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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兴安盟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兴安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履行》工程报建手续—
凡《在,兴,安盟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施工任务】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设计】和审查任务》。
二、?严格执行施工招投标!制度
》凡投资50万—元以上新《建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必须全部实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必】须全部实行公开【招标
乌兰浩特!。地区(含乌兰浩特工!业园区)投资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和外《埠旗县市凡50万元!以上:国有、集体投资【和国债?工程项目以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邀请招【标工程项目必须在】盟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并在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各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额以下项目管【理绝不允许将限额以!上工程项目分解【。后作为限额以下项目!进行管理
三、【。按规定缴纳费用【
各建设单位!、中标?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劳保费》、招标服务费和定】额测定费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随】意降低应《收,费用
四、严禁【无证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
【 各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对越级》或无证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要给予处罚!
五、?严格履行施工图【审查制度
兴】安盟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是全盟】唯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凡建设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改建、扩!建,工,程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其施:工图必?须经审查机构审【查,方可交付使用
【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六、切实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的工程】不得开?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杜绝重大安全!事故
七、严格【履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能备案更不—得,交付使用凡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建筑工程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各方要!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应条款予以处】罚还要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参建各方的行为将!记录在案并做出相应!处理
兴安盟行政公!署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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