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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原!。则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 ,(二)街道》绿化:。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沿街单—位和居民共》同管理;
【 (三)—。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
《 (?四)单位《辖区内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
! (五)居住—区绿化?由街道办事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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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镇规划区《内的:铁路:两,侧、零公里以外公】路两侧以《及河渠两岸的绿化】。和部分郊区林—地分别?由各有?关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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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绿地管理单》。位缴纳占《用绿地费和》绿地挖掘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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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城:镇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业务摊【点必须符合绿地建设!规划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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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在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践【踏草坪损坏设施; !
? ?(二)?晾晒物品放牧牲畜;!
《 (三《)取土采石倾倒垃】圾;
》 (《四)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
第十五【条 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栽植的树木城镇居】民义务栽植》的树木历史遗留无据!可查归?属的树木均属国家所!有,单位出资《在单位?辖区内或者在—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自栽自》管的树木属》单位集体所有居民】个人自费在自己庭院!栽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 城镇《各项建设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树木—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镇,树木必?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权人?交纳:补偿费?。用每:砍伐1株树木必须】补栽2株以上胸径不!小于5?厘米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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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镇树木应当与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保持适当间距】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者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在其指导【。下进行修《剪或者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剪修剪—费用按城镇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分担城镇人—民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下列原《则分担先有树木后建!管线、设施》的修:。剪费用由管线、【设施管理单位—承,担;先有管线、设】施后植树的修剪费用!由树木?所有权?人承担;树木—和管线、设施分不清!先后的双方》平均分担
】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 ,(三)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树枝;
【 (四)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拉绳晒《物;
》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窖;—
【(,六)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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