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工程竣工验收
8.6.1 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本规程规定进行联合验收。
8.6.2 工程验收应包括工程实体验收和竣工资料的验收。
8.6.3 工程实体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内容、要求应与设计文件相符;
2 外观质量、管道结构完整性、接口质量、管道的稳固性、工作坑的处理等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3 管道水压试验及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8.6.4 工程竣工资料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开工批件;
2 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设计变更文件;
3 管材、管件等材料的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4 原有管道管线图和资料;
5 修复前对原有管道内壁清洗后的电视检测(CCTV)、目测、试压检测、取样检测等检测和评估资料;
6 施工过程、检测记录、水压试验记录及水质检测报告;
7 修复管道质量评定资料,含施工自评、监理评估、验收记录;
8 施工后内衬管道内部的电视检测(CCTV)影像记录;
9 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1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1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12 工程竣工图和竣工报告;
13 工程整体验收记录;
14 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