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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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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原则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 (:二)街道《绿化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沿】。街单位和居民共【同管理?;
— (:三):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
? (四)单】位辖区内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
【 :(五)居住区绿【化由街道办事处管理!;
? , (六)城镇规!划区内的《。。铁路两?侧、零公里以外【公路两?侧以及河渠》两岸的绿化和—部分郊区《林地:分别:由各有关《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绿地管理【。单位缴纳占用绿地费!和绿地挖掘赔偿费】
第十三【条 ?在城镇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业务摊点必须符合!绿,地建设规划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在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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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践踏草坪损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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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晾!晒物品放牧牲畜【;
》 (三)》取土采石倾倒—垃圾;
—。 (《四)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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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栽植的树木城】镇居民义务栽—植的树木历史遗留无!据可查归属的—树木均属国》家所有单位出资在单!。位辖区内《或者在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自栽自?管的:。。树木属单位集体所有!居民个人自费在自己!庭,院栽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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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镇】各项建设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树—木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镇树木必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权【人交纳?补偿费用每砍伐1】株树木必《。须,补栽2株以上—胸径不小《于,5,厘米的树木》。
第》十,七,条 城《镇树木应当与—。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保,持适当间距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者《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在其指导下进行!修,剪或者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剪修剪?费用按城镇》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分担城镇人民】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下列原则【分担先?有树木后建管线、】设施的修剪费用由】管线、?设施管理单位承担】;先有管线、设【。施后植树《的修剪费用由树木所!有权:人承担;树木—和管线、设施—。分不清先后的双方】平均分担
【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 :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 , (?三)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树【枝;
》 : (四)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拉绳晒物;
!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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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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