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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密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哈密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政府令(【7号) —    哈密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9日哈密市第六】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修:改2008年—10月17日哈【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8日—起施行 市—长芒力克·斯—依提 200】8年10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结合哈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三条 城市规】划、:财政、价格、—工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热?相关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科学布》局、协?调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 第:五条 城》市供热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形【式相:结,合  —  : 鼓励热电(冷)】联供:和使用燃气等清【洁能源进行》城市供热 —   《  学校、机关等】。办公场所提倡—使用清?洁能源实行分—时段供热《节约能?源 第二—章 : ,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供热》规划敷设城市公共管!网的公共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七条 在—供热专项规划确定建!设的:城市公共《管网敷设范围—内不:得批准重《复建设公共管网【;城:市公共?。。管网建设实》行特许?经营的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 —第八条 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动,城,市供热?。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供热》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周边埋设【其它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主管单位!意见后再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设】计、施工方案—应征:。得,供热单位同意若【造成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第九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 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发—展的:需,要科学配置热源坚持!。统筹安排分期实施、!。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连:接城市公共管网【系统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应,当,包括与城市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  【   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材料?采购、设备安—装应当符《合,供热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供热单位《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技《术标准? :     住【宅和公共建筑的【供热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加验收】;对不符合》供热质量验》收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予接收并不—得将其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与城市【公共:。管,。网,。相连接?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必须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用热设施配—套建设?供用: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开工前需!征求供热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工程质》量,满足技术指标实【行集中供热占—用片区锅炉》。房改:为换:。热站的其建筑物【无偿移交《土地:产权:不变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应?当采用分户》循环、分《户闸门出户》控制按照温度调【控、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   ?根据建设部、自治区!建设厅对《现有旧?住宅供?热管线改造要—求对串联供热管线】应当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和》热计量改《造外墙保温围—栏改造及计》量表的安装费用由财!政,。承担;室《内管网分《。户改造费《用,由住户承担;—楼栋表、二级管网改!造及热源、换热站】、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等》。由供热单位承担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新建供热二】级管网的建》设由供热公》司按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或开发企业支—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其《设,计施:工,的全程监督新建供热!二级管?网验收?合,格后住宅和》公共建筑《。的供热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加【验收对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得将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与—城市公共管网相连接!供热二?级管网的《管理、维护由供热】公司负责 —。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供,热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  :。  :。 (一)违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三)】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 】    》 (五)其他损【坏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其安全、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十八条 》 供热二》级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运行、维修、养护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二》级管网”《。的维修?、养护费《(维修?费)收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核定、批准后!执行供热企业对【此项收入实行单独】核算单独记帐专项用!于“二级《管网”的《。维修、养护》当年未用完累计【转入下年度使—用核算供《热,成本时供热管—。网的:相关成本费用—只核算到城市公共管!网,“二级管网”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不!能计入?供热成本《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 ! 第十九条 【 供热二级管网的界!线划定 【。   ? 本办法所称二级】管网是指建筑物户外!(室外、地下室)】所有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总称   】  用户《室内部分或者用【户单独使用的部【分其管理《维,修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 第三章 — 供热管《理 ?。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区】域锅炉供热和分散】锅,炉供热;现》。有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扩建》分散锅炉供热;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锅—炉一律不《得使用 —     对分【散供热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拆除、改造分散锅炉!的,计划;分散锅炉产】权人应当按照—。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改:造锅炉? ?   ?  限期拆除、改造!的分:。散锅炉单《台容:量,和供热面积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综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状况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栋?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安装或者—预留分户《。热,计量装置 》     现有!住宅采用单管—循环:供热系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物【的,供热系统、能耗指标!和使用寿命等—进行调查《对改造收益大于【改,。造成本的应当制【定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供热单?位或者其他投—资主体对现》有建筑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对投资人分享建】筑节能改造所获【收益作出承诺 !。第二十三条》 从事供热【经营服?务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 !。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订立供用热合同【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符的!热量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时间《并提前?10日通知》。热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于供—暖,期开始前完成检修】 ? 第二十七》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3—月21日根据—气温情况 》市人民政府可以调整!采暖期的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昼夜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为【摄氏1?8度-20度;【办公用房《、公企、商业—用房:室内:温度不得低于摄【氏16度 — 第二十八条 【 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温度时应向供!热单位及《时反:映情况供热单—位要做好接待工作】认真了解情况做好测!