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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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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6]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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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第5》。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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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地区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有效规范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区建筑业】劳,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哈密】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市场:中的非成建制施【工队伍采取》。培训和分类指导等措!施引导?其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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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登记的劳【务分包企业信—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布供劳?。务,作业发包人选择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应当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备案《手续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并取《得,与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没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的《应当根据工》程专业需要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个人承接—劳务分包业务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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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发包应?当,进入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劳务?作,业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对已完成—承发包交易的劳务】作,。。业工:。程概:况,及承发?。包,情况进行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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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分包合同】履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更时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接的工程开!工前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招用》的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上述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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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障劳》务工程款《支付的措施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
第十】六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作业承发包人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一名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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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督】促劳务作业承包人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培训的?上,岗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以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从事建《筑业施?工管理?的人员和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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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双方约定的】内容外必须》。对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劳】动者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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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与【劳务作业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劳务作!业发包人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结清劳《务工程款《致使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工程款!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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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本企—业劳务纠纷投诉电】话确定?。受理人员及时处理本!。企业的各类劳务纠】纷
第二十三条 !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违法分包、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事项的举报!。制度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承】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将建】筑业企业的劳务分】包行为以及》其他企业信用等情】况记入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建设?局会同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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