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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建筑间—距规:定 :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 锦州市建筑】间距规定已》经2005年1月】17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锦州—市人民政府市长  !刘志强 》。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锦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均执行本规定 【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间距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  】   —  :(一)建筑间—距是指?两建筑物主体之间】的最小距离(南北向!建筑之间主体有外】檐的从檐口算起;建!筑墙面有外挑阳台】、楼梯平台及其【。他凸出辅助》设施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二?分,之,一的其建筑间距【以最外突部分外墙】。面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 《    (二)【建筑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遮挡阳!光建筑物《计算高度的比—值 :。     !(三)遮挡》阳光建筑《物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阳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部或者》女儿墙顶部》的垂直距离遮挡阳】光建筑物遮》挡住宅?与,非住宅混合建筑物时!遮挡阳光建筑物【计算高度《应从混合《。建筑物的《。住宅层?地坪:算起但非《住宅部分《最高计算到三层地】坪 ? ?   ?  (?四)南北向建筑是】指主朝向在南偏东】与南偏西45—度(含45度—)之间的《条式建筑物其余【的条式建筑物为东西!向建筑  【。     (】五):点,式建筑是指有一部】垂直:交通系统《且主体高度大于主体!面宽1.5倍—的建:筑物  —  《   (六》)新城区是》指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州南站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 第:。五条  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消防、卫生—。、环保、管线埋设】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规定须【按,消防、卫生、环保】、管线埋设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对住【宅的日照规定在大】寒日新城区日照【时间不?得低于?2小时;旧城—区日:照时间不得》低于1小时 】 第《七条  在》满足第六条规定的】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各—类建:筑其建筑间距为【 》    《。 (一)六层以下】(含六层不》含架空层《)建筑对北侧—住宅建筑呈行列式南!北,相对的?新城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旧城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     (!二)点式建筑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 《 , ?   ?。 (三)东》西向住?宅建筑呈行》列式东西相对—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 —    》 (四?)南北向建》筑与:南侧:平房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7米; !     (】五)东西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住宅建!筑东西向建筑为二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建筑】为三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东:西向:建,筑为三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建筑间】距增加2《.7米?;, :     (!六)东西向住—宅建筑与南侧南北向!建,筑东西向住宅建筑为!二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住宅建】筑,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 】    — (:七)东西向住宅【建筑与?两侧南北向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 —    》 (八)南北向建】筑与北侧《的南北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老年公寓、蔬菜大棚!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点式建筑与上述建筑!物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     (【九,)南北?。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物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点式建筑与【上述建筑物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0.8;  !  《   ?(十)建筑》物,的附:。属设施(《锅炉房、自行车【棚、:汽车库、水》泵房、热力点、煤】气调压站、变电亭】、地下水池等)【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条《  新?建建筑物《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公园用地】界限的?间距不得小于8米;!与文:物古:。迹、军?事管:。理区、机场》、气象、通》讯、监?狱,、看:守,。所、:危险品?仓,库等用地《界限的间距》按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九条  新【建建筑物《与原有工业建—筑物的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执《行 ? 第十条  !除,第七:、第八、第》九条:规定:的建筑间距外—其他建筑间距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第】十一条? , ,。建筑:物与道路《。。红线间距按下—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不考虑建筑—。间距 ?   【  (一)沿—24米(含24米)!以上:街路两侧非住宅建筑!。物之间遮光的; 】     !(二:)新建建筑物的短边!。。。与原有?住宅建筑(》含山:墙开窗但原住宅另】有采光条件的)的短!边相:毗连的?;, ?。 :     (三)】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的; —  ?   (《四)立交桥、—人行过街《桥,等交:。。通性质的构》。。筑物; — , : ,   (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原!有住宅?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的《;  —     —(六)?违法建筑《物和:临,时,建筑物 — , 第十三条  】在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域内用地界—限不:明确的北侧界限计】算,到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拟《建建:筑物的最小建筑间】距处东西两侧界【限计算到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拟建—建筑物的最小建【筑间距的一半处;】南侧计算到距拟建】建筑物6米》处;一侧或多侧【靠近:道路的计算到—道路红线 【 : 征用土地时还应负!责征用所临规划道】路,宽度的一半土地面积!建设用?地界限?计算:到,道路红线《 《。 :特殊地形的建—设用地界《限,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勘查现!场,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第十【四条  建筑—拆迁范围应按建【筑间距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划!定其建?设用地界限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方法确《定市政工《程建设的拆》迁,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详细:规划划定 !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实?施,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199《3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锦州市《建筑间距《暂行规定《。(锦:政规[1993【。。]7号)《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