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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锡【林郭勒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 锡盟【建设局?。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锡署建建〔》2007〕8—2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鼓励有序!竞争预防《和遏制腐《败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活动 第—三条 盟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条 —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采取事前!报告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   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评?标方法及开标评定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4、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二)对资【格审查的监督 】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2、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    《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排斥投标人【的行为是否故意设置!招投标门《槛     (】三)对开标的监督 !     1—、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2、对没有—拦标价的是否公【开;    【 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公,开    — (四)对》评标的监督 —     1—、评标专《家,。的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 4、评《标报告的讨论通过推!辞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五)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   ?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2、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信息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文件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时应【当在开标前责令招】标人进行修改— 第八条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开标前须!。提,前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标具体时—间、地点行政—。监督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最早在评标开始【前40分钟内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从符合有关》。规定的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督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 ?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派人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所有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获知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后不得与外界进【行信息联络》 第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招标人须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和格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发《。现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所在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监督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   ? (一)在开标过程!中如发现严重—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要求—招标人暂停》开,标或依法《宣布开标结果无效 !   ? , (:二)在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有权检【查评委的打分结果】必要:时可:要求评委《对有疑问的打分【予,以解释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人员有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和》相关:人员的工《作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另行组织评标【或做:出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人员—可以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招—标的    【。 2、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     3、!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无:效标、?废标使得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  4?、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 】     5、【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对】不提交?。招标:报告(含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以及不接受行政监!督的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不接】受行政?。监督:的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单位负责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对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其:它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在锡》盟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大厅设立锡盟【建设局举报》电话0479822!27:87社会《各界发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向锡盟建设】局举报 《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锡林郭勒盟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