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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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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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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置业》。担保:行为:维护借贷双方—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建设《部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提供担保公司】不得强?制提供担《保一:笔贷款一《般只采用一》种担保?方,式贷款数额》。较大采用单一—担保方式不足以达】到担保目的的借【款人可以《提供几种方式相结合!的担保借款人可以】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也可以由《自然人(以下—简称:“保证人”》)提供担保》贷款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业担保是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
第四条— 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本【市城:镇居民购买本市的商!品住房(现》房、:期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均可申请贷款担保】
? 《以,期房抵押的借款【。人应持依法生效的】欲购房?屋,合同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售房单位的担保】责任解除
第七】条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应将本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担保公!司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借款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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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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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所—。在,城镇正?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的身份证件;【
(三!。)具有按期偿—。还本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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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已—足额缴纳首期购房】款并签订了合法的购!房合同;
【 , (五)—同意:用,所,购买的房屋做抵押且!购买:的房屋产权明—晰手续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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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第三人?房,屋做抵押《时第三人需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第三人及】其共有人同》意将房屋《抵押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七)贷款人和—担保公司《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如果选择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的房屋需—经,客观的评《估对房屋手续—进行反复的调查审】核对于购《房合同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的借!款人担?保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条 【住房置业担保当【事人应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期《。限由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确定不得【。短于: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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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后贷款人为—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应通过贷款】。单位划拨到商品房销!售单:位
第十二【条, 变?更抵押?合同须经借贷双方】和保:证人同?。。意签订变更抵—押协议
第十三】条 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协助借款—人办理注销》抵押:、,质押登记后借款合同!终止同时《担保: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公?司,应在:事实发生后代—为偿还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滞纳金》
(一!)连续六个》月,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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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期内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
》 ?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定监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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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合同期间《不能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公—。司,依据保证《合同:先行代为清偿债务保!证合同自然终止保】证,合同终止后担保公司!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代为清偿《。的债务并行使—他项权利处置抵押的!。房屋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应从其资产】中以不低于所担【。保借款余额的1【%(或以不低于其收!入50%的比例)】提留担保保证金存】入借款人的贷款【银行贷款是住—房公积金要把保证】金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中?担保公司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时货款人有权从!保,证金帐户中予以扣收!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风险基金用于!营业期满《或因其他原因清算时!对其:所担保债务》的清偿
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三十倍—;超过三十倍的责】。成担:保公司在三》个月内追《加注:册资本
第十九!条 担保公司因】破产等?原因不能行使保【证,。责任时?应无条件将抵押权】移交贷款人由—于,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担保!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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