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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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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7〕4?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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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7年第5—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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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其!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相关—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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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法律—、法规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事求是?作出审计决定—
: , ,地区审计局负责地区!行署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及自治【区审:计机关委托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县(《。市,),审计机关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及地?区审计机关委托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资、经贸!、国土资《源、环保、》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和协》助审:计机关实施相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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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职责
第六【条, 地、?县(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项目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 ,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工作重点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计划《。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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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直接审计《或抽查审计的方【式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 对经地区行署】确定的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重,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或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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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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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 审计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要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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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工作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实《施,审,计;:遇有特殊情》。况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审?计机关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对》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计算机(【AO)辅助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施工《合同书、招投标文】件、工程预决—算等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中所依据的—。资料必?须经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共同签章;》审计所?取得的证《明材料、证据须经有!关单位?签章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出示审?计人员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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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之后由《。。审计机关征求项目建!设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项目建》设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形成—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概算批准及调整情】。况;
(二】),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
(三)!成,本及其它财务收支情!况;:
(四)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 (五《)税、费缴纳情况】。;
(六)勘!察,、设计、咨询—。费用支付情况;
! (七)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情—况;
《 (二)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 (三《)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它投:资列支情况;
! (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五)基建收入—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六)税、费缴纳情况!;
? (七)收尾【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情况:;
《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对确?。定为审计对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并及》时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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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如:实编报?竣工决算并提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施工单位虚报决!算,。的行为?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审计—机关:接到项目《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对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的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建设《单位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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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竣工决算【和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审计机《关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及审计机关聘请】的,。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由审【。计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二)故意【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财物—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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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它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地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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