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兴安?盟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署发[《2008]2—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
兴【安盟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经盟:行署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抢抓扩大内需】机遇:规范项目建设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国家、自治区—及我盟?所确定的扩大内需项!目项目建设的申【报、确定、实施【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项目—建设的申报、—确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一)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
】
—
(二)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
?
】 ,
(三)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生:。产并重的原则—;
【 ,
!(四)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
—
:
(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的原则;》
!
(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 第二章 项—目准备
《
第四条 —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围绕国家扩大—内需:投资的重点切—实加强盟旗两级项】目储:备库建设《项目储备库由—盟旗两级发改—委和项目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维护《和管理凡上》报项目一律从项目库!筛选
】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
】 ?
,
(—。一):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
!
: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 ,
》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
《 《。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
—
!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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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 ,。 《
: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评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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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
!
(九】)结论 《
?
《
第六】条 :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 :
?
,
?。
(一)项目概况】。及依据?; ? ,
:。 : ,。
(!二)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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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项目!选址; —
【
(四】)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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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外部配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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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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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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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目投【资估算及投》资来源落实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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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招标方案; !
】
(九)!风,险管理方案》;
】
【
(?十)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
【
—
,(十一)项目建【设工:程进度?安排;
】
【
《(十二)结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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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还应附以!下文件
! :
《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
》
!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
: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
—
—
(四)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审批复》意见:;
【
【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
第》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评审中心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审中心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审意见
—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
【。
:第三章? 工程管《理,
:。 第十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
!
: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招标!投,标制项目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投标确《保招投标过程公开透!明
》 , :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监理制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
第十!三条 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均采用—合,同,。制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
! :第十四条《 工程的》。主体设计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进行比选—从中选中最佳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 ,
》
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应依法】以总包或者分包【的形式进行发—包严禁中标单位【将工程转包;—未经建设项目法人同!。意也不得将》工程分包对转包【、非法分包工程的】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经立项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向有管理】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建《项目开工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盟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向建设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
第十七条 】 项目建设》所需的外部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与有—关方:面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做到配套】工程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形成投资的综【合效益
【
【 ,第十八条 》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除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手续外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投入!生产经营
【 ? ,
?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征《占土地、林地以及】拆迁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和相应规定】
!
第二十条 】 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循环经!济法:进行清洁生产促进节!能降耗
【
】第二十?一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建设》项目延误工期、质】量低劣、严重超【概,算、弄虚作》假,、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
: :
】
(一)盟级项目】由盟:行署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
《
!
(二《。)旗县市级》项目由?盟旗两级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内容、程—序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项目评?价报告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盟级项目【由盟行署《相关部门和专—家评审;《
》 ?
(!二)旗县市》级项目由《盟旗:两级相关部》。门共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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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项目》评价的?内容、程序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 ?。
? 第二十四条 【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项目单?位要:于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然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及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登记后】除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以外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
: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内政发〔2!。0,01〕10》7号)、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字〔2004〕1】5,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内政【字〔2005—〕91号)》以,。及国家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
! :
》 第二十七》条 : 资金?主管部门应将资金】拨付情况及时通【报盟: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及时了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确保项】目,资金按核定的预算合!理有效地使用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 《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法!人对项目资金使用原!则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执行如确】需调整时须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及资金承诺单【位的:同意
】
?
第二十—九条 《项,目因故中止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资金的?。清查:。处理项目主管部门须!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主管部【门剩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和?设备的变价收—入)上缴盟》财政 ?
《
》 :第三十条 》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如!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对该:地区、部门停—拨资金抽《。回资金停批》项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使用以!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项目建设法人、【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成立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发改委
!
》。
第三十—三条 ? 成立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监!察局同时组》成四个检查组—。。对各旗县市》。、盟农牧《场,管理局及《盟直: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和进度、—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实行全程、全方!位跟踪督查监控【
第三十四条! 将?项目建?设列入?。盟直有关《部门和旗县》市、盟农牧场—管理局年度》实绩考核目标中【。。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奖惩的依据
【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项目》的用地规划、征地】拆迁:、,。节能评审《、环境评价、—。安全评价、资金拨】付、电力供应、【物资运输、供水【供气等方面加—强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在审批报【送等环节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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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建立项目》工程信息报送联络】员制:度每个项目单位【要确定联络》员负责向盟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扩大内需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包》括工程的形》象进度?、存在?问题、拟采取的措施!以及请?求,。上级和?有,关部门解决的事宜建!立,项目建设月报告【、季调度制度
】。
: ?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建设项目!收取:费用行政执法部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乱检查更《不得乱罚款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不得干扰建—设项目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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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机构、人员和【项目管理、施—工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各方】面及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盟】发改:委,负责解释
!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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