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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宿迁市关于印发宿!迁市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建【发〔2?006〕96—号 各县、区建设!局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局各处》室局属各有关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  现将《宿迁市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 —宿迁市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 为加强监》理市场管理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执业行为《保证工程监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宿迁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宿迁市市》。域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第三》条 宿迁》市建设局负责市区】(含:市区、宿城》区、市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市经济!开发区北区》。)监理市场管理工作!;,宿豫区和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建设局负》责各县区范围内【的建设监《理市场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  ?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五条 在宿—。迁市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须按》宿政发〔2》004〕1》78:号文件要求加—入市建设监理协会并!接,受监理协会的自律】监督 》 第六条 ! ,在宿迁市《从事监理活动的单】位须持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委托:书以及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信用证—明到市建设局—领取信?用手:册后方可开展监理活!动 】 第七条 市【外监理企业在宿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 ! 第【八条 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应当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任—务 《 第十【条 ?。监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 》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从事监理!活动严禁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 】。 , ? 第十二条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担任一、二、三!等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工程】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 , 第十三《条 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担任二、》三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 第十四条 !监理员考试由宿迁市!建设局?组,织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报考省监理员考试合!格并:经注册的由市建设局!。颁发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证书取得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项目《的监理员工作 【 , 第十】五条 从事监理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江苏省—监理员可以担任【委托合同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项目的监理员工!作 》 《第十:六条 《监理人员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注册的人员【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 第十七条 监理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补?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国,家监:理工程师《、省监理工程—师,按省建设厅要求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省监理员》由市建设局组织继】续教育培训 】 ?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应当《自觉遵?。守,行,业公约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不?将,盲目压价 】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 》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在宿从事监!理活动监《理现场应按宿—迁市监?。。理现:场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标《准化管理 》 ? ?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 》 第?二,十四条 宿—迁市实行《。监理现场工》作人员押证制度【 : 《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在《进驻监理项目现【场,前应将?。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所《有现场监《理人员岗《位证书?送,主管部门押》证市区(含市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区—市开发区北》。区、宿城区》)的项目由市质【安站负责押证其他县!区押证部门由各县区!建设局指《定市质安站和—。各县区?押证部门应将押【证项目和人员姓名】、,证号等情况》在证件收齐后及时】报,市建设局建设市【场管理处 】 , 第二》。十六条 押证人员的!岗位证书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还 】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不》将出卖资《质挂靠经营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为挂—靠   【  1、单位—与经营人有内部协】议且明确《。。。收取管理费的; !  ?   2、经—营执业?人员注册单位与项】目监理合同》监理单?位不符的;》 :  ?   ?3、经营执》业人员与监理—单,。位,。未签定劳动合同的;!  》   4《。、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受欢迎企业》。将清出宿迁监理市】场     !。。1、在监理》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 【     【2,、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含三次)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不良记录或通报【批评的; 》 《    3》。、违反职业》道德影响恶劣的【; ?    》 4:、在经营《中有贿赂行为的; !  《  : 5、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监理服务《或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    !。 6、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     — 《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受欢迎】人员清?出宿迁监理市—场  —   1、》违反:规,。定在2个《或2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的; ?    — 2、违反职业道德!吃拿卡要影响恶劣】的;   】  3、监理工作】失,职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 :     4【、在一年《中,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三次以上不良!记录或通报》批评的; 】    5、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