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操作要求及程序
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告发布前按管理权限到招标办备案,未经招标办审核备案,不得在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需经招标办审核登记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发放。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收投标文件、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活动必须在招标办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之日起,将中标结果在市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一般工程3天,重大项目5天。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在所代理项目定标之日起5日内向招标办提交招标备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