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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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6,]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第5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地区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有效规范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区建筑业劳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哈—。密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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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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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市:场中:的,非成建制《施工队伍采取培训】和分类指导等措【施引导其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登记的劳务分】包企业信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布供劳务作!业发包人选择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应当: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备案》手续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并取《得与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没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的应当》根据工程专业—需要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个人承接劳务分包!业务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发包应当进入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劳】。务作业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对已完成承—发包交易的劳务作业!。。工,程概况?及承发包情》。况进:行信息公示
第】十三条 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分包】合同履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更时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接】的工程开工前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招用的》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上!述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障劳—务工程款支付的措施!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
第十六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作业?。。承发包人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一名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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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督【促劳务作业》承包:人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培训的上岗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以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从事建筑】。。业施工管理的人员】和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双】方约定的内容外必】须对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劳动者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与劳务作业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劳务作?业发包?。人,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结清劳务工程款致】使,。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工:程款为限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本企?业劳务?纠,。纷投诉电话》确,。定受理人《员及时处理本企【业的:各类劳务纠纷—
第二十三—条 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违法分包、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事项的举报制度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承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将建筑业—企业的劳务分—包行为以及其他企】业,信用等情况记入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建—设局会同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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