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导?线、避雷《线架设
—
10》.,4.1 导线及】避雷线在展》放过程中对》已展放的导线及【。避雷线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应有!松股、扭绞、折【叠、死弯、》磨伤、?断裂以?及严重?腐蚀现象线材受【损后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
《。 1 导线在同!一处的损伤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不做补修【应采用0《号,砂纸将棱角、毛【刺修光处理
!
: : ? 1)铝—、铝合金单》股损:伤深度小于直径的】1/2;
》
》 — 2)钢芯—铝,绞线、钢芯铝合金绞!线损伤面积为—导电:部分总截面面积【的5%?及以下且强度损失小!于4%;
—
:
》 》3)单金属》绞,线损:伤截面面《积小于4%
!
,
2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需:要补修时导线损【伤补修处《理标准应符合表10!.4.1-1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当】。。采,用缠绕处理》时受损?伤处的线《股应处理平》整;应选《与导线同《金属的单股线—为缠绕材料其直【径,不应小于《2,mm;?缠绕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缠绕应《紧密受损伤》部分:应,全部覆盖其长度应】大于1?00mm;》
:
?
, 》 2)当采【用补修?预绞:丝补修时受》损伤处?的线股?应处理平《整;补修预绞丝长】。度应大?于3个节距补修【预绞丝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且应与导》线接触紧密损—伤处应全部覆—盖;
! ? 3》)当采用补修—管补修时损伤处的】铝(铝合金)股线】应先恢复其》原绞制状态;补修】管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补修管应【长,于补修导线每—端20mm;—当采:用液压施工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输变电工【程,架空导?线及:地线液压压接工【。艺规程DL/—T 52《85的规定
—
:
表10—.4.1-1 】导线损伤《补修处理标准—
,
【
》 3 导线损!伤达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将损《伤部分全部割去【并应重新以接续管】连接
【
?。 1)】复合材料导线—的钢芯?断股:;
《
,
【 ?2)导线损失的强】度或损伤的截面【超过表10》.4:.1-1的规定【时;
》
《 3)!连续损?伤的:截面或?损失:的强度都未超—过,。表10.4.1-1!的规定但其损伤长度!。已超:出,一个补修管所能补】修的长?度;
】 ?。 : 4)金钩、】破股已使《钢芯或?内层:线,。股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
— 4 作为】避雷线的钢》绞线其损伤》处理标准应符合【表10?.4.?1-2的《规定
?
表—10.4《.,1-2? 避雷线损伤【处理标准
》
?
:
?
10.4.2! 导线、避—雷线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线材《不,应在一个《耐张:段内连?接
《
:
2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在同一档距内!同一:根导线上的接头不应!超过1个导线接头】位置与导线固定处】的,距离应大于0.5m!当有防震装置时应在!防震装置以外
!
【3, ,。 ,35kV架空电力线!路在一?个档:距内:同一根导线或—避雷线?上不应超过1个接】续,管及3个补》修管:补修管之间、补【修,管与:接续:。管之间以及接续管】(,。或补修管)与耐张】线,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
— 4 》。接续管压接后—弯曲:度不:。得大:。于管长?的2%?压接或校直后接续管!不,。应,有裂纹或《明显的槌《痕
】 5 —导线与接续管连【接,前应清除导线—表面和接续管内壁的!污垢清除长度应【为连接部分的2倍连!接,部位的铝质接—触,面应涂?一层电力复合脂并应!用细钢丝刷清—除表:。面氧化膜应保留电力!复合脂进行》压,接
?
:
10.4.3 ! 导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安,放位置应正确—。固定应牢固可靠
】
《
2— 配电线路—。铝线材绑扎》时,应先在导线上包缠两!层铝包带铝》包带应?露出绑扎处两—端,15mm~》30mm铝包带的】缠绕方向应与外层】线,股的绞制方向—一,致各股扎线应均匀】受力:绑扎应牢《。固,
,
】 3 ? 直线转角》杆对针式绝缘子【导线应固定在—。转角外侧的槽内;】对瓷横担绝缘子导】线应固定《在第一裙内》
?
