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哈:行,办发[200—6]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第5】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地区: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有效规【范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区建筑—业劳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哈密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市—场中的?非成建?制施工队伍采取培训!和分类指导》等措施引导其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登记!的,劳务分?包企业信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布供劳!。务作业发《包人选择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应当》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备案手?续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并取得与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没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的—。应当根据《工,程专业需要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个人承接劳—务分:包业务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发】包,应当进入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劳:务作业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对已完成!承发包交易的劳务】作业工程概况及承】发包:情况进行信》息公示
第—十,三条: 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分包—合同履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更时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接》。的工程开《工前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招用的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上述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障劳务工程款—支,付的措施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
第?十六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作业承!发包人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一《名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督促劳务—作业承包人》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培训的上岗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以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从—。事建筑?业施工管《理的人员《和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双方?约定的内容外必须】对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劳动—者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与劳务作业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劳务作业【发包人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结清【劳务工程款致使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工《程,款为限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本企业劳务纠纷投诉!电话确定受理—人员及时处理本【企业的各类劳务纠】纷
第二十三条 !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违法分《包、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事项【的举报?制度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承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将建筑—业企:。业的劳务分包行为】以及其他企业信用等!情况记入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建设局【会同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