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兰察布市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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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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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置业】担保行?。为维护?借贷双方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建设部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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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提供担?保公司不得强制【提供担保一笔贷【款一般只采用一种】。担保方?式贷款数额》较大采用单一担【保方式不足以达到担!保目的?的借款人可以提【供几种方式相—结合的担保借款人】。可以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也可以由》。自然人?(以下简称“保证人!”)提供《。担保贷款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业担保是!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
!第四条 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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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本市城!镇居民?。购买本市的商—品住房(现房、【期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均可申请贷【款,担保
》 以期房抵押!的借款?人应:持依法生效的欲【购房屋合同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售》。房单位的担保责【。任解除
第—七,条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应将本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担保公》司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借,款,人支付
—第八条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二)具有所在】城镇正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的身份证件》;
】(三)具有按期偿还!本,息能力;
】 (四)已【足额缴纳《首期:购房款并签订了合】法的购房合同—;,
— (五)同意用所购!买的房屋做抵—押且购?买的房屋产》权明晰手续合—法;
— ?(六)用第三—人房屋做抵押时第三!人需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第三人及其共有】人同意将房屋抵押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 : (?七)贷款人和—担保公司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如》果选择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的房屋【需经客?观的评估对房屋手续!。进行反复《。的调查审核》对,于购房?合同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的借款人担—保,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条:。 住房置业—担保当事《人应: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期限《由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确《定不得短《于,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后贷款人】为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应通过贷款单位划拨!到商品房销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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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变更?抵押合同须经借贷双!方和保证人》同意签订变更—。抵押协议
第十三!条 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协助借【款人办理注销抵押】、质押登记后借款】合同终止同时担保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公—司应在事《实,发生后代为偿—还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滞【纳金:
(】一)连续六个月【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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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期内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
《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定监护人的;】
(四】)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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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借款人在合同【。期,间不能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公司依据保证合同】先行代为清偿债【务保证合同自然终止!保,证合同终止后担保】公司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代为清偿的【债务并行使他项权】利处置抵押的房屋!。。。
第十六条 【 担保公司应从其资!产中以?不低于?所担保借款余—额的1%《(,。或以不低于其收入】50%的比例)【提留担?保保:证金存?入借款人的贷款银行!贷,款是住房公积金要把!保证金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中?担保公?司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时货!款人有权从保证【金帐户中《予,。以,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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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风险基金用于营业期!满,或因其他原因清【算时对其所》担保债务的》清偿
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三十倍;超】过三十倍的责成担】保公司在三个月【内追加注册资本【,
第?十九:条 担保公司因】破产等原因不—能行使?。保,证责任时《应无条件将抵押权】移交贷款人由于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担保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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