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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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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 为了规范住房置】。业,担保行为《维护借贷双》方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建,设部: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提供担保公司不得强!制提供担《保一笔贷款》一般只采用》一种担保方式—贷款数额较》大采用?单一:担保方式不足以达】到担保目的》的借款人可以提供几!。种方式相结合的担】保借款?人可:以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也可】以由自然人(—以,下简称“保证人【”)提供《担保贷款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业【担保是?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
第?四条 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本市》城镇:居民购?买本:。市的商品住房—(,现房、期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均—可申:请贷款担《保
】以期房抵押的—借款人应持依法【生效的欲购房屋【合同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售房单位的!担保责任《。解除
《第七条 《。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应《将本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担保公《司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借?款人支付
第】八条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二)具有所在—城,镇正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的身—份证件?;:
(【三)具?有按期偿还本息能力!;
】(四:)已足额缴纳首期】购房款并签订—了合法的购》房合同;
】 ?(五)同《意用所购买的—房屋:做,抵押:且购买?的房屋产权明晰【手续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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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用第三】人房屋?做抵押时第三—人,。需,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第三人及其共有!人同:。意将房屋抵押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 , : (七)贷款—人和担?保公司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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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如果:。选择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的房屋》需经客观的评估对房!。屋手:续进行反复的调查】审核对于购房—合同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的借款人【担保: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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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住【房,置,。。业担保当事人应【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期限!由,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确【定不得短于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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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后贷款人为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应,。。通过贷款单位划【拨到商品房销售【单位:。
第十二条 】 变更?抵,。押合同须经》借贷双方和保证人】同意签订《变更抵押协议
第!。十三条 》。。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协助借》款人办理注销抵押】、质:押,登记后借款》合同终?止同:时担保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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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公司应在事》实发生后《代为:偿还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滞纳金
】 (一)》连续六个月》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 (二?)合同期内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定监》护人:的;
》 《(四)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合同期间不】能,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公司】依据保证合同先行】。代为清偿债务保【证合同自然终—止保证合同终—止,后担保公司》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代!为清偿?的债务并行使—他项权?利处:置抵押的房屋
!第十六条 》 担保公司》应从其?资产中以不》低于所担保借款余额!的1%(或以不低于!其收入50%的比】例):提留担保保证金【存入借款人的贷【。款,银行贷款是》住房公积金要把保证!金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中担保公司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时货款人【有权从保证金帐户】中予以?扣收?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风!险基金用《于营业期满或—因其他原《因,清,算时对其《所担保债务的—清偿:
?第十八?条 :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三十倍【;超过三《。十,倍的责成担保—公司在三个月—内追加注册资—本
《第十九条 —担保公司因破产等原!。因不能行使保证【责任时应无条—。件,将抵押权移交贷款人!由于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担保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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