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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 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6]—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第5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地区】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有效规】。范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区建筑业劳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哈密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 第四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市场《中的非成建》制施工队伍采—取培训?和分类指导等措【施引导其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登》记的劳务《分包企业信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布供】劳,务作业发包人选择】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应当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备案》手续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并取得】与,。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没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的应当根据工】程专业?需要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个人承—接劳务?分包:业务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发包应当进入!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劳》务作业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对:已完成承发》包交易的劳》务作业工程》概况及承《发包情况《进行信息公示 【。 第十三条》 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分包《合同履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更时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接的工》程,开,工前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招用的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上述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障劳务工《程款支付的措—施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 第》十六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作业承【发包人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一名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督:。促劳务作业承包【。人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培训的上岗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以【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从事建筑》业施工管理》。的人员和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双方约定的内容!外必:须对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劳动者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与,劳,务作:业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劳务《作业:发包人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结《清劳务?工程款致《使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工程款为限 】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本企:业劳务纠纷投—诉电话确定》受理:人员:及时处理《本企业的各类劳务纠!纷 第二十三【条 :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违法分包—、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事项!。的举报?制度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承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将建筑业企业—的劳务分《包行为以及其他【企业信用《等情况记入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建设局会【同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