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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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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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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置业担保行为维【护,借,。贷双方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建设部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提供】担,保公司不得强制提供!担,保一笔贷款》一般只采用一—种担保方式贷款数】额较大采用单—一担保方式不—足,以达到?担保目的《的借款人可以提供】。几种方式相结合的】担保借款《人,可以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也可以由—自,然人(以下简称【。。“保证人”》)提供担保贷款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业担保是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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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本市【城镇居民购买本市】的商品住房(现【房、期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均可申请《贷款:担保
【 以期房抵—。押的借款人》应持:依法生效的欲购【房屋合同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售房单【位的担保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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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应—。将本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担—保公司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借款人支!付
第》八条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具有所在!城镇正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的身份证件!;,
【(,三):。具有按期偿》还本息能力》;
— (?四)已足额缴纳首期!。购房款并《。签订:了合:法,的购:房,合同;《
—(五:)同意用所》购买的房屋做抵押】。且购:买的房屋产权明【。晰手续合《法;?
—(六)用第》三人房屋《做抵押时第三人需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第三人及其共有!人同意将房屋抵押】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七)贷款》人和担保公司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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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如果选择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的房》屋,需经客观的评估【对房屋手续》进行反复的调查审核!对,于购房合同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的借款人》担,保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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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住房置业》担保当?事人应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期限由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确定不得短—。于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后贷款《人为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应通过贷款单!位划拨到商品房【销售单位
第十!二条 变更抵押合!。同须经借贷双方【和保证人《同意签?订,变更抵押《协议
《第,十三条 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协【助借款?人办理注销》抵,押、质押登记后借】。款合同?终止同时担保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公司应在—事实发?生后代为偿还—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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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连续六个》。月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 《(二)合同期内【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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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定监护人的;】,
—(四)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合同期间不能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公?司依据?保证合?同先行代《为清偿债务保证【。。合同自?然终止保《证合同?终止后担《保公司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代为】。。清偿的债务并行使】他项权利处置抵押】的,房,屋
第》十六条 《 ,担保公司应从其【资产中以不低—于所担保《借款:余额的1《%(或以《不低于其收》入50%的比例【。)提留担保保证金存!入借款?人的贷款《。银行贷?。款是:住房公积金要—把保证金《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中:担保公司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时货款人有》权,从保证金帐户中予以!扣收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风险基金用于营【业,期满或因其他—原因清算时对—。其所担保《债务的清偿》
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三十倍;超过【三十倍的责成担保】公司在三个月—内追加注《册资本
—第十九条 —担保公司因破—产等原因不能行使保!证责任时《。应无:条件将抵押权移交贷!款人由于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担保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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