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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6]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第5!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地:区,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有效】规范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区建筑业劳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哈—密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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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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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市场中的非成建制】施工队伍采取培【训和分类《指导:等措施引导》其,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登记《的劳:务分包企业信—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布供!。劳务作业发包人选】择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应当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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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并取得》与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没—。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的应当!根据工?程专业需要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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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个人承接劳务分!包业务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发?。包应当进入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劳:务作业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对已完成承】发包交?易的劳务作业工程】概况及承发包情况】进,。行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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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分包合同《履,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更时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接的【工程开工前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招用的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上:述,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障劳务工—程款支付的》措施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
【第十六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作业承发包人—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一名: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督促劳!务,作业承包人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培训:的上岗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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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以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从事建筑】业施工管理》的人员和《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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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双方》约定的内容》外必须对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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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劳动者!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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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与劳务作】业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劳务作业—。发包人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结清劳务工程!。款致使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工程款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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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本企业劳》务纠纷投诉》电话确定受》。理人员及《时,处理:本企业的各类—劳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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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违!法分包、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事项的举报制度【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承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将建筑—业企业的劳》务分包行为以—及其他企业信用等】情况记?入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建设?局会同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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