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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密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哈密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政府令?(7号) 》    》 哈密?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9日哈密—市第:六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修改20《08年1《0月17日哈—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8日起《施行: 市长芒力克·斯!依提 《 2008年1【0,月18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结合哈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三条 ? 城市?规划、财政、—。价格、工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热相关管理工作 ! 第四《。条 : 城市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科,学布局、协调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 第五条》 城市供热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形式相结—合  —   鼓《励,热电:。(冷:),联供和使《用燃气等清洁—能源进行城市供热】   —  学校、机—关等:办公场所提》倡使用?清洁能?源实行分时段供热】节约能源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供热规划敷设—城市公共管》网的公共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 ,第七条 在—供热:专项规划确》定,建设的?城市公共管网敷设】范,围内不得批准重【复建设公共管网;】城市公共《管,网建设实行特许经营!的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 :。。 第八条 【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动城《市供热?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供热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周边埋设其!它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主管单】位意:见后再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设计、施工方】案应征得《供热单?位同意若造成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 ,第九: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 , 第十条 》 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发【展的需?要科:学配置热源坚持统筹!安排分期实施—、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的,原则 ?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连接城市公》。。共管网系统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应当包括与【城市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   】  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材?料采购、设备安【。装应当符合供热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供热单位》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技术标《准 ?     —住宅:和公共建筑的供热】。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加》验收;对不符—合供热质量验收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予接收?并不得?将其: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与?城市公共管网相连】接 第十三条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必须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用热—设施配?套建设供用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开!。工前需征求供热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工程【质量满足技术指【标,实行集中《供热占用片区锅炉房!改为换热站的其建筑!物无偿?移交土地产权—。。不变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应当《。采用分户循》环、分户闸门—。出户:。控,制按照温度调控【、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 ?    《。根据建设部、—自治区?建设厅?对现有旧住宅供【热管线改造要求【对串联供热管线应当!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和热计量—改造外墙保》温围:栏改造及计量表【的安装费用由—财政承担;室—内管网分户改造费】用由:。住户承担;》楼栋表、二级管【网改造及《热源、换热站、【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等由供热【单位承担《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新《建供热二《级管网的建设由供热!。公司按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或开发企业支】。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其设计施工【的全程监督新建供热!二级管网验收合【格后住宅和公共【建筑的?供热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加验收!对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得将《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与城市公共管网相连!接供热二级管网的管!理、:维护由?供热:公,司负:。责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供】热,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 , ,    《(一:)违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  《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  :(,。三)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四)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 】    (》。五)其他损》坏,。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其安全、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十八条 供【热二级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运【行、维修、养—护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二级】管网”的维修、养护!费,(维修费)》收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核定、批准后执行!。供热企业对》。此项收入实》行单独核算单独记】帐专项用于“二级管!网”的维修、养护】当年未?用完累计《转入下年度使用核】算供热成本时供热管!网的:相关成?本费用只核算到城】市,公共:管,网“二级管网”【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不能计入供热成】本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 供热?二级管网的界—线划:定   【。  :本办法?所,称二级管网》。是指建筑物户外(】室外、地下》。。室):所,有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总称? ,     用户!室内部分或者—用户单独使》用的:部分其管理维修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条 ? 城市公《共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区域锅炉供热和!分散锅炉供热;现有!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扩建分散锅炉供【热;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锅炉一律不得使用】   —  对分散》供,热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拆除、改造》。分散锅炉的》计划:;分散锅炉产权【人,应当按照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改造锅?炉     !限期拆?除、改造《的,分散锅炉单台容【量和供热《面积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综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状况《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栋》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安装或?。者预留?分户热计量装置 】  《   现有住—宅采:用单管?循环供热系》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物—的供:热系统、能耗指标和!使,。用寿命等进行调查】对,改造收益大于改造成!本,的应当制定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供热!单位:或,者其他投资主体对现!有建筑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对】投资:人分享建筑节—能改造所获》收益作出承》诺 第二—。十三条 从事供!热经营服务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订立供用》热合同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符的热量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时间—并提:前10日通》知热: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于?供暖期开始》前完成检修 —。 第二十—七,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3月2】1日根据气温—情况 市人》民政府可以调—整采暖期的》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昼夜!。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为摄氏1《8度-20度;【办公用房、公—企、商业用房室【内温度不《得低于摄氏1—6度:。 :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温度【时,应向供?热单位及时反映情况!供热单?位要做好《接待工作《。认真了解情况做好】测温认证和记录测】温记录应让用—热户签字确认—对低温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后要进行【跟踪测试 》 :     在一个】供热期内对低温【反映:户测试不得少于三】次测:试应分期间隔或【随机进行 》 第二《十九条 《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发》生突发事《件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 用热管理 【 第三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到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情,况下应?当予以同意并—由,供热单位锁闭用热设!施(分户控制)【采,暖费按3《0%缴纳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有权选用【其他取暖《方式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 ?   》 , 串联管线未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终止单!用户供热可能影响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供热系统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用?。户不得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 ,     被锁!闭用热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在—供暖期间不得自【行开启?供热设施《被锁闭用热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再用热【时应当与供热单【位重新?办理供用热手续 】 第三十一条【 集中供》热用:户于:每年9月2》0日至12》。月2:0日向供热单位一次!性,缴纳本采暖期的热】。费;:分散供热《用户于10月30日!前缴:纳本采?暖期50《%,的热费余额必须【在次:年1月3《0日前缴清已供【热但尚未售出—。的新建住宅》其热费由房屋—开发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   ?确定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 实行热电联产的供!热项目电力》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热负荷的需!要制定?热电厂电力生—产、供应计划—确保热电厂》对外供?热 第三十【四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    —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用户双倍退还】热费;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三十》五条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供热单位予以处理;!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 —    因供热【单位原因未改正的】按温度差折算标准热!价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设计、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供热单位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 第五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 , 第:三十六条《 热用户因【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向供《热单位?投诉后供热》单位应跟踪实测并】有热用户在实测记录!上的签字现场实测结!果双方认可》后可以作为事实依据!;如供热单位不跟踪!实测以?热用户?测得的数据为准在供!热期内居住》。用房室内温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测试!室内温度以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离地面1.!4米高度为测—试点;非居》住用:房的室内温》度要求和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对温度》测,。试结:果有异议《的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温度!测试机构、专家【和供:用热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测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室内温度—未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供热单位须立【即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确,认被测房间室内温度!达标:的检测费用由用【热户承担住户提出】测温要求至》室内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每天均摊【的热费标准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摄氏16度》低于摄氏18度【退还热费的》30%;《   —。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摄氏1》4,度低于摄氏》16:度(:不含摄氏16度【)退还热费的4【0%;  】   ?(三)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摄》氏12?度低于?摄氏14《度退:还热费?的5:0%; 》    》 (四?)供热温度低—于,摄,。氏1:2度(不含》摄氏:。。12度?)退还热费》。的7:0% 》。第三十八条 用户!应当正确使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 ,     —。(一)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 ?     (二)在!非热计量《收费的供热系统中擅!自增加散《热装置、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三)擅自改】。变热用?途; 》 ,    (四)【其他损?害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 :。。第三十九《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或者因下列】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减少、停止供热!的,;  —   (二)用【户,或者相邻《。用户擅?自改变房屋围护结构!。、采暖方式的; 】 ?    (》三)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或者自行遮挡!散热装置《影响:。供热效果的; !     (四)】室外气温连续2【4小时低于建筑设计!保温:标,准的 第四【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质量!出水温?。度必须达到摄氏【90:。度回水温度不得低于!摄氏46度 —     供】热单位不得以—缩短锅炉《运行时间《来降低燃《。料,成本使得热用—户室温出现忽高忽】低现象集中供热【为,24小时《恒温片?区锅:炉运行时间不低于】18:小时 ? 第四十一条 】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服务标准】设立投诉《受理值班电话公开服!务承诺和24小时】服务并向社会公布、!监,。督实施 第四】十二条? 供热管》网安装?热计量表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费;尚未—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表的应当按】照房屋用热面—积收:费房屋用《热面积?计算规则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为准 【  ?   ?热计量表必须经当地!法定计?量鉴定机构》。首,次鉴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四十三条 供热!。单位接到对供热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按?时供热?在供热期间要组织好!抢修队伍昼夜值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维修超过—8,小时的应当提前3小!时,通知热用《户因:热用户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6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法通知热》用户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在【2小时内通知热用】户 :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供用热—。费逾:期不缴纳《的供热单位可以自】行或者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催缴—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滞纳金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 第四十五条【 原则《上由供热《单位自行《收费供热《单位也可《以委托其它组织代收!热费供热单位—自,行收费的《应设定固定便民收费!点;:委托其它组织代收热!费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出具】委托书并缴纳委托】。费用供?热单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用热户有《权,拒缴  【   ?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特—困户:、残疾人《家庭的用《热政:府应当给予补助【供热:企业应当对城市低】保人员、特》困户、残疾人给予】减,免部分暖气费的【优惠市人民政府【可采取?热,费配套?费适当补贴供热单位!的办法?减轻供热单位—。的压力本着财—政分担?一部分、供热单位分!担一部分、》热用户分担》一,。部分的原《则办理 》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热源稳》定供应?监督:协调机制监督—热源供应单位履行供!应合同确保供热单】。位,提供安全《、连续、稳定—的服务? 第四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供热服?务质量、价格监督、!检查和意见征询机】。制设置投诉电—话定期监测、检查】服务:质量和价格执行情况!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四十九条 — 对: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社会信誉差】、扰乱供热市—场秩序的供热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其特【。许经营权责令其退出!供热市场《 第七章— :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十一】。条 拒绝》或阻碍供热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哈密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8日起施】行哈密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哈市府发〔20】。03〕?3,2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