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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家原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哈!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 》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协助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应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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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政府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先优: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出具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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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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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包】括下列内容并附有】相关材料的书面申请!
(!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和开工、《竣工时间;
! , (三)—拟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
】 :。 ?(四)?建设资金来源;【
【。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申请后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复后应在—15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答复!对不同意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在获得批复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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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关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审—核办:理;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办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属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竣:。工验收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合格率要达到10!0%:优良率要达》到35%以上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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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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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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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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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 (二)—家庭月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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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房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 ,(,。四)现住房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属于】整栋危房(房—屋整体危险性认【定为C、D级)以及!设施不配套、近【期需拆除《重建简易住》房且无其它住房可】供搬迁的《业主、住户》。并具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 (五)我【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同时无其它住房!可供搬迁的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和轮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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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提出书面《申请
【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收到购房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查《、公示并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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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申请人每户】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按?申请时间、困难程度!等排序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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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职工购】买本:单位职?工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购,房申请人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单》。位应将购房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 (二)》。由所在单《位签:注审核?意见并统一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购房审批—手,续提交购房申—请,人花名册、》购房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街道社区—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无住房—。、住:房困难和家庭收【入确属低水平—的有效证明材料【、公示结《果;:
: 》 (:三)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购房申请人所【在单位和社区公示购!房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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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购房申》请及相关材料予以】审查对公示无异【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购?房条件的《。认定其购房》。资格: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购】。房条件和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的不予审《批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 ,(五)购房申请人】。。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件办理】选,房,手续: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购买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购房申请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哈!密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提交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街道社区!、单位或者民政部门!出,具有无住《房、住?房困难?和,家庭收入确属低【收入的有效证明材】。料由社?区负责进行核实【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经公示1【5日内无异议的连】同登记?。、造册、公》示的全部资料报送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报送材料【后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审》核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每季度末!1,0天内将全部材【料报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有异议的应退回社!区居委?会进:行重:新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原因
》 (三)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予以?。登记:确认其购房资格并】予以批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购》房条件和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的不予批准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四)【被,确认购房资格的购房!申请人凭获准的哈】密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办】理,选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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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及超面积差价款的!收取
【 , 申购人选房完】毕后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购人《所享受的《住房核准面积标准】进行审核对住房在标!准面积之内的开【具,住房核准《。面积标?准确认?书;对?。购房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开具超标面积差】价款:。缴交:单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购房人持超!标面积差价款—缴交单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交款存入哈》密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资】金专户
—第三十三条 —购房人持获准的【哈密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住房核准面积标准确!认书、超标面积差价!款缴交单及》银,行缴款回《执单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哈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凭《此,办理购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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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超面?积收:取差额款的办法【购买面积超过本人】住房享受核》准面积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同地段的【普通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款:。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差价款作为哈】密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资金该项资金】使用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五条 购房申—请人认购并办结【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手续】后应按有《关规定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 《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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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可按:市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家【庭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市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享受过福利分】。房退:回房屋前《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八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第:三十九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哈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四十二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四十《三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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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 第:四,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建—。设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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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条,件和:用于出租经营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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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1日实—施的哈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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