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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6]【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第5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地—区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有《效,规范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区建?筑业劳?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哈【密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市场中—的非成?建制:施工队伍采取—培训和分类指导等】措施引导其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登记的劳】。务分包企业信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布供劳务作业!发包人选择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应当》。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备案手续《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并取得与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没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的应当根据工程专】业,需要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个人《承接劳务分包—业务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发包应当进入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劳务作】业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对已完成!。承发:包交易的劳务作【业工程概《况及承发《包情:况进行信息公示 !。第十三条 》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分:包合同履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更时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接的工程开工】前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招用的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上述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障劳务工】程款支付的措—施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 第十六!。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作业承发包—人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 第十七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一名】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督《促劳务作业承—包人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培训的上岗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以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从事建筑业】施工管理的人员【和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双方约定》的内容外必》须对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劳动》者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与劳务》作,业,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劳务作业发【。包人: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结清劳务工程款【致,使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工】程款为限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本企业—劳务纠纷投诉电话】确,定,。受理人员及时处【理本企?业的:各类劳务纠纷— :第二十三条》 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违法分《包、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事项的举报》制度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承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将建筑业企】业的劳务《分包行为以及其他企!业信用?。等情况记入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建设局会同》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