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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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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置业担保【行为维护借贷双方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建设部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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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提供担保公司—不得:强制提供《担保一笔贷》款一般?只采用一种担保方】式贷款?数额较大采用单【一担保方《式不足以达到担保目!的的借款《人可以提供》几种方式相》结合的担《保借款人《。可以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也—可,以由自然人(以下】简称“保证人—”)提供担保贷款】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业担保是!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
第四—条 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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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本市—城镇居民购买本市】的商品住房》(现房、期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均可申请贷款—担保
】 以期房《抵押的借款人应【持依:法,生效的欲购房—屋合同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售》房,单位的担保责任解除!
第七条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应将本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担保公】司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借款?人支付?
第八条 【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具有所在》城镇正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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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按期》偿还本息能力;】
(四】)已足额《缴纳首?期购房款《并签订?。了,合法的购房合同【。;
《 , (五)同意】用所购买的房屋做抵!押且购买的房屋【产权明晰《。手续合法;》
—。 (六)《用,第三人房屋》做抵:押时第三人》需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第,三人及其共有人【同意将房屋》抵押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 , (七)贷款人【和担保公《司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如果选择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的房屋需《。经客观的评估—对房屋?手,续进行反复的调查】审核:对于购?房合同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的借款人】担保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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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住房置业担保【当事:人应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期限由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确定:。不得短于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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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后】贷款人为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应通过贷款【单位划拨到商—品房销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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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变更抵押合同】须经借贷双方和保】证人同?意签订变更抵—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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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协—助借款人办理注【销抵押、质押登【记后借款合》同终止同《时担:保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公司应】在事实发生后代为】偿还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滞纳金《
》 (一)》连续六个月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合同期内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定监护人的;!
【(四)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合【同期间不能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公司依据保证!合同先行代为—清偿债务保证合同自!然,终,止保证合同终止后】担,保公司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代》为清偿的《债务并行使他项【。权,利处置?。抵押的房屋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应?从其资产中以不低】于所担保《借款余?额的1%(》或,以不低于《其收入50%的比】例)提留担保保【证金存入《借款:人的贷款银行贷【款是:住房公积金要把【保,证,金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中担!保公司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时货【款人有权从》保证金?帐户中予以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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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风险基金用【于营业期满或因其】他原因清算时对其所!担保债务的》清偿
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三十—倍;超过三十倍【的责成担保》公,司,在三个月内追加注册!资本
第十【九条 《担,保公司因破产等原】因不能行使保证责任!时应无条件将—抵押权?移交贷?款人由?于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担保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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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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