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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关!于印发宿迁市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建发!。。〔2006〕—96号
》各县、区《建设:局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局各处室局属各有!关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 , 现将宿迁市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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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 ?。宿迁市?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监理市场管理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执业行为保—证工程监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宿!迁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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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在宿迁市市域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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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宿迁市?。建,设局负责市区—(含市?区、:宿城:区、市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市经济开发区北区】)监:理市场管理工作;】宿豫区和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建!设局:负责各县区范围【内的建?设监理市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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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 : ,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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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宿迁:市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须按宿政发〔【2004〕178】号文件要求加入【市建设监理协会【并接受监理》协,会,的自律?。监督
】 第六条》 , 在宿迁市从—事监理活动》的单位须持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委托书【以及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信用《证明到市《建设局领取信—用手册后方可开【展,监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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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市外监?理企业在宿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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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应当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任】务
!第十条 《 监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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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从事监理活动【。严禁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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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担任【一、二、三等—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工程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 第十三条—。 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担任二!。、三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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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监》理员:考,试,。由宿迁市建设局组织!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报考省《监理员考试合—。格并经注册的—由市建设局颁—发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证书取得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项目《的监理员工》作,
【。 第十五条 从【事监理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江苏省监理员可以担!任委托合同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项目】。的监理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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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监:理人员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注册的人员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 第十七条 监【理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补【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国家监理工程师!、省监理工程师按】省建设厅要求—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省监《理员由市建设—局组织继续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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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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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应当自觉《遵守行业公》约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不将盲目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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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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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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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在宿从事监理【。。活,动监理现《场应:按宿迁市监理现【场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标: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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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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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宿迁!市实行监理》现场工作人员押【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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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在进驻监理项目现场!前应:将,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所有现【场监理人员岗位证书!送主:管部门押证》市,区(:含市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区,市开发区《北区、宿城区—。)的项目由市质安站!负责押证其他县区】押证部门《由各县区建》设局指定《市质安站和各县【区押证部门应将押】证项目和人员姓【。名、证号等情况【在证件收齐后及时】报市建设局建—。设市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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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押证人员的岗】位证书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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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不将出卖—资质挂靠经营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为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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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与经营人有内部!协议且?明确收取管理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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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营执业人》员注册单位与项【目监理合同》监理:单位不符《的;:
3!、,经营执业人》员与监?理单位未签定劳动】合同的;《
? 4、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受!欢迎企业将清出【宿迁监理市》场
? ? , , 1、在监理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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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含》三次)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不【良记录或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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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职业道德影响恶劣!的;
】 4、在经营【中有贿赂行为的【;
》 : 5、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监理服》务或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
! 6、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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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受欢迎人员》清出宿迁监》理,市场
! 1、?。违反规定在2—个或2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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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职?业道:德吃:拿,卡要:影,。响恶:劣的;?
【 3:、监理工作失职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
— 4、在一年【中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三次》以上不良《记录:或通报批评的—;
【 , 5:、,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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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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