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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 《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署发(201【0)18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 :    — 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第《三次: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令第1【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全盟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现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含广场、旅【游景点)《、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     (一!)无动力的》坡道、缘石坡—道、:盲道、行进盲道【、提示盲道》; 《    —。 (二)有动—力的无障碍》电梯、升降台等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    (三)标志!性的: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 :    《(四)地面设—施性:的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抓杆;!   】  (五《)公共场所和—家庭生活性的无障碍!厕所、厕位;— ,   【  (六)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和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 , 第五条 》各级政府《。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文化、广电、【城镇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设计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盟内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 第《七条 盟内各机关单!位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医院、】邮局、银行、民航】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园】。和规模较大的商【业与:。服务业单位的营业】和服务?场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优】先进行无障碍改造】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开展无障碍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 , 》第九: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遵循安全、》通达、实《用、便利的原—则按:照下列要求设—计建设?   】  :(一)?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应当】。平整、防滑》出入口应当设置【坡,道; 》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并有:提示:点应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井、树木—等障碍物《; 《 ? , ,  (三)公共交】通停靠站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应当方便低!视力患者《和视力残疾》者使用; —  》   (四)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设置服务—台、电话台》的场所应当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    】 (五)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 :   》。  (六)无障【碍设:。施要颜?色鲜明?应当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 , , ,     (—七)无?障碍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无障碍标志; ! : ,    (八)各】地电:视台自办的新闻节目!应加配字幕和手【语翻:译;:   】。  :(九)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交通与《医疗建?筑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和无障?碍洁具; 》   【  (十)》火警、匪警、—医疗:救,助、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 《     (十一】)停车?场、存车处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 】第十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街道?。办事处等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及】时调:查处理 《 《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的处罚 【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