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补给量的确定
9.2.1 条文中将地下水的补给量分为5类。含水层之间的越层补给量的计算比较复杂,规范中没有规定,可根据抽水试验资料,参照有关手册计算。其他途径的入渗补给量指人工回灌、人工漫灌、雨洪坡面流、凝结水入渗补给量等。条文中没有列出入渗量计算公式,工作中可根据试验资料或经验公式进行计算。
9.2.3、9.2.4 地下水径流补给量的计算公式是最典型的常用的公式,但计算结果的精度取决于公式中的渗透系数和含水层的参数,都应尽量准确。降水入渗补给量的计算取决于降水量和入渗系数,在实际工作中,多以年降水量乘以年平均降水入渗系数。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气象条件变化很大,不同地区的年降水量、降水量的季节分布、次降水量和降水强度等不同,同时对于山前倾斜平原区,地下水水位埋深从几百米变化到数米甚至高于地表,降水入渗系数相差悬殊,因此,降水入渗量的计算应根据勘察区条件综合考虑,合理取值,对于A级精度(开采阶段勘察),可进行专门的试验以确定降水入渗系数,建议用公式(9.2.4-1)进行计算。
降水入渗补给量在时空分布上有明显的不均匀性和周期性,可分时段进行计算。
9.2.5、9.2.6 灌溉水田间入渗,河、渠、湖等地表水入渗补给量的计算,目前一般以经验公式或经验系数计算,缺乏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计算公式,其计算精度取决于工作的深入程度。例如,地区、灌溉模式(大水漫灌、喷灌、滴灌等)、水利化程度、灌溉定额、作物类型、地下水水位埋深、包气带岩性、季节等条件,都直接影响着田间水、河、渠、湖等地表水入渗补给量的大小,有些河流的河岸垂直切穿整个含水层到隔水底板(补给量计算公式要求的条件),而有些河流却是悬挂河,这些条件的变化都影响着计算的精度。
9.2.7~9.2.9 本规范推荐了根据地下水均衡原理,采用排泄量反算补给量的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但无论是直接求单项补给量或是用排泄量反求总的补给量,均应根据勘察区的具体条件选取主要项目,而舍去非主要项目进行计算,且避免有重复项目和重复量参与计算。