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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关于印发宿迁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规发〔20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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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处室、分局—
】现,。将宿迁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具体?工,作认真落实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宿迁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
—第,一条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下简称计算》。。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下简称【技术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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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规定中!。经营性?用地是指除工业用】。地之外的招》拍挂:土地: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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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类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和总建?筑面积按《照计算规范的规【定,执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照》技术规定《执行技术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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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住宅》建筑:层高不应《低于:2.:8米且不应高于3.!2米大于3.2米】小,于5米的其建—筑面积按1》.5倍计入容—。积率;大于或等于5!米的其建筑面积【。按2:倍计:入容积率《
】酒店:式公寓建筑层—。高一般不超过4.】8米大于等于4.8!米时其建筑面积按】。2倍计入容积—率
? —鼓励大型《商业建筑加》大层高;小型—商业门面房层—高一般不高于5米大!于等于5米》时其建筑面积按【2倍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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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住宅—建筑的每《套住宅阳台》当其水?。平投影总面》积小于等于》10平方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当其水平投》影总面积大于10】平方米时其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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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建《筑物坡屋《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计算!。规范计?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前后《檐口高小于2.【0米(?。不含:2米)?且在:遮阳方向上退让建】筑外主墙在3.6】。米,以上并设套内楼梯的!坡屋顶的建筑面【积
!2、建筑坡》屋,。顶下:设计:净高超出《2.1米《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房屋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且坡屋》顶前:檐口:高出顶层平》。屋,。。面小于?等于1?.5米、《后檐口高《小于:等于:。0.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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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地面:车,库层高大于等于【2.2米的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容积率—;地面车《库层:高小于2.2—米的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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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居住建筑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且层》高不低于3.—0 米;《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次其建筑面积按!计算规范计算但【。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内如有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其围合【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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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全地下》。室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大于等于1.】2米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小于1.2!。米时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较高一?侧的地坪《高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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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高度在2.2】米以下的设备层按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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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按?照附件?一要求?分别注明《相关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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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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