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2-06-29
大署办〔201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中省直有关部门,驻加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区的雷电灾害呈明显上升趋势,特别是电力、交通、石化、金融、通信、城市基础设施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遭雷击损坏的事故日益频繁,仅2010年我区就发生雷电灾害51起,经济损失达上千万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黑办发电〔2010〕19号)精神,切实做好2011年我区雷电灾害预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及《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区建筑物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包括棚户区改造工程)、爆炸危险环境、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在设计前必须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设计单位要按照大兴安岭地区防雷中心出具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进行项目类别划分。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必须由大兴安岭地区气象局审核。审核合格,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防雷设计图纸,方可交付施工。防雷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在施工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如有变更,需重新报审。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完工后应进行竣工验收,地区防雷中心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填写检测报告,防雷检测报告作为防雷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未取得《大兴安岭地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的建筑物,不得投入使用。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内部防雷装置安装,应由具备乙级以上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地区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做好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工作。防雷装置定期安全检测属国家强检项目,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必须按规定进行年度安全检测,凡有防雷装置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检测。
六、加强我区中小学校防雷装置的建设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资金落实和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作,严把工程质量关,最大限度地降低雷击风险,消除雷击隐患,维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教学设施等财产安全。
七、对于在建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按以上条款要求,根据各自情况及时予以变更或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八、以上手续到大兴安岭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区气象局窗口办理。
九、安全、建设、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与地区气象局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每年将不定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共同做好我区的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十、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依据《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防雷办公室报告,并协助当地防雷办公室进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雷电灾情收集电话:0457---2731672 2731673,电子邮籍:dxalflzx@163.com。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大署办〔2010〕6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