温认证和《记录测?温记录应让》用热户签字》确认对低温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后要进行跟》踪测试 》     在一个!。供,热期内对低温反映】户测:试不得少于三次【测试应分期》间隔或随机进行 】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发【。生,突发事件《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用热管】理 : , 第三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到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情】况下应当予以同意】并由供热单位锁闭用!热设施(《分户控制《)采暖费《。按30?%缴纳?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有权选用其—他取暖方《式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 ?    — 串联管线》未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终止单用》户供热可能影响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供热系统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用户《不得: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 【     被锁!闭,用热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在供暖期间不】得自行开启供热【设施被锁闭用热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再用热时应当与供】热,单位重新办理供用热!手续 第—三十一条《 集中供热用【户于每年9月2【0日至12月20日!。向供热单位一次性缴!纳本采暖期的热费】;分:散供热用户于—10月?30:日前缴纳本采暖期5!0%的热费余—额必须在次年1月】。30日前缴清已【供热:但尚:未售出的新建住宅】其热费由房屋开发】单位承担 —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    — 确定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三条 《 ,。实行热电联》产的供热项目电力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热负荷的需【要制定热电厂电力生!产、供应计划—确,保热电厂对》外供热 》 第三?十,四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用户双倍!退还热费;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三十五条 》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供热单位予以处】理;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   !。  因供热单位【原因未?。改,正的按温度差折算】标准热价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设计、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供热单位】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 第五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 第三十六条 !热用户因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向供热单位投诉后!供,热单位应《跟,踪实测并有热用户在!实,测记录上的》签字:现场实测结果双方认!可后可以作为事实依!据;:。如供热单位不—跟踪实?测以热用《户测得的数》据为:准在供热期内—。居住用房室内温【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测试室内温—。度以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离地面1.4米高!度为测试点》;非居住用》房的:室内温?度要求和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对温度测【试结果有异议—的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温度测试机构、【专家和供用热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测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室!内温度未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供热单位须立】即,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确认被测!房间室内温度达标的!检测费用《由用热户承担住【户提出测温要求【至室内?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每天均摊的热!费标准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摄氏】。16度低于摄氏【1,8度退还热》费的3?0%; 【。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摄氏14度低于】摄氏16度(不【含摄氏16度)【退还:热费的40%—;   【  (三)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摄【氏12度低》于摄氏1《4度退?。还热费?的50%; !    (》四):。。供,热温度低于摄氏1】2度(不含摄氏【12度?。。)退还热费的7【0% 第三十八!条 : 用户?应,当正确?使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  (一)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 ? :     (—二,)在非热计量收【费的供热系统—中擅自增加散热【装置、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三)擅自《改变热用途; 【     【(四)其《他损害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 , 第三十九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或者】因下:列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减少、停止供热】的;    ! (二)用户或者相!邻用户擅自改变【。房,。屋围护?结构:、,采,暖方:式的;   !  (三)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或者自?行遮挡散热装置影响!供热效果《的; ? ,。。  ?   (《四)室外气温连续】24小时低》于建筑设《计保温?标准的 第四】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质量出水温!度必须达到摄氏9】0,度回水温度不得低于!摄,氏46度 【 ,    《供,。热,单,位,不得以?缩短锅炉运行时【间来降低燃料成本使!得热用户室温—出现忽高《。忽低现象集中供【。热为24小》时恒温片区锅炉【运行时间不低于18!小时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服?务标准设立投—诉受理值班电—。。话公开服务承诺和】。24小时服务并【向社:会,公布、?监督实施 第】。。四十二条 供热】管网:安装:热计量表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费;尚未《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表的—。应当按?。照,房屋用?热面积收费房屋用】热面积计算》规则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为准《 , ?    热计量表】必须经当地法定计】量鉴定机构首次鉴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 第四《十三:条 供《热单位接到对—。供热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按!。时供热在供热—期间要组织好抢修】队伍昼夜值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维修超过8】。小时的应当提前3小!时通知?热用户?因热用户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6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法通知热用户—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在2小?时,。内通知热用户 【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供用热【费逾:期不缴纳《。的供热单位可—。。以自行或《者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催缴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滞纳金—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十五条 【原则上由《供热单位自行收【费供热单位也可【以委托其它组—织代收热费供—热单:位自行收费的应【设定固定《便民收费点;委【托其它组《织代收热费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出】具委托书并缴纳委托!费用:供热单?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用热户有权拒!缴 》  :  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 第四《十六条 《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特困户、残—疾人家庭的用热【政府应当给予补助】供热企业应当对城】市低保人员、—特困:户、残疾人给予减免!。部分暖?气费的优惠市—人民政府可采取热费!配,套费适当补贴—供热单位的》办,法减轻供热单位的压!力本着财政分担一部!分、供热单位分担】一部分、热用户分】担一部分《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热源稳定供应!监督协调《机制监督热源供应】单位履行供应合同确!保供热单《位提供安全、连【续、稳定《的服务 》 第:四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供热】服务质量《、价格?监督、检《查和意见征》询机制设置》投诉电话《定期监测、检查【服,务质量和《价格:执行情况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四十!九,条 对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社】。会信誉差、扰—乱供热市场秩序的】。供热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其特!许经营权《责令其退出供—。。热市场 》 第七章《 责任追究 !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 ,第五:十一条 拒绝或】阻碍供热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哈密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8:日起施行哈密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哈【市府发〔2》003〕3》2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