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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建筑间?距规: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 》锦州市?建筑间?距规定?已经2005年1】月,17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锦州市人民政府市!长  刘志强—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凡:在锦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均执行本规【定 — 第三?条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间距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  !    》 (一)建》筑,间距:是指两建筑物主体】之,。间的最小距离(南北!向建筑?之间主体有外檐【的从檐口算》起;建筑墙面有【。外挑:阳台、楼梯平—台及其他凸出辅助设!施,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二分之一—的其建?筑间距以最外突【部分外墙面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     !(二)建筑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遮挡阳光建筑—物计:。算高度?的比值 》   —  (?。。。三)遮挡《阳光建筑物》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阳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部或者女儿墙顶部!的垂直距离遮挡阳光!建筑物遮《挡住宅与非住—宅混合建筑物—时遮挡阳《光建筑?物计算高度》应从混合建筑物的】住宅层地坪》算起但非住》宅部分?最,高计:算到三?层地坪 — :   ?。。  (四)南北【向,建筑是指主》朝向在南偏东与南偏!西45度(含—45度)之间的【条式建筑《物其余的条式建筑物!为东西向建筑—  —   ? , (五)点式建【筑是指?有一部垂直交通系统!且主体高度大—于主体面宽1.5】倍的建筑《物  【。   ?  (六)新城【区是:指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州南站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 第五条《。  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消防、?卫生、环《。保、管线埋设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规!定须按?消防、卫生、环保、!管,线埋:设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对住宅的—日照规定在大寒日新!城区日照时间不【得低于2小时;旧城!区日照时间不得低】于,1小时? 》 第七?条  在满》足第六条规定—的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各类建筑其建【筑间距为 【     【(,一)六?层以下(《含六层?不含架空层)建【筑,对北侧住宅建筑呈行!列式南北相对的新】。城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旧城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 《   ?  (二)点—式建筑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 《     —(三)?东西向?住,宅建筑呈行》列式东西相对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   】  (四)南北向】建筑与南侧平房【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7米; 】 ,。    (五)【东西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住宅建筑东西向【建筑为二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建】筑,为三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东西向—建,筑为三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建筑间距增》加2.7《米,。; 》     (【六)东西向住—宅建筑与南》侧南北向建》。筑东西?。向住宅建《筑为二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住》宅,建筑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 !     (七)!东西向?。住宅建筑与》两侧南北向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  【   (《八)南?北,向建筑?与北侧的南北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老年公寓》。、蔬菜大棚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点式建筑与!上述建筑物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    》 (九)南北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物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点式—建,筑与上述建筑物【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0.8;  ! 《     (十)】建筑物的附属—设施(锅炉房—、自行车《棚、汽车库、水泵】房、热力点、—煤气调压站、变电】亭,、地下水《池等:)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条 】。 新:建,建筑物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公园【用地界限的间距【不,得,小于8米;与—文物:古迹、军事》管理区、机场、【。气象、?通讯、监狱》、看守所、危—险品仓库等用地界】限的间距按》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九条  】新建建筑物与—原,有工业建《筑物的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执行! , 《 第十条  —除第七、第八、【第九条?。规定:的建筑间距外其他建!筑间距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第十一条  建筑】物与道路红》线间距按下表—。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不【考,虑建筑?间,距 : : :  :   (一)沿2】。4米(?含24米《)以:上街路两《侧非住宅建》筑物:之间遮光的;— 》     》(二)新《建建筑物的短边与】原有住宅建筑(含】山墙开窗但原住宅】另有采光条件的)的!短边相毗连的;【 》     (三)】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的;!    !。 (四)立交—桥、人行《过街桥等《交通性质的》构,筑物; 》 《   ? ,(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原!有住宅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的;!  ?     (!六):违法建筑《物和临?时建筑物 — 《第十三条  在【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域,内用地界限》不,明确的北侧界限【。计算到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拟建—建筑物的《最小建筑间距处东西!两侧界限计算到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拟建建筑物【的最小?建筑间?距的:一半处;南侧—计算到距拟建建筑物!6,米处;一侧或—多侧靠近道路的【计,算到道路红线 【 征用土地!时还应负责征用所】临规:划道路宽度》的一半土地面—积建设用《地,界限计算到道—路红线 》 《特殊地形的》建设用地《界限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勘查现《场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 , 第十四条  建!筑拆迁范围应按建】筑间距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划定其建设用地界限!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方法确定】市政工程建设的拆】迁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详细规划】划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实施  【 第十六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993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锦州市建【筑间距暂行规定(锦!政,规[199》3]:7号)?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