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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建筑工程项目!特点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其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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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开标会—议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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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开标会议【程序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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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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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
【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 (三)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 , (五)未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六!)无相应资格建筑】师签章?的;:
(七)!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建筑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从【区域内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根据招《标建筑工程需要从】区域外聘请并组【建评标委员会其【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和评标机构的工作!人员施加《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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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在评标答疑【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时投标》人可以?到场: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有关内容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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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推荐1】-,3个中?标候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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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信誉、业!绩、方案优劣—确定中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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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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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能: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当依法?进行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采用无计】名投:票方:式产生3名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确定】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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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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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起15日内携】招投标情《况,。有,关材料到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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