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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阿署《发〔2007〕2】。号 : 《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开发区各大企!业 —      —阿,拉善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 》 , 第一条 》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和: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计署审投发》〔2006〕11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内,政字〔2005〕2!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阿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指以行署或者三旗】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建:设主体?。、,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各类专—项资:金投资项目;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投资项目;地方!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  盟旗—两,级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列入经政府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办法  】。     ! ,审,计机关对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用外—国,。政府、社会团体【、民间?捐赠资金投资项目】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或下一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央和上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交?通、农牧《业,、,林业、水利等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资金安排计】划、在?建项目实施》情况等及时提—交本级审计机关 】 第六条】 ,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本】级政府的要求结合】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投《资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纳?入本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七条 《 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 第八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投:资项目审计时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及审计力量—。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  : ,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  【   ?  (二)审计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   》    !  (?三)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 《。 第九?条 : 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对投资项【目总:预算和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    (》二)对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前期工作以》及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  :    !  (三)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四)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招投【标、工程承发—包情:况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与上述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    】  (五)》对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核算》情况进行《审计;    【 《     》 (六)《。对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收入、结余资!金进行审计;  】   】    (》。七,)对尾留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   》  : (八)《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对其投资【效益进行评价; 】   ? ?  ?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 第》十条  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审计机关审计  !   【  :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签订建】。设工程有关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   ? 建设单位应当在】投资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项目立项】资料  《  【 ,。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提交】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给予答复【提出实施意》见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计署审投发—〔2006〕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时限进行审计 ! ?第十二?条  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十三】。条 :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  【 ,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投资项—目审计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论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审计时?。发,现,有关单位正在进【行,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按规定通知财政等!有关:部门停?止拨:款已拨付的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工商》等机关协助》执行 第!十五:条, ,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发现!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第十—。六条  在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审计】。机关对工程价款所作!的,审计结果《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或!者相关单位确定最】终结:。。算额:的依据  !      —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未执:行审计结《论而违?规多:付,工程:款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      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或】涉嫌犯罪《行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年终应将投》资项:目审计结果报告本】级政府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应在当》地进行通报  【  — ,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审计廉政—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可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盟审计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