4 ! 直线?跨越杆导线应双固定!导线:本体不应在》固定处出现角度【
—10.4.》4 导线或避雷线!紧好后线上》不应有树枝等杂物】
1【0.4?.5 导》线或避雷线安装的防!振锤:应与地平面垂直【其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为—±30mm
【
?
10.《4.6 导线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应符《合表1?0.4.6》-1~表1》0.4.6-5的】规定
—
表10.4.6!-1 导》线最大弛度时对地面!或水面的最小距离】
—
! 注1? 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机不《能,到达的地区》
! 2— :最,高水位对35—kV线路指百年【。一遇高水位》对10kV及以下线!路指50年一遇高水!位
》
表10》.4.6-2 】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
:
!
《 注对易燃材【料,做成屋顶的建筑【物不得跨越
【
表1—0,.4.6-》3 导线与树木】之间的最小距离
】。
】
? , 注导线在最】大弧垂情况下
】。
表10【.4.?6-4 导线【在最大风偏情况下】与树木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
【。
!
? 注导线在最大!弧垂情况下》
?
表10.4】.,6-5 》送、配电《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
】
《
《
》
,10:.4.7 线【路的跳线、引流线和!。引,下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与主【干线之间的连接材质!不同的导线》应,。有过渡线《夹;材质《相同的导线可用【线径不小于2mm】的同:材,。质单股线《进行绑扎或用并沟线!夹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同?金属导线采用绑扎】连,接时绑扎长度—应,符合表10》.4.7-1的规】。定绑扎连接应接【触紧密、均匀、无硬!。弯引:流线应呈均匀弧度不!同,截面:导线连接时其绑扎长!度应以?小截面导线为—准;
《
《表,10.4.7—-1: 绑扎《长,度
】
】。 2—)当采?。用并沟线夹连接引流!线时:线夹:数量不应《。少于2?个连接面应》平整、光洁导线及】并沟线夹槽内应清除!氧化膜并应》涂电力复合脂—。
?
,
2 】 跳线应《呈悬链状自然下【垂送电线路对—杆塔及?拉线的电气》间隙应符合设计【并应采用并沟—线夹连接
—。
— 3 导—线布置应合理、【整齐线间《连接的?走向应清楚辨—认应方便
】
? 4《 配电线路的引流!。线、引下线与相邻的!引流线、引下—线或导线、拉线【、,构架线之间》的净空距离不得小】于表10.4.7】-2的规《定
表】10.4《.7-2 》 引流线、引下线】之间及?与导线?、拉线?。、构架?等的最?小净空距离
【
:
?
—
,
【 注1?0kV及以下—。线路的拉线》从两:相导线之间穿过【时应装?拉线绝缘子
—
《。
10.4.8 】 架空线路观测弧】。垂时应实《测导线或避雷线【周围空气的温度【;弧垂观测档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紧【线段在5《档,及以下时应靠近中间!选择一档
—
《。 2 — 紧线段在6—档~12档时应【靠近:两端各选《。择一档
【
3 !紧线段在12档以】上时:靠近:两,端,及中间可选3档~4!档
《
:
《 4 紧》线弧垂应在挂线后随!即检查弧垂误差不】应超过设计》。弧垂的?2.:5%~+5%且正】误差最大值》不应超过50—0mm
》
:
5 !导线或避雷》线各相间的》弧垂:宜一:致在满足弧垂允许误!差规定时各相间【弧垂:的相对误差》应小于?。200mm
【
10.4】.9 导线紧线后!其弛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4.9的规定—
《
,
表1?0,.4.9 —导线弛度《允许偏差
—
》
》10.4.》10 ? 导线与避》雷线各相《的弛度应力求一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4.9条的规定】外各相间弛度的【相对偏差还应符【合表10.4.1】0的规定
】。
表10.4【.10 导线、避!雷线各相间弛度允】许相:对偏差
!
,
— , 注配电线路【导线为?水平:排,列
《
:。
1:0,.4.11 核定!线路相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线路两端【相,位应一致《
— 2》 ,。 双回路及以上应在!变,电所高压测核(【定)相
》
,
10.—4,.12 以额【定电:压对线路冲击合【闸三次?送电应无异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