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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密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
哈:密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政府令(!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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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密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9日哈密市第【六,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修改2008年【1,0月:17日哈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8日起《施行
《市长:芒力克·斯依提
! 2008年10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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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结!合,哈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三条 城市—规划、财政、—。价格、工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热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 城市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科学布局、协!调,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第五—条 : 城市供热》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形式相结《合
? 《 ,。 鼓励热电(冷)联!供,和使用燃《气等:清洁能?源进行城市供热【
《 ,。 学《校、机?关,等办公场所提—。倡使用清洁》。能源实?行分时段供热节【约能源
—第,二章 《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供热规划敷设城!市公共管网的—公共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 第七条 》 ,在供热专项规划确】定建设?的城市公共管—网敷:设范围内不》得批准重复》。建设公共管网—;城市公共管网【。建设实行特许—经营的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
《第,八条 ? 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动城市供热】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供—热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周边】埋设其它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主《。管单位意见后再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设计、施》。工方:案应征?得供热单位》同意若造成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第九!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
第十条 【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发展的需要科学配置!热源坚持统筹安排】分期实施《、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的原则
》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十二条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连接:城市公共管网系统】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应当包括与】城市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
】
》 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材料采购《、设备安装应当【符合供热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供热单》位,。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技术—标准
【。 住宅和—公共建筑的》供热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加验收】;对不符合供—热质量验《收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予接收并不得将其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与城市?公共管网相》连接: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必须【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用热设》施配套建《设供用?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开工前需!征求供热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工】程质量?满足技?术指:标实行集中供热占】用片区锅炉房—改为换热站的其建筑!物,无偿移交土地产【权不变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应当采用—分户循环《。、分:户闸门出户控制按照!温度调控、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 , 根据建设部、!。自,治,区,建设厅对现有—旧住宅?供热管线《改,造要求对串联供热管!线应当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和】热计量改《造外墙?保温围栏改》造及计量表的安装费!用由财政《承担;室内管网分】户改造费用由—住户承担;楼栋【表、二级管》网改造及热源、【换热站、《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等由供热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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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建供热二】级管网的建设—由供:热公司按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或开?发企业支《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其设?计施工?的全程监《督新建供热二—级管网?验收合格《后,。住宅和公共建筑的】供,。。热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加验收对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得将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与城市【公共管网《相连接供《热二级管网的管【理、维?护由供热公司负责
!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供,热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 (》一)违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 :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三)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四)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
】 (五?)其他损坏》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其?安全、?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十八—条 : 供?热二级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运行、维修—、养护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二级管《网”的维《修、养?护费(维修费)【收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核定、批—准后执行供热—企业对此项》收入实行单独核【算单独记帐专—。项用于“二级—管网”的维》修,、养护当《年未用完累计—转,入,下年度使用》核算供热成》本时供热管》网的相关成本费【用只核算《到城市公共管网【“二级?管网”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不【能计入?供热:成本: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供热二级管网—的界:。线,划,定
】 本办法所称二级管!网是指?建筑物户《。外,(室外、地下室)】所有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总称
】。
, 用【户室内部分或者用户!单独:使用的?部分其管理》。维,修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章 ! 供热管理
【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区域锅《炉供:热和分散《锅炉供热;现—有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扩建分散锅—炉供热;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锅炉【一律不得使用
【。
》 对?分,。散供热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拆除、改造分】散锅炉的《。计划;分散》锅炉产权人应当按】照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改,造锅炉
》 限【期拆:除、:改造:的,分散:锅,炉单台容《量和:供热面积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综,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状况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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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栋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安装】或者预留分户热计量!装置
!。 现:有住:宅采用单管循环供热!系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物?的供热系《统、能耗指标和使用!寿命:等进行调查对改造】收益:大于改造成本的【应,。当制定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供热!单,位或者其他投资主体!对现有建筑》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对投资人分享】建筑节能改造所【获收益?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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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从,事供热经营服—务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订立供!。用热合同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符的热量!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时间并提前10日!通知热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于供暖—。。期开始前完成检修】
