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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 —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锡署发(20!。10)183号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   ?。 ,。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第三【次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令第1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全盟—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现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含】。广,场、旅游景点)、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     (一!)无动?力,的坡道、缘石坡道】、盲道、行进盲道】、提示盲《道; 【     》(二)有动力的无】障碍电梯《、升降?台等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     (三】)标:志,性的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   《  (四)地面设】施性:的,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抓杆?;,   】  (五)》公共场?所和家庭生活性【。的无障碍厕所—、厕位; 】     (六】)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和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各级政府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文化、广《电,、城:镇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设】计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盟内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七条! 盟内各机关—单位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医院、邮—局、银?。行,。、民航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园《和规模较大的商【业与服务业单—。位的营业和服—务场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优》先进行?无障:。。碍,改造 ? :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开展无障《碍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 第九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遵循安?全、通达、实—用、便?利的原则《按照下列要求设【计建设 —   》  (一)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应当平整、防滑!出入口应当设—。置坡道; !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并有提示点应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井、树!木等障碍物; 】    【 (三)公共交通】停靠站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应!当,方便低视力患者和视!力残:疾者使用; !  ?   (四)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设》置,服务台、电话台的】场所应当《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     (五!),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    】 (六?。)无障碍设》施要颜色鲜明应当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 ?  :  (七)无障【碍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无障—碍标志; 【     (】八)各?地电:视台自办的新闻节】目应加配字幕和手语!翻,译; 】    (九)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交通与医》疗,建筑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和无障碍洁!具; ?。 ?    》 (十)火警—、匪警、医疗救助】、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     (—十一)停车场、存车!处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 ! 第《十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 第十【二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街》。道办事处等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及时调!。查处:理 —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的处罚 》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