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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市关于印—发宿迁市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宿建发—〔2006〕96】号 各县、区建设!局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局各处室局属】各有关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   现将宿迁【市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 宿迁市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监理市场管理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执业!行为保证《工程:监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宿迁!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宿迁市《市域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宿迁【市建设局负责市【区(含市区、宿城区!、市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市经《济开发?区北区)监理市场】管理工作;宿豫区和!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建—设局负责各县区范围!内的建设监理市场管!理工:作 ?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 第五条《 ,在宿迁市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须按宿政发〔—20:04〕1《78号文《件要求加入市—建设监理协》会并接受监理协会】的自律监督》。 【 第六条 在【宿迁市从事监理活】动的单位须》持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委托书—以及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信用证明到【。市建设局领》。取信用手册后方可开!展监理活动 【 《 第七《条 市外》监理企业在宿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应当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 —第九条 《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任务 ! ,第十条 《 监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从事监【理活动严禁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 ! 第十!二条: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担任一、二、三!等,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工程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 : , 第十三条 —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担任【二、三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 — ,第十:四条: ,监理员考试》由宿迁市建设—局组织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报考】省监理员考》试合格并经》。注册的由市建设【局颁发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证书取—得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项【目的:监理员工《作 》 第十五条 !。从事监理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江苏《省监理员《可以:担任委?托合同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项目的监理【员工作 【 第十六【条 监《理人员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注册的人员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 《。 ,第十七条《 监理?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补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国家监【理工程?师、省?监理:工,程师:按省建设厅要求【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省监理员《由市建?设局组?织继续教育培训 ! 》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应当自觉遵守【行业公约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监理取费费率不将!盲目压价 【 第二【十条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 《 :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在宿从事监理活】动监理?现场应按宿迁市【监理现?场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标准《化管理 《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 , 》第二:十四条 宿—迁市实行监理现场工!作人:员押证?制度 】。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在进驻监理项目现!场前应?将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所有现?场监理人员岗位【证书送主管部门【押证市区《(含:市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区市开发】区北区、宿城—区)的项目由市【质安站负《。。责押证其他县区押】证部门由各》县区建设局指—定市质安站和—各县区押《证部:门应将押证项目【和人员姓名、证【号等情况在》证件收齐后及—时报市建设局建【设市场管理处 【 : : ?第二十六条 押【证,人员的?岗位证书《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还 》。 :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不将出卖资质挂靠!经营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为挂靠》。。 《。。    1、单位与!经营人有内部协【。议且明确收取管理费!的; —。。    2、经营】。执业人员注》册单位?与项目监理合同监理!单位不?符的:;,     3!、经营执业》人员与?监理单位未签定劳】。动合同的; 】 ,。    4、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受欢迎企】业将清?出宿迁监理市—场   【  1、在监理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  !   2、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含三次)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不!良记录或通》报批评的;》   【  3、违反—职业道德影响恶劣的!;,     】4、在经营中—有贿赂?行为的; 【。  :   5、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监理《服务或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 》 ,    6》、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 :。      !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受欢迎人员【清出宿?迁监:理,市场 《 :   ? 1、违《反规定在2个或2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的; 》  ?  : 2、违反职业道】德吃:拿卡要影响恶—劣,的;    ! ,3、监理工》作失职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 《     4、在!一年:中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三次以上不!良记:录或通报《批评的;《     】5、: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