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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
哈行办发〔200!7〕4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 , 哈密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7年第5》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其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相关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法律、法!规,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事》求是作出审计—决定
—地区审计局负—责地:区,行署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及自治区审计机关委!。托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县(—市)审计机关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及地区审计机关!委托: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资、—经贸、国土》资源、?环保、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和协助?审计机关实施相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相关】职责
《。第六:条 地、县》(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项目?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工作重点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计《划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直接】审计或抽《查审计的《方式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
,。 对经地区行署确!定的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重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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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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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要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工作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实施审计;遇】有特殊情况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审计机关《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 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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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计算【机,(AO)辅》助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施工合同书、】招投标文件、工程预!决,。。算等: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中所》。依据的资料》必须:经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共同签?章,。;审计所《取得的证明材料、】证据:须经有关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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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出示审计人员】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之后由审】。计机关征求项—目,建设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项目建—设,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形成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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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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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算批准及调整】。情况;
《
(《二)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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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本及其它》财务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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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五)税、《费缴:纳情况?;
》(,六)勘?察、设计、咨询费】用支付情《况;
》 (七)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它事项
【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情况;《
(二)【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它投资—列支情况;
【 (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五!)基建收入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六)税、费缴【纳情况;
》。
(七)收尾】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对确定为审计【对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并】及时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如】实编报竣工决—算并提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施!工单位虚报决算【的行为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审计机—关,接到项目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对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的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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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建设单位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竣【工,决算和?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审》。。计机关?。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及审《计机关聘请》的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由审计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二)《故意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财,物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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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它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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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地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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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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