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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6]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  :。 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第5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地区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有效规】范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区?建筑:。业劳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哈密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市场中的非成建】制施工队伍》采,取培训和《分,类指导等措施引【。。导其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登记的劳务分包!企业信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布供劳务作业发【包人选择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应当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备案手续 !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并取得与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没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的应当根】据工程专业需要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个人承接劳!务分包?业务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发包应?当进入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劳务作业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对已【完成承发包交—易的劳务作业工程概!况及承发包情—况进行信息公示 】 第十三条 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分—包合同履《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更时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接的工】程开工前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招】用的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上述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障劳务工程款】支付的措《施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 第十【六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作业承发包—人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一名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督促劳务作!业承:包人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培,训的上?。岗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以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从事建筑》业施:工管理?的,人,员和: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双方约定】的内容外《必须对?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劳动者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与劳务作业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劳务作】业发包人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结清—劳务工程款致—使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工程款为—限 :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本企业】劳务:。纠纷投诉电话确【定受理人员及时处】理,本企业的各类—劳务纠纷 —第二十三条》 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违法分—包、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事项的举—报制度?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承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将?。。。。建筑业企业的—劳务分包行》为以及?其他企业信》用等情况记入—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建【设局会?同,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