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原则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 (二)街》。。道绿化?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沿街单《位和居民共同管【理;
】(三)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
》 :。(四)单《位辖:区内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
《。
》(五)?居住区绿化》由街:。道办事处管理—。;
— (六)城镇规【。。划区:内的铁路两侧、零】公里以外公路两侧】以及河渠两岸的绿化!和部分郊区林—地分别由各有关【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绿地管》理单位缴《。纳占用绿地费和绿】地挖掘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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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城:镇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业务《摊点必须《符合绿?地建设规划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十四条 【 在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践踏草!坪损坏?。设施;
— ? (二)《晾晒物品《放牧牲?畜;
》 (三)—取土采石倾倒垃圾;!
? (《四)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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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栽?植,的树木城镇居—民义务栽植的树木历!史遗留无据可查归属!的树木均属国—家所有单位出—资在单位辖》区内:或者在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自栽自管的树木!属单位集体》所有居民个人自【费在自?己庭院栽《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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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镇各?项建设?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树木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镇树木—必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权】人交纳补偿费用每砍!伐1株树《木必须补《栽2株以上胸径【不小于5厘米的【树木
第十七!条 ?城镇树?木应:当与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保持适当间距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者《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在其指》导下进行修剪或【者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剪修剪!费,用按城镇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分》。担城:镇人民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下列—原则分担先有树【木后建管线、设施】的修剪费用由管线、!设施管理单位承担】;先有管线、设施后!植,。树的修剪费用由树木!所,有权人承担;树木】。和,管线、设《。施分不清先后的双】方平均?。分担 ?
第十八条 !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 (一)剥皮、挖】根;
【。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 (三)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树枝;
! ?(四)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拉绳晒物;
【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窖;—
》 (六)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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