第二十【七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3月21日根—据气温情况》 ,市人民政府可以调整!。采暖:期的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 《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昼夜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为摄氏18度-!20度;《办公用房、公—企、商业用房室【内温:度不得低于摄氏1】6度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温《。度时:应向供热单位及【时反映情况供热【单位要做好接—待工作?认真了解情况做好】测温认?证和记录《测温记录《应让用热户签字确认!对低:温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后:。要进行跟踪测试
! —在,一个供热期内对低】温反映户测试不得】少于三次《测试应分期间隔或随!机进:行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发生—突发事件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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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条 : 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到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情】况,下应当予以同—意并由供热》单位锁闭用热设【施,(分户控制)采【暖费按3《0%缴?纳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有权—选用其他取暖方【式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
】 , 串联管线【。未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终止单用户供热【。可能影响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供热系】统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用户不得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
《。 被锁闭【用热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在供暖—期间不得自行开启供!热,设施:被锁闭?用热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再用《热时:应当与供热》单位重新办理供用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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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集中供【热用户于每》年9月20日至12!月20日向供热单】位一次性缴》纳,本,采,暖期的热费;分散】供热用户《于1:0月30日前—缴纳本采暖期5【0%的热《费余额?必须在次年1月3】0日前缴清已供热但!尚未售出的》新建住宅其热—费由房屋开发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 确》定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实行】热电联产的供热【项目电力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热负荷《的需要制定》热电厂电力生产【、供应计划确保热】电厂对外供热
】 第三十四》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用户双倍退还热费!;,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三?十,。五,条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供热单【位予以?处理;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
— , 因供热单位】原,因未改正《的按温度差折算【标准热价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设计、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供?热单:位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
第?五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热用户因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向供《。热单位投诉后供热单!位应跟踪实测并有】热用户在实》测记录上《的签字现场实—。测结果双方》认可后可以作为事】实依:据;如供热单—位不跟踪实测—以热用户测》得,的数据为《。准在供热《期内居住用房—室内温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测试室内—温度以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离地面1【.4米高度为测【试点;非居住用房】的室内温度要求和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对?温度测?。试结果有异》议的: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温度测!试机构、《。专家和供用热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测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室内温—度未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供热?单位须?立,即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确认】被,测房间室内》温度达标的检测【。费用:由用热户承担住【户提:出,。测温要求至室内【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每天均?。摊的热费标准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 ?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摄氏16度低【。于摄氏18》度退还?热费的30%;
】
, ?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摄氏14度】低于:摄氏1?6度(不含》摄氏16度》)退还热费的40%!;
!(三)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摄氏12度低】于摄氏14度退还】热,费的:50%;《
】(四)供热温度【低于摄氏12度(】不含:摄氏:12:度)退还热费的7】0%
第—三十八条 用户应!当正:确使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
!
【。(二)在非》热计量?。收费的供《热,系统中擅自增加散】热,装置、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 (三)擅自改】变热用途;
】 (四)】其他损害《。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
第三《。十九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或》者因下列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减少【、停止供热的;
】
? 《(,二)用户或者相邻用!户,擅自改变房屋—围护:结构、采《暖方式的;
】 ? (三)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或者自?行,遮挡散热装置—影响供热效果的【;
【 (四)室外【气温连续2》4小时?低于建?筑设计保温标—准,的
? 第四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质量—出水温度必》须达到摄氏9—0度回水温度不得】低于摄?氏46度
! ?。供热单位《不得以?缩短锅炉《。运行时间来降低燃料!。成本使?得热用?户室温出《现忽:高,忽低现象集中供热为!24小时《恒温片区锅》炉运行时间不低于1!8小时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服?务标准设立投诉受】理值班电话公开服务!承,诺和24《小时服务并向社会公!布、监督实施
【
:第四十二条 【供热管网安装热计】量表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费?;尚未?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表的《应当:按照:房屋用热面积收【费房屋用热面积计】算规则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为,准
— 热计量表必须!经当地法定计量鉴】定机构首次鉴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四十三条 【供热单位接》到对供热《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按时供热在供热期】间要:组织好抢修队—伍昼夜值《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维修超过8小—时的应当提前3小时!通知:热用:户,因,热用户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6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法通知热用户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在2小时内通知热】用户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供用热费逾期不缴!。纳的供热单》位可以?。自行:或,者,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催缴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滞—纳金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 第:。四十五条 原则】。上由供热《单位自行收费—供热单位也》可以委托其它—组织代收《热费:供热单?位自行收费》的应设定固定便【民收:费,点;委托其它组织】代收:热费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出》具委:托书并缴纳委托【费用供热《单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用热【户有权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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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特困户、残—疾人家庭的》用热政府应当给予补!助供热企业应当对】城市低保人》员、特困户、残疾】人给予减免部分暖气!费的优惠市人民政府!可采取热费配—套费适当补贴—供热单位的办法减】。轻供热单位的—压力本着财政分担】一部分、供热单【位分担?一部分、热用户分】担一部?分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热源稳定供应】监督协调机制监【督热源供《应单位履行供应合同!确保供热《单,位提供安全》、连续?、稳:定,的服:。务
第四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供》热服务质量》、价格监《督、检查和意见征】。询机制设置投—诉电话定《期监测、《检查:服务质量《。和价:格执行情况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 第四十九》条 对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社—会信誉差、扰乱供】热市场秩《序的供热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其特许经【。营权责?令其:退出供热市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
第五十一条【。 , ,拒绝或阻碍供热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哈密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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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8日起施《行哈密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哈市《府发〔2《003〕《3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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