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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署发〔《2007〕2号 】 ,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开发区各大企业! 》   ?   阿《拉善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 — 《。第一条 《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和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计署审投《发〔2006〕1】1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内!政字〔200—5〕2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阿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指以》行署或者《三,旗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建设主体、》。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各类专项资金投资】项目;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投资项目【;地方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 第三条 — 盟旗两级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列】入经政府《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办法  】    —  审计机》关对: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用外】国政:。府、社会团体、民】间捐赠资金》投资项目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或《下一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央和!。上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 , 第五?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交通、农牧】业、:林业:、水利等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资金安—排计划、在建项目】实施情况等及—。。时提交本级审—计机关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本级政?府的要求结合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投资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纳?入本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七条  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八条 《 审计机《关在实施投资—项目:审计时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及审计力—量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   ?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 , 》   ?。。  (二)审计【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 :   】     》(三)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 第九条  】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对投资》项目总预算和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 , ,  (二)对—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前期工作】以及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   —。     — (三)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 ,  —   ? (四)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招投—。标、工程承发包情】况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与上述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 , :。    【  (五)对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核算【情,况进行审计;   !   】 ,  (?六)对?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收!入、结余资金进行审!。计;    】      】(七)对尾留—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 , 《     (—八)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对其投》资效益进《行评价;   【   】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 ?第十条  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审计】机关审计 》 : ,  《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签《订,建,设工程有关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    建设单位应!当在投资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项目立项资料!    !   ?。。 ,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提交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给予】答复提?出实施意见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计署《审投发〔2006】。〕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时限进行审计 ! 第十二条  !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十三条 —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  !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投资项?目审计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论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审计时发现有关单位!正在进行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按《规定通知财》政等有?关部门停止拨—款已拨?付的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工】商等机关协助执行】 ,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发现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第—十六条  在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审计机—。关对工?程价款?所作的审计结果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或者相关单位确定】最终结算额》的依据  【     【 ,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未执行审计结论】而违规多付工程款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 《      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或】涉嫌犯罪《行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年终应将】投,资项目审计结果【报告本级政府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应在当?地进行通报  】     】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审计廉】政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可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盟!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