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 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6]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第5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地区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有效规范—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区建筑业劳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哈密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市场?中的非成建制施【工队伍采取培训和分!类,指导等措施引—导其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登记?的,劳务分?包企业信《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布供劳务作业!发包人选择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应当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备案手续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并取得—与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没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的—应当根据工程专【业需要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个人承接】劳务:分包业务《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发包应当进入—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劳务作业!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对已完成承发!包交易的劳务作业】工程概?。况及承发包》情况进行《信息公示 》 第十?三条 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分包合同!履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更时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接】的工程开《工前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招用?的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上述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障劳务》工程款支《付的措施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 第十【六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作,业承发包人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一名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督:促劳务作业承包人】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培训的上—岗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以《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从事建》筑业施工管理的人员!和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双方约】定的:内容外必《须对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劳动?者,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与劳:务作业?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劳务作业发包】人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结清劳务工程款致使!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工程款为】限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本企业劳务》纠纷投诉电话确定受!理人员及时处理【本企业的各类劳务纠!纷 第《二十三条《 ,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违法分《包、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事项的?举报制度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承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将建筑业企—业的劳务分》包行为以及其他企业!信用等情况记入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建设?局会同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