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
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哈行办发[—200?。。。6]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 ,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第5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地:。区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有效规范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区建筑业【劳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哈密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市场中的非【成建制施工队伍采】取培:训和:分类指导等措施引导!其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登记的劳!务,分,包企业?。信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布供劳?务作业发《。包人选择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应—当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备案手续
!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并—取得与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没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的应当根据工—程专业?需,。要,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个人承接劳务分】包业:务,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发!包应当进入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劳务:作业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对已完成!承,发,。包交易的劳务作业】工程概况及承发包】情况进?行信息公示
【第十三条 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分包合同—履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更时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接的工程开工前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招用《的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上《述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障劳务工程款支【付,的措:施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
第【十六: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作业】承发包人《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一名: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督!促劳务作业承—包人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培训的上岗【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以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从事建筑【业施工管《理的人员和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双方约定的—内容:。外必须对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劳!动者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与劳务作业!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劳务》。。作业:发包人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结清劳务】工程款致使》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工程款为限
!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本企业劳务纠!。纷投诉电话》确,。定,。受理人员《及,时处:理本企业的各类【劳务纠纷
—第二:十三条? 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违法分》包、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事项的举报制【度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承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将建筑业企业【的,劳务分包行为以【及其他企业信用等情!况记入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建设【局会同?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