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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宿》迁市关于印发宿迁】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规发!〔,2011〕12号】 局属各》单位、处室、分局 ! ? , ,  现将宿迁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具体—工作认真落实执行 ! 特此通知 】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宿迁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 第?一条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下?简称计算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下?简称技术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中经营性用—地是指除工业用地之!外的招拍挂土地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暂:行规定 】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类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和《总建筑面积》。。按照计算规范的【规定执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照技术规—定执行技术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 第四《条 住宅建》。筑层高不应低—于2:.8米且《不应高于3》.2米大于》3.2米小于5【米的其建筑面—积按1.5倍—计入容积率;大于】。或等于5米的其建筑!面积按?2倍:计入容?积率 《     —酒店式公寓建筑层高!一,。般不超过4.8米大!于等于4.8米时其!建筑面积按2—倍计入容积率 】     鼓励】。大型:商,。业建筑加《大层高;小型商业门!面房层高一般不高】于,。5米大于等于5米】时其建筑面积按【2倍计入容积率 】 《 第五条— 住宅建筑的每套住!宅阳台当其水平投】影总面积《小于等于《10平方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当其水平投】影总面积大于10】平方米?时其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 ? 第六—条,。 建筑物《坡屋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计算规?范计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1:、前后?檐口高小于》2.0米(不—含2:米)且?在遮:阳方:向上退让《建筑外主《墙在3.6米—以上并设套》。内楼:梯的坡屋《顶的建筑面积 【   》  2、《建筑坡?屋顶:下设计净高超出【2.1米《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房屋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且【。坡屋顶前檐口—高出:顶层平屋面小于等】于1.?5,米,、后檐口高小于等于!0.3米 》 《 第七条 地】面车库层高大于【等于2.2米的【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容积—率;地?面车库层高小于2】.2米的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 第八条 居住!。建筑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且层高不低于—。3.0 米;—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次其建!筑面积按计算规范】计算但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内如有】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其,围合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 第【九条 全《地下室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大于等于1.2!米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小于《1.2米时》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较高一侧的地!坪高度计算) 】 : 第十条 !高度在2.》。2米以?下的设备《层按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按照附!件一要求分别注明相!关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