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给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技术规程 [附条文说明] CJJ/T244-2016 建标库

6    

6.1  一般规定

6.1.1  原有管道的基本概况包括管道用途、口径、材质、埋深;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包括管道所处地基情况、覆土类型及其重度、地下水位等;周边环境主要包括:原有管道区域内交通情况以及既有管线、构(建)筑物与原有管道的相互位置关系及其他属性。

6.1.2  本条规定了修复更新工程的设计原则,原有管道地基不满足要求主要是指管道地基失稳或发生不均匀变形的情况。

6.1.3  表6.1.3-2进行半结构性修复内衬设计时,应确保原有管道具有足够的剩余强度和承压能力。可利用修复前管道输送能力,管道本体强度测试,电视检测(CCTV)检测等多种方法调查评估原有管道剩余承压能力。

    对于铸铁管、混凝土管、复合材料管等脆性管道内衬修复时,若不能准确评估原有管道剩余强度,应考虑进行结构性修复。

    对于钢管进行内衬修复时,由于钢管韧性强,剩余强度可以判断,当剩余强度足够高、不存在隐形裂纹导致承压能力不足等隐患时,可考虑降低内衬管道厚度。

    另外,给水管道属于压力管道,在管道运行过程中存在水锤现象,水锤导致的正负压力波动会对内衬管道的受力产生较大影响。根据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中第3.3.6条的规定,压力管道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真空压力标准值可取0.05MPa,因而本规程中第6.2节中在内衬设计时将此真空压力值0.05MPa作为管道需承受的外压的一部分。这样,内衬设计时,管道需承受的外部压力不仅包括外部静水压力、土压力、地面活荷载,还包括真空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