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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 》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锡署发(2!0,10)?183号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   ?  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第三次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令第1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全盟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现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含—。广场、旅游景点【),、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    (一—)无:动力的坡道》、缘石坡《道、盲道、行进盲道!。、提示?。盲道; 【  ?   (二)有【动,。。力的无障《碍电梯、升降台等】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   》  (三)标志性】的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    《(四)地面》设施性的《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抓杆?;  】   ?。。。。(五)?公共场?所和家庭《生,活性的无《。障碍厕所、厕位; !   【  (六)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和?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第五《条 各级政府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文化、广电—、,城镇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设,计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盟内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 第七条》。 盟内各机关单位】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医院、邮《局、银?行,、民航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园,和规模较大的商业】与服务业单位的【营业和服《务场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优先进行无障碍改】造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开》展无障碍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 —第九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遵循安全、通达】、实用?、便利的原则按照】下列要求设》计建设 《  —。   (一)—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应当】平整:、防滑出入》。口应当设置坡道; !  —  :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并!有提:示点应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井、树【木等障碍物; ! :     (三)公!共交:通,停靠站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应当方便低!。视力患者和视力残疾!者使用; 】     (四)!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设置服务【台、电话《台,的,场所应当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 (五)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  (六)无障【碍设施要颜色—。。鲜明:应当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     (七)无!障,。碍,。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无障碍?标志; !   ? (八)各地—。电视台自办的新【闻节目应加配字【幕,和手语翻《译; 》  《   (九)—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交通?与医疗建筑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和无障碍洁】具,; —   ?  (十)火警、匪!。警、医?疗救助?、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  (十一)—。停车场、存车—处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 第】。十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 第十二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街:道办事处等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及时调查《处理 》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的处罚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