)退还—。。热费的40%;【     (!。三):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摄氏1》2度低于摄氏14度!退还热费的50%】; ?     (【四)供热温》度低于摄氏12【度(不含摄》氏1:。2度:),退还热费的70%】 , 第三《十八:条 : 用户应当正确使】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   》  :(一:)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   —  (二)在—非热计量收费的供】热系统中擅自增【加散热装《。。置、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    (三)擅】自改变热用途—;   【  (?四)其他损》害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 第三十九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或者因下列】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减少、停止》供热的?;    】 (二)用户或者】相邻用户擅自改【变房屋围护结—构、采暖方式的;】 《    (三—),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或者自行遮—挡散热?装置影响供热效果】的;: :。     —(四)室外》气温连续24小时低!于建筑设计保温【标准的 》。 第:四十条? ,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质【量,出水温度必须达到】摄氏90度回水温】度不得低《于摄:氏46?。度 《     供热单位!不得以缩短锅—炉运行时间》来降低燃料成本使】得热用户室温出现】忽高忽低现象集中供!热为24小时恒【温片区锅《炉运行时间不低【于18小《。时 : 第四十一条 】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服务标准设立投】。诉受理?。值班电?话公开服务》承诺和24》小时服务并》向,社,会公:布、监督实施 【 :第四十?二条 ? 供热管网安装热计!量表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费;尚未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表【的应当按照房屋用】热面积收费》房屋用热面》积计算规则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为准  】   热计》量,。。表,必须经?当,地法定计量鉴定机构!首次鉴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 第四十三条【 供热单位接到对!供,热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按时供热【。在供热期间要—组织好抢《修队伍昼夜值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维修超过8小时!的应当提前3小【时通知热用户因【。热用:户,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6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法通知热】。用户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在》2小时内通知热用】户 第六章 】 费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供用热费《逾期不缴纳的供热单!位可以自行》或者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催缴【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滞纳金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十五条》 原则上由供【热单:位自行收费供热【单位也可以》委托:其它组?织代收热费供热单】位自行收费的应设】定固定便《民收费点;委托其它!组织代?收热费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出具?。委托书并缴》纳委托费用供热单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用】热户有权拒缴—。    【 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特困户《、残疾人家庭—。的用热政府应当给予!补,助,供热企业应》当,对城:市低保人员、特【困户、残《疾人给予减免—。部分暖气费的优惠市!人民政府可采—取,热费:配套费适当补贴供热!单位:的,办法减轻供热—单位:的压力本着财政分】担一部分《、供热单位分担【一部分、热用户分担!一部分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热源稳?定供:应监:督协调机制监—。督热源供应》单,位履行供应合—同确保供热》单位提供《安全:、连续、稳》定的服务 》 第四《。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供热服务质量】、价格监督、—检,查和:意见征询机制—设置投诉电话—定期监测、检—。。查服务质量和价【格执:行情况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 第四《十九条 》对,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社会信誉【差、扰乱供》热市场秩序的供热】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其特《许经营权责令其退出!供热市场 第】七章 ?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 ,第五十一《条 : 拒绝或阻碍供【。热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哈密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8日起施行!哈,密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哈】市府发〔2》0,0,3〕32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