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工程降水勘察
11.1 一般规定
11.1.1 水文地质参数是工程降水设计必不可少的因子,它的性质直接影响到工程降水设计的准确性、合理性与可靠度。因此,工程降水设计一定要充分掌握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地下水的类型,含水层与隔水层的岩性、层厚、埋藏条件,含水层的富水性,地下水位与动态规律,各含水层间的水力联系及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设计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等。目前工程降水设计仍存在无专门水文地质勘察资料而盲目设计的现象,由此导致基坑自身失稳、周边环境破坏、人民生命财产严重受损的事故时有发生。为此,本规范把该条文列为强制性条文。
11.1.2 工程降水的两大分类是基于拟建地下工程所接触的对象——地层(土层和岩体)而提出的,有的工程两类地层皆会遇到,在勘察时应综合考虑。
11.1.3 工程降水勘察的工作量相对供水勘察要少些,但季节性和人为影响对一个小范围、短时段基坑施工的影响程度有时会很大,应充分考虑。
11.1.5 地面沉降估算需求的地层厚度、压缩性指标参数在水文地质勘察时一般不作要求,而是利用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当上述资料缺乏时,应在水文地质勘察时补充进行。地面沉降的时空变化趋势对松散层降水而言是指:以降落漏斗为中心向外延伸不同距离最终沉降量的变化以及不同时间点最终沉降量的完成比例(固结度);对岩体工程降水而言是指达到某个降幅时,岩体覆盖层产生沉降、塌陷的时间、空间上的分布趋势,尤其对渗透性不均匀(构造带、岩溶等引起的)地区,应重点突出不均匀沉降的分布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