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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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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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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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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置?业,担,保行为维护》借贷:双,方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建设部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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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提供担保公司不得】强制提供担》保一笔贷款一般只采!用一:。种担:保,方式贷款《数额较大采用单一】担保方式《不足以达到担保目的!的借款人可》。。以提:供几种方《式相结合的担保【。借款人可《以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也可以由自然人(】以下简称“保证人】”):。提供担保贷》。款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业担保是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
第】四条 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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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本市城镇居民购【。买本市的商品住房(!现房、期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均可申请贷款—担保
!以,期房抵押的借款人】应持依法生效的【欲购房屋合》同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售房—单位的担《。保,责任解除
第七条! ,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应】将本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担保公—司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借款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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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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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所在城镇【正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的身份证—件;
》 , : ,(三)具有按—期偿还本息能力;!
《 (四)已足额】缴纳首期《购房:款并签订《了合法的《购房合同;—
? (五)同【意用所购《买,的房屋做抵》押且购买的房—屋产权明晰》手,续合法?;
(!六)用第三人房屋做!抵押时第三人需【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第三人及【。其共有人同意将房】屋抵押?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七)?贷款人和担保公【司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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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如果选择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的房《屋,需经:客观:的评估对《房屋手续进行反复的!调查审核对于购房】合同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的借?款人担?保,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条? 住房置业担【。保当事?。人应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期,限由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确:定不得?短于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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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后贷款人为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应》。通,。过贷款单位划拨【到商品房销售—单位
》第十二条 变更抵!押合同须《经借:贷,双方和保证》人同意签订变更抵押!协议
第》十三:条 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协助:借款人?办理注销抵押、质押!登记后借款合同【终,止同时担保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公司应在【事实发?生后代为偿还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滞纳金【
《。 ?(一)连《续六个月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 (二)合同期内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
【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定监护人的【。;
(!四)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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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合同期间—不能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公司【依据保证合》同先行代为清偿债务!保证合同自然终止保!证合同?终,止后担保公》司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代为》清偿的债务并—行使他?项权利处置抵押的房!屋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应从其资产中以!不低于所担》保借款余额的1%】(或以?不低于其收入50】%的比例)提留担保!保证金?。存入借款人》的贷:款,银行贷款是住—房公积金要》把保证金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中担保公司】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时货】款人有权从保证金】帐户中予以扣收】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风,险基金用于营业期满!或因其他《原,因清算时对其所担】保债务的清》偿,
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三十?倍;超过《三十倍?的责成担保公—司,在三个月《内追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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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担保!公司因破产等原因】不能行使保证责任时!应无条件《将抵押权移交贷款】。人由:。。于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担保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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