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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家原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哈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协《助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应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政府—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先优供应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出具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包括》下列内容并附有【相关:材料的书面》申请   】  (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和开工、竣工时】间,; ?     —(三)拟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 《   ? , (四)建设资【金,来源;   ! ,。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申请后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复后!。应在15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答复【对不同意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在?获得批复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关—。。。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审核办理《;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办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属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   竣《工验收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合格率要达!到1:00%优良》率要达到35%以】上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   》  :(二)家庭月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 (三?)无房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     —(四)现住》房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属于整《栋危房(房屋整体】危险:性认定为C、D级】)以:及设施不配套—、近期需拆除重【建简易住房且无【其它住房可供—搬迁的业主、住户】并具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 (五)我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同时无其《它住房可供搬迁【的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和轮候制度—    【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提出书《面申请 》 :  :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收到购房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查、公示并》。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被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申《请人每户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按申请时—间、:困难程度等排—序申购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职【工购买本单位职工】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购房申【请,人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单位应》将购房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     》(二)由所在—单位:。签注审核意见并统一!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购房审批手】续提交购房申请人】花,名册、?购房:。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街道—社区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无住—房、住?房困难和家》庭收入确《属低水平的有效【证明材料《、公示?结果; 【    (三)【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购:房申请人所在单位】和社:区公示购房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    — (:四)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购房申请及相关材!料予以审查对公【。示无异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购?房,条件的认定其—。购房资格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购房条件【和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的不予审批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五)购!房申请?人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件】办理选房手续—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购买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购《房申:请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哈密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提交】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街道社区!、单位?或者:民政部门出具—有无住房、住房【困难和家庭收—入,。确属低收入的有【。效证明材料由社区】负责进行核实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经公!。示15日《内无异议的连同登记!、造册、《公,示的全?部资料报送》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   ?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报送材【料后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审核?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每季度末1》0天内将全部材料】。报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有异议的《应,退回社区居委会进行!重新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原《。因, ?     (三)】。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予以登记确!认其:购房资格并予以【批,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购房条件【和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的不予批准】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四)被确认购房!。。资格的购房申—请人凭获准的—哈,密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办理【选房手续 — 第三十二条 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及超面积差价—款的收取 》   》  申?购人选房完》毕后: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购【人所享?受的住房《核准面积标准进行审!核,对住房在标准面积之!内的:。开具住房核准面积】。标准确认书;对购房!。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开具超标面积差】价款缴交单》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购房人持》超标面积差价款【缴交单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交款存入哈密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资金专户《 第三十三【条 购房人》持获准的哈密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住房—。核准面积《标准确认书、—超标面积差价款缴】交单及银行缴款回执!单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哈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凭?此办:。理购:房手续? 第三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超面积收取—差,额款的?办法购买面积—。超过本人住》房享:受核准面积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同地段的普通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款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差价?款作为哈密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资金该项资金使!用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五条 【购房申请《人认:购并办结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手续《后应按有关规—定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可按市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家!庭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市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享】受过福?。利分:房退:回,房屋前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八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第三《十,九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哈》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第四十二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四十三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 ,第四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建设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条件和用于出!租经营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1日实施的哈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