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6]!29号 《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 ,  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第5—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地—区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有效规》范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区建筑业劳—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哈密【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 ,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地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市!场中的非成建制施】工队伍采《取培训和分类指【导等措?施引导其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登记:的劳:。务,分包企?。业信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布》供劳:务作业发包人选择】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应《当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备》案手续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并取得与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没!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的应—当根据工程专业【需要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个《。人承接?劳,务分包业务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发包应当进—入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劳务》作业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对已:完成承发包交—易的劳?务,作业工程《概况及承发包情【。况进行信《息公:示 ?第十三条 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分包合?同履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更时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接》的工程?开工前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招用的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上述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障劳务工程》款支付的措施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 第十六》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作业承发包人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一名: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 第十八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督促劳务作》业承包人《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培】训的:上岗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以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从事建筑!业施工管《。理的人?员和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双方《约定的内容》外必须对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劳动者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与劳务作!业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劳务作业发】包人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结清劳《务工程款致使—。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工程款为限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本企业劳务纠纷!投诉电话确》定受理人员及—时处理本企业的各】。类劳务纠纷 【。第二:十三条 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违法分—包、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事项【的,举报制度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承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将《建筑业企《业的劳务分包行为以!及其他企业信—用等情况《记入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建设《局会同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