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兴《安盟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署发[2008]】2,号,
,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
《
兴安盟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经盟行署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抢抓扩大内需—机遇规范《项目建设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国家、自!治区及?我盟所?确定的扩《。大内需?项目项目建设的【申报:、确定、实》施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项目建设的【申,报、确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
(一)—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 ?
—
】(二)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 ,
《
(三—)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生产并重的—原则;
! :
》
?(四)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
【
(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的原!则;:
】 ,
(】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准备
【。 第四条 》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围绕—国家扩大内需投【资的重?。点切实加《强,。盟旗两级项目储【备库:建设:项目储备库》。由盟旗两级发改【委和项目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维护和管理》凡上:报项:目一律从项目库【筛选 ?
,
? ?。
第五条 】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
!
(一【)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
!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
》 ?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
】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 :
》。
【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
—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
》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评价; 】
?。
!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 :
—。
,(九)结论
!
《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项目概【况及依据; 【 ,
—
—
(二)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
: :
】(三)建设》项目选址; 【
《 :
《
(四)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
】
】(五)项《目外:部配套条件; !
?
—
(六)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
《 :
《
(七【)项目投资估算及】投资来?源落实?情况; —
: ?
【
(八)招标方【案;
—
!
(《九):。风险管?理方案; 》
— ?
《
(?十)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
?
—
(十】一)项目建》设,工程:进度安排;
!
》
?
?
(十?二)结论 【
《 ,
《 第七条 — 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还应】附以:下文件
》
,
—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
—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
,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
:
【
:
(四?。),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审批!复意见; 》 :
? :
?
《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 第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评审中心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审中心?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审—意见
》
—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 :
?第三章 工程管理
!
第?十条 ?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 【
》
》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招标投标—制项目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投?标确保招《投标过?程,公开透明
【 》
: 第十二条— , 实行项目监理【制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 :
第十三条! 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均采用合同】制,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工程】的主体设计》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进》行比选从中选中【最佳: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依法以总包或者分】包,的,形式进行《发包严禁中标—单位:。将,工程转包《;未经建设项目法人!同意也?。不得:将工程分包》对转包、非法—。分包工程的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经立》项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向有管理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建项目开《工,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盟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向建设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第—十七条 《 项目?建设:所需的外《部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与—有关方面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做到配套工程—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形成投资《的综合效《。益
《。 》
: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除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手续外》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投入生—产经营 《
,
?
《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征占土地、!林地以及拆迁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和相应规【定
!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循环经》。。济法进行《清洁生产促进节能降!耗
》
【。 第:二十:一条 ? ,因管理?不善造成建设项目延!误,工期、质量低劣、严!重超概算、弄虚作】假、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盟级项目《由盟行署《。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
!
(二)旗!县,市,级项目由盟旗两【级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内容、程序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项目评价报告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盟级项目—由盟行署相关部门】。和专家评审; !
,
!
(二》。),旗,县市级项目由盟旗两!级相关部门共同评审!; 《。
》 :
?。
?建,设项目评价》的内容、程序—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项目单位】要于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然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及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登记后除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以】外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内《政发〔2001〕1!07号?)、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字〔2004〕1!5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内政字〔】。20:05〕91号—。)以及国家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
—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
】
【第二十?七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将资金拨【。付情况及时》通报盟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及?时了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确保项目资—金按核定的预算【合理有效地使用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
第《二十八条 》 项目建设法人对】项目资金使》用原则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执行如确需》调整时须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及】资金承诺单位的同意!
!
第二十九【条 项目因故中止!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资金的!清查处理项目—主管部门《须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主管部门剩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和设备的变】价收入)上缴盟财政!。
:
【
,。。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如: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对【该地区、部门停【拨,。资金抽回资》金,停批项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使用以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项目—建设法人、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
第三十二条【 成立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发改—。委
—
第】三十三条 —成立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监察局同》时组成?四个检?查组对各旗县市、盟!农牧:场管理局及盟直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和?进度、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实行全【程、全方位跟踪督查!监控:
第三十四】。条 将《项,目建设列入盟直有关!部门和旗县市—。、盟农牧场》管理:局年:度实绩考《核目标中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奖惩的依据
!。 : ,。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项目的用地规!划、征地拆迁、节】能评审、环境—评价、安全评—价、:资金拨付、》电力供应《、物:资运输、供水—供气等方《面加强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在?审批报送《等环节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
【
第三十—六条 建立项目】工,程信:息报送联络员—制度每个项目单位】。要确:定,联络员负责向盟【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扩大内需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包括工程的形象进!度、存在问题、【拟采取的《措施以及请求上级和!。有关部门解决的【。事宜建立项目—建设月报《告、季调度制度 】
?
》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建设项】目收取费用行政【执法:部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乱—。检查更?。不得乱罚款》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不得干扰【建设项目工作秩【。序
【
》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机构、人】员和项目《管理、施工》。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各方面及—新,。闻媒体的监督—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 本办法《由,盟发改委负责—解释:
!
第四十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