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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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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原则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二)街道绿—化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沿街】单位和居民共—同,管理;
】。 (三)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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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位辖区内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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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居住区绿化【由街道办事》处管理;
— (六—)城镇规划区内【的铁路两侧、零公里!以外公路两侧以【及河渠两岸的绿化】。和,部分郊?。区林地分别由各有关!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绿地管理单位【。缴纳占用绿地费【和绿地挖掘赔—。偿费
第【。十三条 在—城镇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业务】摊点必须符合绿【地建设规划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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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践踏《草坪损坏设施; 】
(【二)晾晒物品放牧】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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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取,土采石倾倒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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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
第—十五条 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栽植的树木城镇居】民义务栽植的树木】历史遗留无据可查】归属的树木均—属国:家所:有单:位出资在单位辖区内!或者在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自栽自管的树【木属单位集》体所有居《民个人自费在自己庭!院栽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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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镇各项!。建设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树木!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镇树木必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权【人交:纳补:偿费用每《砍伐1株树木必须】补,栽2株以上胸径【不小于5厘米—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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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镇树木应当与—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保持—适当间距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者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在其指导下】进,行修剪或《者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剪:修剪:费用按?城镇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分担城【镇人民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下列》原则分担先有树【。木后建管线、设施的!修剪费用由管线【、设:施管理单位》。承担;先有管—线、:设施后植树的修剪费!用由树木所有权【。人,承担;树木和管线】、设施?分不:清先后的《双方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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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 :(一:)剥皮、挖根; 】
》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 (三)【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树—枝;
】 (四)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拉绳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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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窖;:
【(六)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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