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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兴安?盟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署发[《2008]2—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    兴【安盟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经盟:行署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抢抓扩大内需】机遇:规范项目建设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国家、自治区—及我盟?所确定的扩大内需项!目项目建设的申【报、确定、实施【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项目—建设的申报、—确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一)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   】  —  (二)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 ?    】 , (三)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生:。产并重的原则—;  【 ,    !(四)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  —  : (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的原则;》    !    (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 第二章 项—目准备 《 第四条 —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围绕国家扩大—内需:投资的重点切—实加强盟旗两级项】目储:备库建设《项目储备库由—盟旗两级发改—委和项目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维护《和管理凡上》报项目一律从项目库!筛选    】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   】 ? ,    (—。一):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    !  :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 ,   》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 《   《。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  —     !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 ?   ?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 ,。  《 :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评价:。;   】 : ?   ?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    !    (九】)结论 《 ?    《 第六】条 :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  : ? ,   ?。 (一)项目概况】。及依据?; ? , :。  : ,。    (!二)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 ,    【   ? (三)建设项目!选址; —    【    (四】)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 】 ?  : 《。。    (—五,)项:目,外部配套条件;【 ?   《 《。  :  : (六?)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     ! (七)项目投【资估算及投》资来源落实情况; ! ,    — ?。  :  (《。八)招标方案; !    】    (九)!风,险管理方案》;   】   【 (?十)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    【    — ,(十一)项目建【设工:程进度?安排; 】   【   《(十二)结论 【 :  ?。  ? , :。 第七《条  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还应附以!下文件    ! :   《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  》     !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  :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    —   — (四)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审批复》意见:;  【   【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 第》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评审中心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审中心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审意见 —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 【。 :第三章? 工程管《理, :。 第十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    ! :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招标!投,标制项目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投标确《保招投标过程公开透!明  》 , :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监理制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 第十!三条  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均采用—合,同,。制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    ! :第十四条《  工程的》。主体设计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进行比选—从中选中最佳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 ,  》 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应依法】以总包或者分包【的形式进行发—包严禁中标单位【将工程转包;—未经建设项目法人同!。意也不得将》工程分包对转包【、非法分包工程的】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经立项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向有管理】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建《项目开工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盟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向建设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 第十七条 】 项目建设》所需的外部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与有—关方:面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做到配套】工程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形成投资的综【合效益  【  【 ,第十八条 》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除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手续外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投入!生产经营 【   ? , ?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征《占土地、林地以及】拆迁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和相应规定】    ! 第二十条 】 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循环经!济法:进行清洁生产促进节!能降耗  【  】第二十?一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建设》项目延误工期、质】量低劣、严重超【概,算、弄虚作》假,、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 :  :    】 (一)盟级项目】由盟:行署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 《     ! (二《。)旗县市级》项目由?盟旗两级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内容、程—序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项目评?价报告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盟级项目【由盟行署《相关部门和专—家评审;《 》   ?    (!二)旗县市》级项目由《盟旗:两级相关部》。门共同评审;— 《   ?  —  :。 建设项目》评价的?内容、程序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 ?。 ? 第二十四条 【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项目单?位要:于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然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及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登记后】除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以外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 :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内政发〔2!。0,01〕10》7号)、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字〔2004〕1】5,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内政【字〔2005—〕91号)》以,。及国家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  !  : 》 第二十七》条 : 资金?主管部门应将资金】拨付情况及时通【报盟: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及时了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确保项】目,资金按核定的预算合!理有效地使用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   《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法!人对项目资金使用原!则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执行如确】需调整时须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及资金承诺单【位的:同意    】 ? 第二十—九条  《项,目因故中止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资金的?。清查:。处理项目主管部门须!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主管部【门剩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和?设备的变价收—入)上缴盟》财政 ?   《 》 :第三十条 》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如!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对该:地区、部门停—拨资金抽《。回资金停批》项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使用以!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项目建设法人、【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成立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发改委  !  》。 第三十—三条 ? 成立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监!察局同时组》成四个检查组—。。对各旗县市》。、盟农牧《场,管理局及《盟直: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和进度、—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实行全程、全方!位跟踪督查监控【 第三十四条!  将?项目建?设列入?。盟直有关《部门和旗县》市、盟农牧场—管理局年度》实绩考核目标中【。。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奖惩的依据 【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项目》的用地规划、征地】拆迁:、,。节能评审《、环境评价、—。安全评价、资金拨】付、电力供应、【物资运输、供水【供气等方面加—强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在审批报【送等环节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 ,   — 第三十六条 ! 建立项目》工程信息报送联络】员制:度每个项目单位【要确定联络》员负责向盟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扩大内需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包》括工程的形》象进度?、存在?问题、拟采取的措施!以及请?求,。上级和?有,关部门解决的事宜建!立,项目建设月报告【、季调度制度 】。  :  ?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建设项目!收取:费用行政执法部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乱检查更《不得乱罚款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不得干扰建—设项目工作秩序【 :    》 《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机构、人员和【项目管理、施—工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各方】面及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盟】发改:委,负责解释   !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