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6,]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   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第5!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地》。区,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有效规范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区建筑》业,劳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哈密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 ,。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市场中的《非成建制施工队【。。伍采取培训和分【类指导等措施引【导其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登记《的劳务分《包企业信《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布供劳务作业发包!。人选择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应《当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备《案手:续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并取【得,。与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没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的应】当根据工《程专业需要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个《人承接劳务分—包业务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发包】应当进入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劳,务,作业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对已完成承》。发包交易的劳务作】业工程概《况及承发包》情况进行信息公示】 第十三条 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分包合?同履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更时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接的工程开】工前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招用的?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上述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障劳务工》程款支付的措施【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 第十》六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作业承发包—。人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一名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督促:劳务作业承包人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培训》的上岗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以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从事建筑业施!工管理的《人员:和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双?方约定的内容外【必,须对: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劳动】者,。。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与!劳务作业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劳务作业发包人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结清劳务!工程款致使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工程款为限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本企】业,劳务:纠纷投诉电话确【定受理人《员及:时处理本《企业的各类劳务纠纷! 第二十》三条 ?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违法分包、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事项的举报】制度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承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将:建,筑业企业《的劳务分包行为以及!其他企业信用等情况!记入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建》设局:会同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