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
!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锡署发(《2,010)18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
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第三次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令第1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全盟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现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含《广,。场、旅游景点)、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
【 (一)无动力【的坡道、缘石坡道、!盲道、?行进盲?道、提示盲道;
!
?
? (二)有动力的!无障碍电梯、—升降台等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
》 , (三)标志性!的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
? (四)》地面设施《性,的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抓!杆,;
—
?。 :(五)?。公共场所和家庭生】活性:的无障碍厕所、厕位!;
:
:。。
,
(【六)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和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第五条 各级】。政府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文化《、广电?、,城镇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设计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盟内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七条 《。盟内各机关单—位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医院】、邮局、银》行、:民航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园—和规模较大的商业与!服务:业单位的营》业和服务场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优先进《行无障碍《。改造:
,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开展无障碍》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
第】。。。九,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遵循安全、通】达、实用、便利的】原则按照下列要【求设计建设
】
:
? (一)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应!当平整、防滑出入】口应当设置》坡道:;
!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并有提示点》应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井、?。树木等障《碍物;
》
】(三)?公共交通停靠站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应:当方便?低视力患者和视力残!疾者使?用;
! (四》)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设】置服务台、电—话台的场所应当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
?
》 (五)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
:
(【六)无障碍设施要】颜,色鲜明应当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
》 (七)无障碍】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无障碍标志;!
】 (八《。)各:地电视台自办的【新闻:节目应加配字幕和】手语翻译;
【
?
(九)】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交通与医疗—建筑:。。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和无障碍洁具;【
— , : (十?)火警、匪》警、医疗救助、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
,
(十一)!停,车场、?。存车处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
【
《
第:十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
第十二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街道办】。。事,。处等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及时调》查处理
》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的处罚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