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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锡署发(—2010)18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 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第】三次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令第1?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全盟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现【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含广场、旅》游景点)《、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    】 (一)无动力的】坡道、缘《石坡道?、,盲道、行进盲道、】提示盲?道; 】    (二—)有动力的无障碍】电梯、?升降台等《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  :。   (三)标志】性的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 ?  ?   (四)地【面设施性的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抓杆; 【 》   ? (五?)公共场所》和家庭生《活性的无障碍厕【所、厕位; !   《  (六)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和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第五条 各级政】府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文化、—广电、城《镇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设计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盟内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 第七条 盟【内各机关单位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医院、邮】局、银行、民航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园和规模【较大的商业与—服,务,业,单位的?营,业,和,服务场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优先进行无障碍!改造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开展无障】碍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 第【九,。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遵循安全、—通达、实用、便利】的原则按照下列【要求设计建设 【     !(,一)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应当平?整、:。防滑出入口应当【设置坡道;》   】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并有提示点【应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井》、树木等障碍物【;  】   (三)—公,共交:通停靠站《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应当方便【低,视力患者和视力【残疾者使用; !     (】四,)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设置》。服务台?。、电:话台的?场,所应当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     (!五)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 》   ? (六)无障碍设】施,要颜色鲜《明,应,当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 《   ? (七)无障碍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无障碍】标志; 】 ,  :  (?八)各地电视台【自办的新闻节目应加!配字幕和手语翻译;! 《     —(,九)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交通与医疗建!筑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和无障碍洁具—;   !  (?十)火警《、匪:警、医疗救助、【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 《 ,   (十一)停车!场、存?车处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 】第十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 :。 :第十二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街道《办事处?等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的处罚 !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