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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家原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哈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 ,。     》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协助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应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政府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先》优供应?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出具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包括下列内!容并附有相关—材料的书面申—请 ?    》 (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和开工、竣工时】间; ?     【(三)拟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     】(四)?建,。设资金?来源; 《 ,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申请后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复后应在15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答》复对不同意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在获得—批复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关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审核办理》;,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办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属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竣工验!收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合格】率要:。达到:100%优良率【要达到35%以上】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 (二)家庭月【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  :   (三)无房】。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    《 ,(四)现住房—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属于整栋危房!(房屋?整体危?险性认定为C—、D级?)以及设施》不配套、近期需拆除!重建简易《住房:且无其它《住房可?。。供搬迁的业主、【。住户并具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   》  (五)我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同时无?其它住房可》供,搬迁的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和轮】候制度 【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提出书面【申请 ?  《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收到购房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查、公示—并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 被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申请人每户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按申请时间【、困难程度等—排序申购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三十条 【城,镇职工购买本单位职!工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购房申请人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单位!应将购房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    《 (二?)由所在单位签【注审核意见并统一】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购房审!批手续提交购房申请!人花名册、》购房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街?道社:区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无住房《、住:房困难和家庭—收入确属《低水平的有效证明】材料、公示结果;】 ?     (三【)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购房申请人所在【单位和社区公示购房!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 ?    (四)【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购房申《请及相关材料予【以审查对《公示无异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购房条件》的认定其购房—资格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购房条件和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的不予审—批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五!)购房申请人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件办理选】房手:续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购【买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购》房申请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哈:密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提交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街道社区、【单位或者民政部门】出具有无住房、住房!困难和家庭收入【确属低收入的有【效证明材料由—社区负责进行核实】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经公《示15日内无—异议的连同登记、造!册、公示的全部资料!报送: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 ,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报送材料后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审核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每季度【末10?天内将全《部材料报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有异议的应》退回社区居》委会进行重新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原因  !   (三》)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予以登记确认【其购房资《格并予以批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购房《条件和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的不予批【。准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 , ,。    (四—)被确认购房资【格的购房申请人【凭获准的哈密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办理】选,房手续 》 第:。三十二条 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及超面—积差价款的收取【 《 ,   申《。购人选房完毕后【。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购人所享》受的住?房核准面积标准进行!审核对住房》。在标准面积之内的】开具住房核准面积标!准确认书;对—购房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开?具,超,标面积差《价款缴交单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购房人持超标面积差!价款:。缴交单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交—款存入哈密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资金【。专户 第—三十三条 购—房人持?获准的哈《密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住房核【准面积标准确—认书、超标面—。积,差价款?缴交单及《银行缴款回执单【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哈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凭此办理购【房手续? 第三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超面积收取差额【款的办法购买面积】。超过本人住房享受】。核准:。面积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同地段!的普通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款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差价款作为哈!密,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资金该项资—金使用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五条》 购房申请人认【。购并办结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手续后应【按有关?规定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   《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可】按市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家庭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市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享受过】福利分房退回房屋】前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八【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第三?十九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哈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四十—二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建设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条件和—用于出?租经营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1】日实施的哈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