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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6]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 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第】5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地区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有效?。规范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区》建筑业?。劳,。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哈密【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 第四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市场中?的非成建制施工队伍!采取培训和分类【指导:等措施引导其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登记?的劳务分包》企,业,信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布供劳务—作业发包人选—择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应当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备案!手续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并取:得与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没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的?应当根据工程—专业需要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个?人承接劳《务分包业《务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发包应!当进入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劳务作业】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对已完?成承发包交易的劳务!。作业工?。。程概况及承发—包情况进行信息【公示 第十三条】 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分包?合同履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更时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接的【工,程开工前《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招用的【。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上述?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障劳务工程】款,支付的措施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 第【十六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作业承发包人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一名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督促劳务作业承!包人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培训的上岗【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以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从事【建筑业施工管理的】人,员和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双方?约定的内容外必须】。对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劳—动者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与《劳务作业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劳务作业发包—人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结清劳务工程【款致使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工程【款为限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本企】。业,劳务纠纷投诉电【话确定受理》。人员及时处理—本企业的各类劳务】纠纷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违法分包、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事项的举【。报制度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承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将建筑《。业企业?的劳务分包行为以及!。其他企业《信用等情况记入【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建设局会—同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