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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置业担】保行为维护》借贷:。。双方: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建?设部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提供》担保:公,司不得强制提供担保!一笔:贷款一?般只采用一种担保】方式贷款数额较大采!。用单一担保方式不足!以达到担保目—的的借款《人可以?提供几种方式—相结合的《担保借?款人可以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也可以《由自然人(以下简称!。“保:证人”)提供—担保贷款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业担保是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
第四条 】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本市?城镇居民《。购买本市《的商品住《房(现房、期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均可申请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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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期房抵押的借!款人应持依法—生效的欲购》房,屋合同?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售房单—。位的担保责》。任解除
第七【条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应将本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担保?公司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借款人支付
】第八条 《。。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具有所在城镇正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的!身份证件;
】 (三—)具:有,按期偿?还,本息能力《。;
— (四)已足额缴!纳首:期购房款并签订【。了合法的购房合【同;
》 《(五)同意用—所,。购买的房《。屋做抵押且购买的房!屋产权明晰手续合】法;
!(六)用第》三人房屋做抵押时】第三:人需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第》三人及其共有人【。同意:将房屋抵押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 (七—)贷款人和担—。保公司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如果选择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的?房屋需经客观的评】估对房屋手续进行】反复的调查审核对】于购:房合同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的借款人担保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条 住》房置业?担保:当事人应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期限】由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确,定不得短于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
】
第十一条 — ,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后,贷款人为《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应通过《贷款单位划拨到商】品房销售单位
】
第十二条 变】更抵押合同须—经借贷双方和保证人!同意签?订,变更抵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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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协助借—款人办理注销—抵押、质押登记后】借,。款合同终《止同时担保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公司应在事实发】生后:代为偿还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滞纳金》
》 (一)连续六个月!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合同期内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
》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定监:护人的;
! (?四)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合同期间《不能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公—司,依据保?证合同先行代为【清偿:。债务保证合同—自然终止保证合同终!止后担保公》司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代:为清偿的《债务并行使》他项权?利处置抵押的房【屋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应?从其资产《中以不低于》所,担保借款《余额的1%(或以不!低于:其,收入50《%的比例)提留【担保保证金存入借】款人的贷款银行【贷款是住《房,公积金要把》保证金?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中担保公司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时货款人有】权从保证金帐—户中予以扣收【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风险基金【。。用于营业期满或【因其他原因清算时对!其所担保债务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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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三十倍;超》过三十倍的责成担保!公,司在三个月内追加】注册资本《。
第十九条 !担,保公司因《破产等原因不能【行使保证责任—时应无条件将抵押权!移交贷款人由—于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担】保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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